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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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与法治在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还是“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精髓。

然而,与此同时,以“三纲五常”为主体的封建等级思想观念也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头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想有彻底的改变,就必须要打破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等级制度。

作为规范社会,维护其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制更应如此。

关键词:法治德治专制法制儒家思想封建等级制度
一.法治与德治
1.法治
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定,一定要有秩序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

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

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

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

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

因此,法律总是永存的、发展的。

即“他律”。

然而,在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治国,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教化的工具而已。

“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宣言,只不过当当口号喊几句罢了。

2.德治
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是非、善恶、美丑、高下之分。

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准绳,因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点、原则和规范。

”即“自律”。

在中国文明模式中,“仁”与“礼”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

“修齐治平”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通过“修身”而“齐家”而“治国”而“平天下”,由品格高尚的统治者来实现圣人统治。

古代中国的儒家主张“天下惟有德者居之”,而并不是让那些神的带言人来统御天下。

虽然统治者会把自己神化来巩固自己的位置,但是人民心中明白的是他也是人,注重的是他的德。

其实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历史文献我们就会恍然大悟,是道德规范了他们,是礼教指导了他们的言行。

中国皇帝的权利很大,但是他必须遵从全社会遵循的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

中国古代评定一个君主的好坏会用“德行”来概括。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老百姓第一看的就是他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原则。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1.“明德慎罚”,灵活施刑
西周时期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礼与刑开始结合为一体,进而又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施用原则。

这种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决定的刑事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我们现在对违章车辆及行人的处罚:如果交通法规过于宽泛,处罚过轻,就很有可能造成人人视其如儿戏的现象的出现;如果交通法规处罚上过于严厉,则很有可能造成大量交通肇事者逃逸的情况出现。

2.等级分明,“特权”法律化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到“八议”、“官当”制度的出现,统治阶级的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使一部分官僚贵族、黄亲国戚获得了国家法律之外的特权。

此外,“亲亲得相守匿”、“准五服以治罪”等原则,更是按照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所制定的。

亦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3.德主刑辅,德行难分
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

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结束语:
随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进一步明确,古代中国的社会日趋稳定。

儒家的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风雨雨,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

它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
作为一名大学法律学生,如何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将其与当代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更好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服务,正是我们要完成并思考的首要任务。

以史为鉴,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我看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规律与延续。

我们尽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法律人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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