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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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监管对策分析
一、引言(背景)---现状及对策研究300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特征(新旧)-----特征及策略研究、现状及对策研究1000
三、内幕交易的影响分析-------同上300
四、内幕交易管制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新趋势及对的(补充)600
五、监管对策800 同上
一、引言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发行、交易等信息公开前非法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人员而言,其目的主要是获得超额收益,从而减少损失,但同时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与运行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内幕交易的形式与手段也更加多样化或复杂化,再加上内幕交易本身就具有的秘密性与隐蔽性,使得查处内幕交易的难度日益加大,成本也日益提升。
因此,本文主要从我国内幕交易的特征、监管困境等方面分析其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表现,并提出了几点内幕交易的监管对策。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
开头区别于
(一)基本特征
1.内幕交易人员以公司内幕人员为主,包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与
大股东,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比如证券,信托公司人员,收购与被收购方人员等。
内幕交易人员—般为一个主体人或一个公司,只有乐山电力(601044)的内幕交易人员有5人,并且5人所进行的内幕交易独立,互相没有串通。
2.1993—2000年问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利润分配为主。
2000年后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重大项目为主。
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最多,20个内幕交易案例中有10个案例涉及到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占总数的50%;其次以利润分配与重大项目最多,各占15%;其余的为增发、公司亏损与其他情况。
3.内幕信息—般为对该证券利好的消息,只有两个内幕交易案例(厦门建发600153与大唐电信600198)的内幕信息为对证券不利的坏消息。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有的是在一天内或几天内完成,
而有的则持续较长的一个时间段,这主要取决于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日期与信息公布日期问的间隔。
如果间隔较长,内幕人员则会在一个时间段内都进行交易;如果时间间隔较短,内幕人员会在一天内或几天内迅速进行交易。
4.内幕交易人员所受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此外还受到市场禁入、建议撤销主要负
责人职务、没收获利所得等处罚。
其中关于股票长江控股与深深房的内幕交易还伴随有其他刑事责任。
2000年以前内幕交易获利的数额较大,罚款倍数非常小;2000年之后的内幕交易获利的数额远远小于2000年前的内幕交易,但罚款数额与获利数额之比较高。
这一方面说明了最近几年监管部对内幕交易人员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想要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将变得更加困难。
近几年,我国内幕交易案件数几乎每年都有所上升,甚至与行政处罚案件总数几乎呈现同比增长趋势,并且由于证券内幕交易是在幕后进行的,一般很难发现证券内幕交易中的不良问题,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等特点。
除了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外,下面主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新趋势与表现。
1.内幕交易地域场所扩大化
由于内幕信息的跨境、跨市传递会导致跨境、跨市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交易的地域场所扩大是一个新趋势。
例如,“港股直通
车”消息公布之后,一些内地的基金经理涉嫌在香港地区从事内幕交易在香港权证放大获利;利用QDII跨境建立“老鼠仓”,其表现形式与国内“老鼠仓”一样。
此外,跨市内幕交易愈来愈多,例如“光大证券案”中,其公司涉事高管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也反映了内幕交易场所不只限于证券市场这一单边市场,甚至向衍生品市场漫延。
2.内幕信息窃取手段科技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内幕信息的传递方式已不只限于语言、文字、等,许多内幕交易人员通过计算机技术违法交易。
例如,2007年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网管梁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木马程序非法嵌入并入侵证券交易所数据库与其供职的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资料库,窃取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与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并将这些信息泄露给职业炒股人蔡某与境外网站用以牟利。
这起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诸如此类的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应当引起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
过去有很多黑客利用职务之便或技术优势进行的电脑犯罪,较多表达在入侵他人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系统,非法为他人买卖股票、盗取资金,或将这些股票与自己对倒以牟利,但像梁某与蔡某的做法却十分鲜见,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3.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复杂化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自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就相伴而生。
除了这一传统手段,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借壳上市、资产重组、整体上市、股改、送股、停牌复牌等行为也关联紧密。
例如,在“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认定,但疑似操纵市场的股价异动(合同公告前后连拉13个涨停)浙江省证监局尚未给出结果;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与借壳上市密切相关;又如*ST金泰连续42个涨停背后,都有自然人股东刘芳的影子,而十几家具有重组、整体上市、股改等炒作题材的上市公司背后(汕电力A、建发股份与亿城股份整体上市,新都酒店、桐君阁重组凯迪电力定向增发等概念股),都有刘芳的提前介入,其在半年之间获利过亿元;而在ST盐湖疑似内幕交易案中,也与资产重组有关。
因此从以上案例看出,现阶段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资产重组、停牌复牌等活动交织联动,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复杂化这一新趋势在未来将长期存在。
1 . 对公司的危害
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有重要地位。
从直观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第一是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名声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发展前景,通常都在说品牌效应,就是拥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二是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一旦内幕交易
曝光,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其他投资者因没有及时正确的信息,这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一旦暴露将会受到投资者与社会大众的强烈谴责,情况严重时将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时,投资者对这种违规操作市场的公司失去信心,公司的股票必然受到影响,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麻烦。
2 . 对投资者的危害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而投资者就是主要的资金源,内幕交易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广大投资者,情人利用信息之便事先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反映,或者泄露出去,甚至通过买卖信息让别人进行交易,就会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后果不只是金钱上的损失,甚至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3 . 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从以上对公司与投资者的危害分析可以看出内幕交易减弱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功能,从而丧失了资本优化组合功能,信息泄露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与信用机制,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与稳定性,降低了资本收益率与经济效益。
