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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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服务与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不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等投资方式,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等各项服务事业。
第六条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建立、完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
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具体办法,实施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
第八条专门从事农事作业的拖拉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公路养路费,其他农用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征收优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地方年度基础设施计划项目,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水平。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
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支
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低耗、高效的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章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产业化,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示范、推广、服务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