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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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2022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

2022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

2022年拐卖⼉童罪最新规定⼉童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要关⼼爱护少年⼉童,拐卖⼉童从中牟利是犯罪⾏为。

那么拐卖⼉童罪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拐卖⼉童罪最新规定《刑法》第⼆百四⼗条【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童集团的⾸要分⼦;(⼆)拐卖妇⼥、⼉童三⼈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卖给他⼈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绑架妇⼥、⼉童的;(六)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童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

2016年12⽉22⽇,最⾼⼈民法院公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详细运⽤法令若⼲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则,对婴幼⼉采纳欺骗、威逼等⼿法使其脱离监护⼈或许看护⼈的,视为刑法第⼆百四⼗条第⼀款第(六)项规则的“盗窃婴幼⼉”。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诱骗⼉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的家庭关系和⼉童的合法权益。

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

(⼆)客观要件1、诱骗⼉童罪在客观⽅⾯表现为采⽤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童脱离⾃⼰的家庭或许监护⼈的⾏为。

2、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童施⾏,也可能是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施⾏。

诱骗的⼿法是多种多样。

⽐如,给⼉童爱吃的⾷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得⼉童的好感后将其拐⾛。

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表明喜爱⼉童等⼿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童骗⾛或许将婴⼉偷偷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论文-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文-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XX大学毕业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2)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2)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3)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4)四、刑罚的适用 (5)五、该罪的立法分析 (6)注释 (7)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摘要】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

伴随着人权的解放与观念的进步,全世界都已经将此行为作为严重犯罪加以惩治。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规定经历了从1979刑法中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决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共存的情况,再到1997年刑法关于人身买卖行为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放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历程。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

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

由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客观实施的行为一般比较残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立法上该罪也是比较严厉的罪名之一。

其最低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已经达到死刑并且没收财产,这样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关键词:贩卖性别意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幼女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首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主观方面为拐骗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性,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是什么

I am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citement, and God has its own arrangemen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是当事人拐卖妇女儿童在三人以上的,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或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亲属重伤、死亡的,以及将妇女儿童卖往其他国家的都要从重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是什么?(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怎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拐卖妇女儿童题纲刘金宁

拐卖妇女儿童题纲刘金宁

题目:《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
摘要:
关键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引言:
第一: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成因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犯罪手段多样化
2、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侵害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3、犯罪呈现团伙化、职业化趋势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成因
1传统的文化影响
2 巨大的买方市场和经济利益的驱动
3 妇女、儿童自身保护能力差
4 法律观念淡薄
5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动
第二:罪罪区别以及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
一、此罪与彼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与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3、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4、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5、与绑架罪的区别
二、必须重视拐卖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
1、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2、破坏家庭,给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精神打击
3、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4、对社会的基本伦理造成极大冲击
第三: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存在的缺陷与执法力度的不足及建议
一、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存在的缺陷
1、犯罪对象过于单一
2、没有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3、对中间人的行为缺乏准确定性
4、法定从宽情节的缺失
二、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的不足
5、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态度冷漠
6、群众报案后情况亦没有得到改善
三、针对上述的缺陷而提出的建议
第四:结语
第五:参考文献
第六:致谢。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廖腾琼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

广西玉林“3.17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例证。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儿童不分男女性别。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

(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研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研究

摘要人口贩运已成为一种几乎困扰所有国家的全球现象,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特征,经过多次集中打击但仍然有禁不止。

近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数呈总体下降趋势,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旧有其生长的温床。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研究文献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有所增加。