四、我国内幕交易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
内幕交易不是普通的权钱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信
息交易,谁先掌握了股票的内幕信息,谁就有可能以最快的方式获得利益或者避免损失。
由于证券内幕交易是在幕后进行的,一般很难发现证券内幕交易中的不良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传递内幕信息的方式更多利用计算机进行。
并且网上交易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投资者与融资者只需要利用计算机就可以完成交易行为。
而且大部分内幕交易人进行内幕交易时并不使用自己的账户,这使得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取证、查处都很困难。
(二)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内幕人员的范围不周延。
有些人员没有包括进去,如内幕人员的亲属、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第二,关于内幕信息的重大性与未公开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最后,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抽象。
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都制定了专门的内幕交易方面的法律,确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对内幕交易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我国立法上对内幕交易认定的的不足,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查处的困难。
(三)缺乏有效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
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但是,截至目前,在实务中投资者成功获得民事赔偿的案
例鲜少。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长期缺位(自2005年10月28日《证券法》修订已有11年多),立法的泛笼统化致使民事责任承担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内幕交易的管辖法院、受损投资者的界定、民事责任竞合、投资者损失的具体计算等问题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多受损的投资者无法获赔。
(四)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偏低。
我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但是民事处罚是以违法所得为基准,没有包括避免损失,这降低了罚款的基准数额,弱化了惩罚的力度,同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违法成本过低。
此外,在《证券法》中没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罚处罚作出规定,而《刑法》中对内幕交易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没有量化标准。
(五)信息披露制度不足。
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集中表达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助长了大量投资者的投机心态,其中就包括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存在漏洞主要表达在几个方面:首先,在核准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报经营状况的事件较多,利用不真实的信息来蒙蔽投资者,而知情者利用真实信息牟取暴利;其次,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与做出的决策信息没有纳入披露范围内,使得证券市场成为“消息市”、“政策市”;最后,
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信息披露的标准仍然以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为准,容易导致信息披露延时,致使内幕人员提前获取相关的政策信息,提前进行证券交易获益。
(六)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证监会隶属于国务院,没有独立的执行权力,会受到行政部门的牵制,这样则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权力之间的交叉,形成权责制约,权力的分散化大大降低了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与监管制度。
另一方面,我国对社会监督重视不够,甚至出现了退步。
1993 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7 条曾规定了群众监督举报及奖励制度,但《证券法》却将这一制度取消了。
另外,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对内幕交易的实时监控难以实现。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对策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尽快制定《内幕交易处罚法》,对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则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面对我国目前轻刑事弱处罚的现状,有必要完善民事赔偿制
度与诉讼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震慑作用。
例如,我国可以主动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证券交易实情,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归责原则方面,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在追责时采用过错推定等。
此外,改善处罚基准,明确刑罚处罚,尤其是在《刑法》中明确“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市场信息透明
首先,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证券监督部门应促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涉及资产注入、并购重组、分红送股等重大事项的信息要作为重点目标进行监控。
对于披露不及时、虚假披露行为,要予以重罚;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同时注意政策的保密性,例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处理程序,同时缩小知情人范围,使公司信息公开前得到严格保密,公开后迅速成为公众信息;最后,加强企业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做好提升管理者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工作,让其充分认识到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从根本上防范内幕交易。
(四)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督,尤其是利用网络技术监管市场,及时防范发现异常交易并进行处理。
其次,
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于国内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可以实施媒体曝光制度,在不影响案件审理与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允许广大媒体跟踪采访,以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与广大投资者对处理这类案件的信心。
最后,建立内幕交易举报制度。
美国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于内幕交易举报者可获得内幕交易非法获10%的奖金。
我国可以从中借鉴,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设置高额的举报基金,鼓励广大公众揭发检举内幕交易以及证券市场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4. 改善市场基础设施,真正落实实名制度
针对内幕交易主体开立多个账户或者控制其他账户以便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其根源就在于证券市场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与资金关系。
为此,必须改善现有的基础设施,严格落实实名制,即应该对所有开设的账户进行定期全面清查,严格审核身份,如有任何可疑现象,应先扣留身份证,冻结账户,直至调查清楚,再予以取缔、长期冻结或者保留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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