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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5]6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4
【实施日期】200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困
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响应国家号召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夫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的高度关注和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

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

(四)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展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时间、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时间、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二)试点内容
针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制度与我省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格确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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