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本罪的立法沿革、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问题、刑罚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梳理,并且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主要从: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其中着重将对对本罪的客体、本罪“收买”行为的认定,以及本罪的行为对象范围适用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对本罪有一个更为准确、明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数的认定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要围绕婚姻诈骗、被害人承诺、民间送养、婚姻中介展开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围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以及多次收买受害者展开讨论本罪罪数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居间介绍行为与其他帮助行为探讨本罪共同犯罪问题;第三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适用,主要围绕本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刑适用的可行性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适用论文类型:应用研究ABSTRACTABSTRACTHuman trafficking has become a global phenomenon that troubles almost all countries.In China,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s characterized by high incidence and low detection rate.In recent years,the number of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has been on the decline,but the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still have their breeding ground.Research literature on the crime of buying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has increased since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ix)was published.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ort out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basic concept, constitutive elements,judicial confirmation,penalty applic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is crime, and to discuss the issues raised.This paper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and sold women and children of the component elements of a crime,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me is analyzed mainly from:the object of this crime,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ime,the main body of this crime,su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ime are analyzed,which focus on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the"buying"behavior of this crime,as well as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 behavior applies are discussed in this crime to have a more accurate and clear understanding;The second part is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s of buy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mainly analyz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s and non-crimes of buy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of buy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joint crimes of buy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Centered marriage fraud, commitment,folk for adoption,the victim marriage intermediary to discuss crime and is not a crime problem,around buying abducted and sold women and children and then sell and buy victims and many times to buy to discuss the problem above the number of this crime,and final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termediary action and other help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 of joint offense.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of buying an abducted woman or child.Key Words:Crime of buying an abducted woman or child;Crime constitution;Judicial cognizance;Penal adaptationType of Thesis:Application Research目录绪论 (1)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一)国内研究现状 (2)(二)国外研究现状 (4)三、研究方法 (4)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法沿革 (5)(一)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规制 (5)(二)中国近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规制 (6)第一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9)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 (9)(一)对本罪犯罪客体的认定 (9)(二)本罪的犯罪对象 (11)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12)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14)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14)第二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 (15)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非罪 (15)(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婚姻诈骗 (15)(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被害人承诺 (17)(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民间送养 (20)(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婚姻中介 (22)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 (23)(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 (23)(二)多次收买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4)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27)(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居间介绍行为 (27)(二)为收买者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认定 (33)第三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适用 (35)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争议 (35)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适用 (36)(一)提高本罪法定刑的可行性 (36)(二)本罪增设罚金刑的可行性 (37)结语 (39)致谢 (40)参考文献 (41)绪论绪论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一)选题背景拐卖人口犯罪作为一种最原始的罪行,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第六,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 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 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 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 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 破。
• 我们宝贝回家网站的家长曾经与当地警方一起去某地调查 一个被拐儿童,当看到那个孩子不是他们要找的孩子后, 警察转身就走,并不调查孩子的来源,家长要求他们把这 个孩子的情况调查清楚,警察就说,调查一个孩子,需要 取证,需要做DNA,需要安置这个孩子,这个钱你能出吗? 家长眼睁睁的看着买主把那个孩子再次领走。
•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 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 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 4.被解救的儿童仅有不到十分之一能够回到父 母身边。中国每年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 人左右,找回的约占0.1%。 • 5.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统计, 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5月,该网站共收到全 国寻子登记5000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 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被拐家庭属于农民工 家庭。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 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 同。 •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 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 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 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 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作者:查文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公害,成为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新刑法实施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许多疑难问题,既遂标准就是其中的一个,在理论上至今还有争议,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适用,进而影响到刑法最后保障作用的发挥,解决此问题无疑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

拿日本来说,既遂标准为被拐取者处于拐取者或者第三者的事实支配下,而不考虑拐取者的目的有没有实现。

和日本规定相近的是台湾地区,在我国台湾,拐卖妇女罪以被略诱妇女离开原来的处所并置于行为人的实力支配下为既遂标准,其他的目的也一律不予考虑。

对于一些将本罪的既遂和未遂处罚设置一样的国家,研究本罪的既遂标准就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和未遂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议评析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

对于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有行为犯决定说和结果犯决定说两种观点:如果一个犯罪是行为犯,则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如果一个犯罪是结果犯,则只要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刑法学界中关于该罪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主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论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卖出这一目的有没有实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六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拐卖妇⼥⼉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很多⼩伙伴都对拐卖妇⼥⼉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拐卖妇⼥⼉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童的⾝体⾃由权和⼈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童的⾏为。

所谓拐骗,是指⾏为⼈以利诱、欺骗等⾮暴⼒⼿段使妇⼥、⼉童脱离家庭或监护⼈并为⾃⼰所控制的⾏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胁迫、⿇醉等⽅法将被害⼈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的⾏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出卖⽽从拐卖妇⼥、⼉童的犯罪分⼦⼿中买来被拐骗妇⼥、⼉童的⾏为。

所谓贩卖,是指⾏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童再出卖给第⼆⼈的⾏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童的共同犯罪中,进⾏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童的⾏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且⾏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为⼈以出卖为⽬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童⾏为之⼀的,即构成拐卖妇⼥、⼉童罪。

⼆、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通过以上⼩编的介绍,相信您⼀定对拐卖妇⼥⼉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有律师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

拐卖妇女儿童罪ppt课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ppt课件
合法收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而拐卖则是非法的。
婚姻介绍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如果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则是合法的,但如果 是以出卖为目的的送养,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婚姻介绍是合法的行为,但如果是以 出卖为目的的婚姻介绍,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促进国际合作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问题,需要各 国之间的合作来共同打击。通过立法与国际接轨 ,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
国内外现状分析
国内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 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团伙化、跨区域作案 等。
01 02 03 04
缓刑适用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的犯罪 分子,可依法宣告缓刑。
缓刑撤销
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 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 并罚。
05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防措施
Chapter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册、讲座、视频等形式 ,向公众普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
立法背景及意义
立法背景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弱势群体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犯罪 分子的侵害。通过立法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
维护社会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 了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给家庭和 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立法打击此 类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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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能力:
(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法律 教育 网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4.责任形式: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成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
(3)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定性:
第一,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第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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