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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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8
•【字号】遂府函[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遂府函〔2006〕18号)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城区各单位:
为改善城区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强城市自然净化能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总体目标: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建设,通过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增建园林绿地,强化养护管理,提高质量,大力植树绿化,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由市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编制遂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规划范围内现有绿化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一并纳入此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绿地结构和布局、城市绿地分类及其规模、树种和古树名木保护、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和城市绿化覆盖率以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
三、突出重点,规范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要以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建设为重点,按照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搞好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和生产绿地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要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区域特色,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按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未按审定绿化方案实施的建设工程不予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园林处)、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绿委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指导管理。
四、强化管护,严格执法
(一)明确管护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和养护。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设施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护;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护;社区绿地由居委会负责
管护。
(二)严格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应由市规划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共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须经市规划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林业局共同审批,同时办理采集或采伐许可证,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备案,并按有关要求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确需设点的,须经市规划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共同审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备案。
(三)健全管理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各管护单位,特别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园林绿地管护,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及时更换死残园林树木花草,确保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治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四)加强古树管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对古树名木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船山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违反城市绿地规划和损坏或破坏园林树木、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要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形成人人都自觉爱护、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木及其设施的文明风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