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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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难船舶:迅速报告主管机关(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情况、救助要求) (2)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 并报告现场情况。(3)主管机关:立即组织救助,统一指挥。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9、主管机关权利
1)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 离港(不要在港口)。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2)悬挂国旗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民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悬挂及其管理 1)取得中国国籍,才能悬挂中国国旗。 2)应悬挂国旗的船(①50GT以上、②领水以外及港澳台、③公务船)。 3)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应悬挂中国国旗。 4)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5)外国籍船拒绝在悬挂国旗方面拒绝纠正的,海事管理机关可令其驶离 中国的内水、港口、锚地。
精品资料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1海上交通安全法?42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3船舶登记条例?44国内安全管理规则?45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46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47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49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10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411船员管理有关法规?412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精品资料41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总则
1、适用范围 100GT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 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除外。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值班的一般要求 (1)足够适任的船员。 (2)船员得到充分休息。 (3)值班应遵守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3、方便旗船 1)方便旗船:是指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进行船舶登记,从而取得该国 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2)方便旗船的特点: ① 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员可以不是该国公民;② 运行成本低;③ 登记手 续简便;④ 登记国对公司不加控制,通常也不予以监督。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航行的船舶及其公司。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是指由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主要内容 与ISM规则比较。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3)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开航前 (1)开航前24小时,船长应该做什么(P101)? (2)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做什么(P101)? 2、航行中 (1)每班交班前,轮机员将主机平均转速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驾驶 员;驾驶员将平均船速和风向风力告诉轮机员,并分别计入航海和轮机日志。 (2)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3)船舶进出港口、或过浅等通知机舱。 3、停泊中 (1)船长将船舶预计动态告知轮机长。 (2)驾驶员将装卸货动态告知机舱以便于保证安全供电。 (3)加装燃料油前,轮机长将相关情况告知大副。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4、船舶交通管理 1)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守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2)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遵守限速规定。 3)按规定抛锚并遵守锚泊秩序(不得在其他区域抛锚)。 4)在VTS区域内需在VHF上守听,并接受主管机关的询问。 5、船舶交通服务 1)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 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2)船舶在困难或气象恶劣情况下,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提供助航服务。 3)为避免紧迫局面发生,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4)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2)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2)进港签证:①由港外驶入港内;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 泊位;③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出港签证应在船舶开航前24h内办理 进港签证应在船舶抵港后24h内办理
2)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提交的材料: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值班保障
1、防止疲劳作业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休息时间): ①任何24h内不少于10h;②任何7d内不少于77h;③任何24h内的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休息时间至少要6h。
2、严禁酗酒和滥用药物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这些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船舶管理 1)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验与证书 (1)航行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和船上相关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技术证书。
(1) 船舶签证簿;(2) 船舶电子信息卡;(3) 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检验证书;(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 船舶适任证书; (7) 防止油污证书;(8) SMC证书和DOC证书副本;(9)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 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11)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12) 船 长开行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13) 护航申请书;(14) 船舶营运证 (老旧船 舶)。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港内值班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一般规定 (1)人员足够且熟悉相关的船舶设备/设施特点、港口环境等。 (2)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应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 名值班水手。 2、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勤测船位、核对船是否走锚;(2)保持正规瞭望。 (3)督促水手悬挂相关号灯、号型等。 3、港内停泊期间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掌握全船人员动态。(2)加强船舶管理,如升降国旗、显 示号灯号型、根据潮差调整缆绳等。 (3)密切注意周围对船舶安全有影响的因素(如风、浪和流等)。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3、船舶管理 3)船舶进出港口管理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2)国内航行的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4)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 (1)进出港口、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 实行强制引航。 (2)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 口。(例外:非军事船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未获批准,进 入的 同时报告 并听从指挥。 ) (3)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 领海。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1)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8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配员责任 是船舶配员的最低要求。 4、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高配员由救生设备的定员决定 确定配员时: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功率、航区、航程、航行 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船员管理 (1)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2)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 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3)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则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5、水域管理 (1)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2)禁航区禁止船舶穿越(除经主管机关批准)。 (3)船舶进出港口、经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制的 区域时,须遵守我国或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5、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6、船名 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7、船舶标志与烟囱标志 标志包括:船首两舷和船尾的船名;船尾船名下方的船籍港;吃 水标志;载重线标志。 同一公司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帜。 8、船舶国籍与国籍证书 1)船舶国籍:船舶不得有双重国籍。 2)国籍证书:证书一般5年有效期,临时证书1年有效期。
4.3 船舶登记条例-(2)船舶登记制度与方便旗船
1、船舶登记的意义 “威望号”油船,它悬挂着
取得国籍并悬挂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 巴哈马国旗帜,船东是一家利
2、登记制度 比里亚公司,由希腊有关机构
1)严格登记制度 管理,船长是希腊人,被设在
2)开放登记制度 瑞士的一家俄罗斯石油交易公
3)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司租用。
பைடு நூலகம்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6、安全保障 (1)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毁时立即报告,并承担赔偿)。 (2)船舶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①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②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漂流物。 ③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7、危险品运输 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8、海难救助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规则》(1998.1.1)。 1、适用范围 在中国沿海及内河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2、主管机关 海事局VTS中心。 3、船舶报告 1)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需向VTS中心报告。 2)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报告。 3)发现航标有异常、有危及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应报告。 4)报告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文。
1、应登记的船舶 四类(我国国民、合资企业、政府公务/事业单位、海事机构认为必要)。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登记种类 1)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其他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船员配备 有中国籍船员担任、需请外国船员的,应经国务院批准。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 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2、适用范围 国内航行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军事船 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但这些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签证。 3、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1)出港签证:① 由港内驶出港外;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 内泊位;③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3)办理船舶签证的方式
(1)船舶或其经营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办理签证。 (2)办理签证时需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寸、总吨、吃水、客货 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4)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
(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 出港签证办妥后48h内未能出港。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4.3 船舶登记条例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4.5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4.6 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 4.7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10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11 船员管理有关法规 4.12 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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