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学校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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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职业、学校卫生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镇(县城)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1.重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县政府将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人大、政府领导,每年参加两次以上执法检查。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档案资料齐全。
2.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
A.部署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中长期规划,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B.卫生行政部门有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C.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的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监督监测档案资料齐全;D.卫生许可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
3.有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用水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事故。
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1.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卫生许可是前置许可;食品、公共场所、自来水厂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卫生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3.卫生许可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监督检查的内容:
(1)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各省级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2)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年检。
年检是对许可证以年度单位进行审核。
其目的是考核相对人许可的条件是否发生改变,如卫生设施是否变化,流程有否改变。
在本年度经营者是否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重大食物中毒;是否接受二次较大的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逾期三个月未年检应按无证处理。
(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
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依法确定的,超过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就是超过其经营能力,将带来严重的卫生安全后果。
(4)亮证经营。
食品经营者应把《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向顾客明示其合法的经营资格。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培训证、检查从业人员的操作习惯、个人卫生及卫生培训合格等。
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中检出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对患有疾病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可按《食品卫生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进行食品卫生的自身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有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
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操作规范。
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1.饮食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品种、生产场所与许可证内容相符。
(2)操作场所面积不小于8㎡,上下水通畅,排水口有防鼠网;操作、就餐场所防蝇、防尘等设施齐全,无杂物堆放,垃圾桶密闭加盖。
(3)餐具洗消有专用水池和消毒保洁设施。
(4)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5)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盛装熟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后专用。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与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带戒指。
(8)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生产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2.食品加工摊点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加工品种、加工场所与许可证内容相符。
(2)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及台帐制度,索证资
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
(3)成品按品种分类存放;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有防鼠、防虫等设施。
(4)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3.食品经营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食品采购要落实索证、验收及台帐制度。
索证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或卫生检验报告。
(3)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平整不积水;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符合专间卫生要求。
(4)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保健食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和夸大宣传的内容。
(6)销售柜台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加工摊点和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管理,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摊主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餐用具洗消制度,做好个人卫生。
县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部在原食品卫生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食品卫生监管经验,推行的食品卫生监督新模式。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必须结合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综合评价,确定卫生信誉等级。
监督审查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即良好、一般和差。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遵循全程监督、基于危险性评估、量化评估、分类、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卫生安全的原则。
食品卫生信誉度分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级: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为良好;
B级: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其中一个审查结论为良好,另一个审查结论为一般;
C级: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为一般;
D级: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其中任一个审查结论为差。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数量:
中小饭店各2个;食品商店、熟食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厂各1个;学校食堂2个;2个集贸市场内5个饮食摊
附件:
《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附件:《餐饮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创卫档案目录
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量化等级标志)
二、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必须是
规范的文件)
三、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记录
1、本单位自身卫生检查、奖惩制度(三年的检查、考核记录,单独成册)
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三年的培训材料、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单独成册)
3、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索取的原始证件及验收记录、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单独成册)
4、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5、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6、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凉菜间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间卫生管理制度、烹调间卫生管理制度等﹚
7、餐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8、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9、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
10、废弃食用油脂(泔水)卫生管理制度(处理台帐、单独成册)
11、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记录、除虫灭害记录
12、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13、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应有记录﹚
四、监督机构对你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后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执法文书及本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五、监督单位对你单位监督、监测情况原始资料(包括采样
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评价书、现场监测结论)
六、单位受到卫生监督机构奖惩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五病”调离资料(监督机构出具的调离通知书、本单位
人事部门的调离通知)
八、废弃食用油脂(泔水)处理合同(协议)
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创卫资料目录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设有卫生管理组织。
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法律责任,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3、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索证资料包括:
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检验报告。
验收记录包括:验货登记本、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采购畜禽肉时,应索取检疫证明,采购进口畜禽肉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4、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库房及贮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过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查制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凉菜间卫生管理制度、裱花间卫生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记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记录、除虫灭害记录、监督执法文书(记录均为三年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
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
公众是指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关系的个体组成的人群。
公共场所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作为环境卫生学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卫生学的各个领域:包括空气卫生、饮水卫生、居室与微小气候卫生、采光与照明卫生以及通风、采暖、噪音、公共用具和物品等的卫生问题。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
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车马店、咖啡店、酒店、茶座;
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书店;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有3种,分别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客舱、火车客运车厢)。
1.旅店业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无自然通风条件(无窗或死窗)的客房,每间必须安装独立的排、送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的客房,必须安装窗纱;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过滤网每个月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
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4)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
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的浸泡消毒容器,消毒方式可采用产品标定比例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
(5)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常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设备,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彻底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做到无毛发、无污渍、无破损。
(6)提供的洗发水、沐浴液、安全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9)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2.美容美发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医学美容。
(2)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
(4)理发工具要做的一客一消毒。
(5)理发、美容用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6)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3.歌舞厅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保持滤网清洁无积尘。
(3)禁止吸烟,应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4.洗浴场所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水源为市政自来水。
(3)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淋浴喷头间距大于0.9m;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
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装置。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浴巾每客用后必须清洗消毒。
(7)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志。
(8)洗发、沐浴用产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网吧卫生要求
(1)室内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采用湿式清扫,有专人负责。
(2)有机械排风设施,保证室内每人新风量达40㎡/h,使用分体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
(3)有茶具清洗消毒设施,配制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华润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候方可提供给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茶具的除外)。
(4)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对室内物体(桌、椅、扶手、键盘、电脑鼠标等)表面进行消毒。
公共场所检查单位数量:
中小旅馆各1个;美容美发2个;公共浴池2个;歌舞厅2个;网吧1个。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附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目录
原则:
每户一挡,消毒记录可集中保管或存放在相关岗位,卫生制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张贴相关部门或岗位
1、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副本复印件要包含年审
记录一页,正本须悬挂于大堂醒目位置)
2、场所平面图,标明各卫生设施位置(消毒间、布草间、
工作间、洗衣房)。
3、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4、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应急工作预案
6、员工名单,健康证办理情况及禁忌症调离资料。
7、卫生知识培训相关资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
人员及考卷)。
8、场所各部门、相关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区域保洁卫生管理制度(保洁区域、频次、要
求,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杯具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无洗衣房的须提供布草外洗合
同)。
●酒店附属设施(美容美发、歌舞厅、洗浴中心、商品部)
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卫生设施(消毒柜、空调、冰柜、制冰机)日常保
养及定期维护制度。
●客人遗留物品登记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9、日常卫生工作操作程序:
●客房清洁、卫生间洁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洗消间杯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布草去污、清洗操作程序。
10、场所内消毒记录。
(客用品以往消毒记录应充实在档案
中)。
1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2、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索证制度。
13单位每周卫生检查记录,奖惩登记情况。
14、卫生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相关资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
录、检验报告单、现场监测结果评价单)。
15、单位对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
况及整告。
16、卫生监督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日常监督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饮用水卫生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地下水:遵守经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卫生防护规定(凭当地文件),保证地下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2.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有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3.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
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4.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监测;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的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5.二次供水卫生
(1)设施卫生: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