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案件办理 保障公民诉权——驻京接访体会与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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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案件办理保障公民诉权
——驻京接访体会与思索
近几年来,随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大量以诉讼形式涌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压力空前加大。

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

根据组织安排,2013年4月20日至5月19日,我作为浙江法院接访工作组成员驻京开展越级进京访人员的分流、接访和劝返工作,通过一个月的接访,我最大的感触就是“群众利益无小事”。

在接访过程中,我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观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接访工作中,不断拓展工作思路,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接访工作任务。

一、驻京接访的基本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立案大厅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红寺村,大厅设置了两块大型显示屏,一块显示参与诉讼注意事项、接谈通知等内容,另一块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查作出结论、不再接谈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设立了12个登记窗口,每个窗口都贴有《领表须知》、《登记说明》、《“三次未叫到”处理说明》,大厅内不间断地播放着《人民群众申诉来访须知》。

大厅两侧配备了登记桌,桌上放有《来访人登记表》示例,以方便来访群众填写登记表格;设立了导诉台,为来访群众提供咨询;印制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材料,供来访群众免费取阅;配备了纸笔、各种诉讼材料、老花镜、电子触摸屏等设施物品,设置无障碍通道,为上访人提供便利;配备了x光安检仪器、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还配置了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示初访、重复访和越。

某、杭州余杭的信访老户蒋某等人不服两级法院裁决案,多次进京上访,虽经多次复查仍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但就是不服,仍坚持上访,次数达十余次。

同时重复访中,往往是案中生案,一件纠纷延伸多起案件,比如因违法上访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甚至被判刑的,在被处理出来后,又形成新的信访案件,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对这些上访户尚无较妥的处理方法。

2、案件复杂。

首先是案件类型的复杂,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其中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其次是历史跨度大,从1950年判处的案件直至当前判处的案件都有人上访;再次是人员复杂,上访既有当事人,也有当事人的亲属,还有单位的职工;第四是上访人的目的各有不同,有被判处刑罚后要求翻案的,有认为判决没有保护其利益的,民事胜诉当事人认为对其保护不够的,有的对政府行为有意见要求撤销的,也有明知无理而以上访作为生活方式的。

3、上访人认识偏激。

涉诉上访人中大都文化水平偏低,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据70%,有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认识解决,对法官的解释不理解,一味想达到个人目的,黩信坚持上访就能达到目的,在长期上访中逐渐形成定式思维。

4、问题解决难度日益增大。

现在进京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大多是多年沉积的,这些人由于多年上访,形成了固定认知模式,解决的难度表现为,原判有问题的已经对判决进行了调整,原判没有问题的上访人仍坚持上访,解决起来就越来越不容易。

5、不服裁判的多。

超过80%的上访为不服裁判,要求再审改判,反映执行不力和要求国家赔偿等诉求不到20%。

其中2009年因不服裁判而上访的占上访总量的84%,2010年不服裁判的占91%,2011年不服裁判的占87%。

6、越级访占总比呈逐步上升。

据统计,目前越级访占进京来访总量的47%以上。

绝大部分上访人是对已审结的案件的越级上访,目前还呈现少部分上访人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越级上访。

通过“向上跑”,胁迫党委、政府、法院接受自己的要求。

7、“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

通过与越级进京上访案件当事人的接访中,发现有90%的信访人上访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0%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

由此可见,报警、求助和施压是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

这些上访人不相信法院有足够的权威和公信力可以依法秉公办案,他们认为通过上访交办这种施压的办法比诉讼更有效,也相信地方政府愿意“花钱买平安”。

8、串联集体访苗头显现。

由于长期多次上访,上访人相互熟悉,相互同情,进而相互鼓励缠纠在一起。

这些上访人往往在的社会属性有群体性的特点,因此上访人很容易形成上访群体,在群体的相互鼓励、支持、暗示下,上访心理得到强化,串联以后其能量成倍增长,到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都是上访群体所为,并有逐渐扩大的态势,其潜在的危害性不可忽视。

(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信访案件来说有其共同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司法机关、社会原因等几个方面。

1、上访人的上访原因
一是因对当地党委、政府、法院处理问题的不信任,不承认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认为只有到省、进京上访,才能引起领导重视,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是有的想通过上访获取通过诉讼不能取得的利益。

有的部门为了消化上访数量,通过其他途径对上访人予以补偿,如奉化的袁某通过上访,有关部门给其补偿35万元,但袁某在息访二年后,近年来又开始对此案的上访,这就更进一步剌激了其他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欲望,有的公开扬言,不给其要求的金额别想息访。

三是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或其家属要求翻案,欲通过翻案解决房子、劳保、公职、赔偿等问题。

其上访目的是想通过上访给司法机关施压,假借这种压力达到其不当目的。

建议二、三合并为一点
四是有的纯粹属无理取闹,明知没有道理,却以此为业,寻求精神安慰,有的甚至形成固定生活方式,将上访作为其生活的一部分。

建议将此点放在最后
五是一些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诉求不合法、不合理却到处上访,提出过高要求,原审法院、省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进行审查,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上访人一直不息访。

还有的个别群众因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过高期望或者片面认识,把许多原本正确的案件当成错案,甚至想当然的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所致,而且不考虑具体情况、不问处理方式的阶段性,稍不如愿就走向上访之路。

六是有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对法院的司法程序、方式和结果存在片面认识,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案件因法定原因需要中止审理、执行的情形不能理解通过上访来给法院施加压力,单方面希望法院尽快处理。

建议五、六合并一点
七是有的上访实属无奈之举。

部分当事人的上访确属于迫于生活困难或某些基层法院接待方式欠妥,导致进京信访。

如一些当事人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在车祸、工伤中死亡,所得的赔偿费用不够生活开支,又没有新的生计出路只有走上访的下下策了等。

2、人民法院的因素
一是个别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存在瑕疵,公开审判透明度不高,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致使当事人质疑法院的审判,试图通过上访给法院施压,以求尽快解决。

如温州蔡某产生上访的原因,是法院公开审判透明度不高,导致其怀疑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假的,情绪非常激动。

二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使案件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以及诉讼费分担等方面出现偏差。

这些个案的当事人就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反映问题,导致了上访的发生。

还有法律文书说理不透彻充分,难以令当事人息诉息访也是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是少数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引发上访。

如有的法官在审判作风上存在简单粗暴,对当事人缺乏耐心,就案审案;个别法官吃拿卡要,以案谋私,裁判不公,引起群众不满,进而上访缠诉;个别法官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满足于“一判了之”,使一些案件成了“官了民不了”的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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