《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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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课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
”(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
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
(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
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
(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在第2条第3款又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具体而言,妇女不仅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某此方面还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
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即单位安排给妇女的工作要适合妇女的特点,保障妇女的安全和健康。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妇女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
”(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
权益的原则解决。
”(6)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妇女方合理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7)离婚时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9)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禁止非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也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
虐待、遗弃女婴。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一规定使得“性骚扰”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程度。
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明文禁止性骚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
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4、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哪些渠道和方法寻求救济?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
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如:对于侵害妇女文化和教育权益的,受害妇女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对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等。
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强的一种救济方式。
它指妇女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仲裁法,劳动法和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申请仲裁。
具体而言,(1)对一般民事纠纷,可以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
(2)对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3)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本法的规定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可以向单位以及妇联等有关机关投诉;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必须有一个关键,就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出现“性骚扰”的表述,但规定的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包含了性骚扰的内容:公然侮辱妇女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妇女正常生活的;猥亵妇女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2)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出现“家庭暴力”的表述,但其规定的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中同样包含了家庭暴力的内容,具体: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警告。
性骚扰案件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取证。
由于性骚扰通常是私密行为,它总是躲藏在当事人背后。
在只有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因此,当事人必须留心寻找证据。
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大声喊叫。
受性骚扰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冲出门,大声喊叫,让周围的人成为你的证人。
第
二,留下痕迹。
当骚扰者接近时,充分发挥牙齿、指甲的威力,在骚扰者身上留下痕迹。
第三,事先准备。
如果是固定的性骚扰者,还可以做一些事先准备。
当知道可能被其骚扰时,提前告诉同事或者好朋友,进门时别插上门栓等,让第三人了解并适时解救。
第四,尽可能保留证据。
如对方发给你的短信,写给你的便条、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为日后投诉的证据。
三、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应尽的义务。
法律在为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6大基本权益,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
自尊要求妇女要充分认识自我,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作为人而具备的基本人格尊严,要尊重自己独立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
自尊是自信、自强、自立的内在力量和前提条件。
自信是要求妇女有信心,相信自己和男子一样是有思想、有能力、有才干的独立个体,巾帼不让须眉,反对妄自菲薄。
自立要求妇女作为独立的个体走入社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改变对家庭、男子的依赖,实现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反对依附顺从。
自强要求妇女积极向上,在面对挫折与困难时,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斗志去克服、去战胜,做事业与生活的强者,反对自卑自弱。
“四自”精神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时代的女性意识,它的意义在于唤起女性意识的觉
醒,促使广大妇女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首先,妇女应当学法、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妇女也不例外。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没有人能够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妇女保障法规定妇女要守法,遵守法律、履行义务是广大妇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前提。
总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在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及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大家一定要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掌握这一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下面我们讲解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的《婚姻法》,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2011年8月13日出台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我们具体从四个方面来讲解:
一、婚前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
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只有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否则为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一方出资首付房款共同返还贷款,离婚时如何处理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
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
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
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二、婚后财产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
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在婚前在银行有一笔存款,结婚后,存款产生的利息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在结婚前买了一辆车跑运输,婚后,该车跑运输产生的收益,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无效:解释三规定,当事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这四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说明:12年前,湖北兴山一对表兄妹简某、李某登记结婚,一起生儿育女。
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闹离婚,却被告知他们属于近亲结婚,也不构成事实婚姻。
经查明,简某和李某本是亲戚,感情很好,十多年前,两家大人怀着“亲上加亲”的心理进行撮合,两人便在兴山县原高岚镇人民政府履行结婚登记。
2001年4月,两人生育一女,家庭生活一直很美满。
近期,由于家庭琐事频发,双方感情不和,两人向兴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调查发现,简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竟是亲兄妹,简某与李某系姑舅老表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简某与李某系姑舅老表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婚姻无效判决。
三、关于结婚不领结婚证的问题,有一对夫妻自称已经结婚一年了,但结婚证到现在还没有领,虽然没领结婚证,但双方的亲属都承认他们的婚姻,因此他们认为这是事实婚姻。
如今由于性格不和,双方要求离婚,不知道法院是否会受理,而且财产该如何分割?实际上没有结婚证法律上是不承认婚姻关系的。
“上法院只能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且非法同居是不能参照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和继承问题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而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他们这种关系只能属于同居的关系了。
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
从各学者的观点中,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
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
如同性朋友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
”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
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
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
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
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里面,无法找到调整与规范同居关系的具体法律条文。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同居认定为非法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