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
高国土资源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标准化
在国土资源开发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本章程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
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设立,
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
的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
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
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开
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咨询、技术审评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
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管辖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咨询和答复。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
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和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趋势,组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和翻译,并对国内外标准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并对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办理与国土资

源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受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委托,提供国土资源领域地方标准、集团标准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的在职专家组成。

每个技术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人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

技术委员会有一个秘书处,有一名秘书长和不超过五名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股东的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资金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9)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成员有权投票,并有权从技术委员会获得信息和文件。

第十九条技术
委员会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发布技术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员长协助
主任委员长主持有关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职责,组织秘书处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
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直属的有关单位。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工
作计划和日常工作,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开展专项工作
任务,协调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顾问。

顾问应为国土资源领域的专家或
学者,由技术委员会任命,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
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按照专业领域,技术委员会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
提出建议,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审批,并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并报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成员、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单位、直属单位、协会和有关生产、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单位,测试和用户单元,以获得广泛的评论。

发表评论的时间一
般为一个月。

工作组或者标准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
行修改,提出审查意见稿,并提交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审查、协调困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分技术委员会先行审查,报技术委员会审查。

行业标准优先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