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人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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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人大协议书
甲方(缔约方一):
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缔约方二):
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
1. 甲方与乙方均为中国境内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肩负着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职责。

2. 双方均有意愿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人大工作水平,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双方合作的宗旨是: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推动两地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 信息交流:双方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人大工作动态、重要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共享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2.2 人员互访: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团或工作人员进行互访交流,考察学习对方在人大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

2.3 培训合作: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各类人大工作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共同提升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的素质能力。

2.4 立法协作:双方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就共同关注的立法项目进行研讨、咨询,互相提供立法参考资料,推动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2.5 监督联动:双方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工作中,相互提供支持,共享监督成果,共同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6 代表活动:鼓励和支持双方人大代表开展跨区域的调研、视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共同推动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条合作机制
3.1 成立联络小组: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协调合作事宜,定期通报合作进展情况。

3.2 定期会晤:双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高层会晤,总结合作成果,规划下步工作,解决合作
中遇到的问题。

3.3 专项合作:对于特定领域的合作项目,双方可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保密与知识产权
4.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工作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4.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使用或转让。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合作总费用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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