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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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服务项目
1机动车污染监控
1.1排气监控
1.对初检排气超标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牌证。

2.对年检排气超标的机动车辆限期修复,再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测单位(以下简称“复测机构”,名单详见表9.1.1.1)复测,复测不合格的和达到报废期限经批准延期使用的机动车辆由公安部门通知车主到具有“排气治理点”标志的维修厂店(以下简称“治理点”,名单详见表9.1.1.2及表9.1.1.3)安装排气净化器,车主再到复测机构复测。

通过发动机修理、清洗、调整和安装净化装置等办法反复治理后排气仍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和超过期限使用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强制报废。

3.对季检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交通部门暂停其营运资格直至排气复测合格。

汽车二保维修企业对承诺二保维修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进行排气维修保养,经自检合格才能送检,送检超标的由该二保维修企业负责在限期内修复。

1.2机动车排气路检程序
机动车排气路检是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抽样检测,由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执行。

有关程序参见图1.2.1。

一、停靠检测
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由交警指挥停靠,监控机构检测人员检查《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以下简称“检测证”),检测证表明最近3个月内车辆经检测合格的,不再检测;未有检测证或没有最近3个月内车辆经检测合格记录的,检测人员对车辆排气进行检测,合格者发放检测证或在原检测证上签章后放行,不合格者由交警暂扣牌证并签发处罚通知书,监控机构发给限期整改卡标明路检数据,要求车主治理。

二、排气治理
车主应在15天内到本区任何一家治理点进行治理,治理后由治理点在整改卡上登记盖章并标明自检数据。

三、排气复测
经治理后自检合格的车辆应到复测机构复测,复测机构在整改卡上标明复测结果并盖章,合格的发给检测证,不合格的车主须返回治理点安装排气净化器,治理点安装自检合格后向车主发给标明净化器型号和安装日期的“安装卡”,车主凭整改卡和安装卡再到复测机构复测。

四、领回牌证
对复测合格的车辆,车主凭整改卡、检测证和处罚通知书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领回牌证,整改卡由交警收回。

监控机构定期前去核对。

五、强制报废
经反复治理仍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报废。

六、排放标准
各类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限值详见表1.2.1、表1.2.2和表1.2.3。

仍不合格
图1.2.1 机动车排气路检程序
2污染源监测 2.1委托监测指南
一、日常委托监测
(一)来样检测
1.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只对来样负责;
2.质控室负责来样的接收、登记,填写委托检测接样单,与委托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3.样品接收后,由样品管理员分发至相应监测室,各监测室须在5日内完成样品处理、分析工作(特殊样品除外),监测报告按委托时的协议时间完成;
4.委托方交付监测费用,领取监测报告。

(二)协议监测
1.委托方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共同签订《委托监测协议》;
2.环境保护监测站派员现场取样。

现场监测采样时,监测内容有变化,应更正《委托监测协议》内容,现场监测人员与委托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如果监测内容变化较大,须重新签订《委托监测协议》;
3.现场监测取样后5日内完成样品处理、分析(特殊样品除外),监测报告按协议时间完成;
4.委托方交付监测费用,领取监测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委托方提交《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报告》、《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报告》、《顺德区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测委托书》、《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册》,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批窗口申请。

审批窗口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及时转送《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报告》、《批准试生产通知》、《验收内容通知》;
2.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和《竣工验收监测内容》制定监测方案,作出经费预算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3.监测站实施验收监测方案,一般情况下,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通知委托方。

4.委托方交付监测费用,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三、污染源环境监测
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根据委托的时限或法律规范规定的时间频率来进行,有
关工作流程如图2.1.1所示。

1.监测采样
监测采样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被监测单位必须提供监测条件,并在监测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如果被监测单位人员拒绝签名,在场的其他人员可作旁证性签名确认。

2.样品分析
将采集的现场样品编号登记,并加入质控样后, 以密码交叉分析方式交有关分析室进行样品分析。

3.监测报告
分析结果解密登记后出具监测报告,经复核、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一式五份,监测站一份存档,其余四份分送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被监测单位和所在镇(街道)环保部门。

4.监测结果异议
如果被测单位对其监测过程和分析结果提出异议,监测站将对监测全过程的记录、数据及报告进行复查或验证,写出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客户;对不影响监测结果的监测报告,采用发一个修改通知的方式通知客户,对需要修改监测结果的监测报告,则将原报告收回,重新发出一份新的报告,并在新报告中注明原报告作废;如因备份样品保存时间问题不能重新测试结果,通知客户重新采样监测,免收重测监测费用。

四、环境监测收费
1.收费依据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顺许[2003]91号)
2.监测收费种类和各项目收费标准
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64号文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3.收费方式
监测服务对象已签订监测收费协议的,可先进行监测,待签发监测报告时一并按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未签订收费协议的,例如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或其他委托监测,则在领取监测报告前先缴纳监测费。

监测服务对象必须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或收到更改监测费通知处理意见后7天内向指定银行缴费,并领取发票,监测服务对象也可以委托银行在本单位账户内由银行按时自动代扣代缴。

4.监测费异议
监测服务对象对所应缴监测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缴交监测费通知单》20天内, 向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书面提交监测收费的复核申请及有关材料,监测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并将处理意见作出答复。

不需化验
正常
图2.1.1 污染源监测流程
9.2.2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收费按粤价函[1996]64号文附件的收费标准执行,详见表2.2.1~表2.2.5所列。

该标准还规定: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该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该标准协商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表2.2.4 放射性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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