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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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难船舶:迅速报告主管机关(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情况、救助要求) (2)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 并报告现场情况。(3)主管机关:立即组织救助,统一指挥。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9、主管机关权利
1)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 离港(不要在港口)。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2)悬挂国旗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民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悬挂及其管理 1)取得中国国籍,才能悬挂中国国旗。 2)应悬挂国旗的船(①50GT以上、②领水以外及港澳台、③公务船)。 3)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应悬挂中国国旗。 4)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5)外国籍船拒绝在悬挂国旗方面拒绝纠正的,海事管理机关可令其驶离 中国的内水、港口、锚地。
精品资料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1海上交通安全法?42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3船舶登记条例?44国内安全管理规则?45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46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47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49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10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411船员管理有关法规?412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精品资料41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总则
1、适用范围 100GT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 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除外。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值班的一般要求 (1)足够适任的船员。 (2)船员得到充分休息。 (3)值班应遵守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3、方便旗船 1)方便旗船:是指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进行船舶登记,从而取得该国 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2)方便旗船的特点: ① 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员可以不是该国公民;② 运行成本低;③ 登记手 续简便;④ 登记国对公司不加控制,通常也不予以监督。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航行的船舶及其公司。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是指由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主要内容 与ISM规则比较。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3)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开航前 (1)开航前24小时,船长应该做什么(P101)? (2)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做什么(P101)? 2、航行中 (1)每班交班前,轮机员将主机平均转速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驾驶 员;驾驶员将平均船速和风向风力告诉轮机员,并分别计入航海和轮机日志。 (2)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3)船舶进出港口、或过浅等通知机舱。 3、停泊中 (1)船长将船舶预计动态告知轮机长。 (2)驾驶员将装卸货动态告知机舱以便于保证安全供电。 (3)加装燃料油前,轮机长将相关情况告知大副。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4、船舶交通管理 1)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守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2)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遵守限速规定。 3)按规定抛锚并遵守锚泊秩序(不得在其他区域抛锚)。 4)在VTS区域内需在VHF上守听,并接受主管机关的询问。 5、船舶交通服务 1)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 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2)船舶在困难或气象恶劣情况下,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提供助航服务。 3)为避免紧迫局面发生,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4)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2)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2)进港签证:①由港外驶入港内;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 泊位;③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出港签证应在船舶开航前24h内办理 进港签证应在船舶抵港后24h内办理
2)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提交的材料: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值班保障
1、防止疲劳作业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休息时间): ①任何24h内不少于10h;②任何7d内不少于77h;③任何24h内的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休息时间至少要6h。
2、严禁酗酒和滥用药物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这些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船舶管理 1)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验与证书 (1)航行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和船上相关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技术证书。
(1) 船舶签证簿;(2) 船舶电子信息卡;(3) 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检验证书;(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 船舶适任证书; (7) 防止油污证书;(8) SMC证书和DOC证书副本;(9)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 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11)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12) 船 长开行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13) 护航申请书;(14) 船舶营运证 (老旧船 舶)。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港内值班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一般规定 (1)人员足够且熟悉相关的船舶设备/设施特点、港口环境等。 (2)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应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 名值班水手。 2、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勤测船位、核对船是否走锚;(2)保持正规瞭望。 (3)督促水手悬挂相关号灯、号型等。 3、港内停泊期间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掌握全船人员动态。(2)加强船舶管理,如升降国旗、显 示号灯号型、根据潮差调整缆绳等。 (3)密切注意周围对船舶安全有影响的因素(如风、浪和流等)。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3、船舶管理 3)船舶进出港口管理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2)国内航行的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4)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 (1)进出港口、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 实行强制引航。 (2)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 口。(例外:非军事船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未获批准,进 入的 同时报告 并听从指挥。 ) (3)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 领海。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1)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8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配员责任 是船舶配员的最低要求。 4、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高配员由救生设备的定员决定 确定配员时: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功率、航区、航程、航行 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船员管理 (1)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2)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 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3)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则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5、水域管理 (1)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2)禁航区禁止船舶穿越(除经主管机关批准)。 (3)船舶进出港口、经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制的 区域时,须遵守我国或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5、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6、船名 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7、船舶标志与烟囱标志 标志包括:船首两舷和船尾的船名;船尾船名下方的船籍港;吃 水标志;载重线标志。 同一公司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帜。 8、船舶国籍与国籍证书 1)船舶国籍:船舶不得有双重国籍。 2)国籍证书:证书一般5年有效期,临时证书1年有效期。
4.3 船舶登记条例-(2)船舶登记制度与方便旗船
1、船舶登记的意义 “威望号”油船,它悬挂着
取得国籍并悬挂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 巴哈马国旗帜,船东是一家利
2、登记制度 比里亚公司,由希腊有关机构
1)严格登记制度 管理,船长是希腊人,被设在
2)开放登记制度 瑞士的一家俄罗斯石油交易公
3)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司租用。
பைடு நூலகம்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6、安全保障 (1)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毁时立即报告,并承担赔偿)。 (2)船舶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①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②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漂流物。 ③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7、危险品运输 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8、海难救助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规则》(1998.1.1)。 1、适用范围 在中国沿海及内河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2、主管机关 海事局VTS中心。 3、船舶报告 1)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需向VTS中心报告。 2)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报告。 3)发现航标有异常、有危及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应报告。 4)报告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文。
1、应登记的船舶 四类(我国国民、合资企业、政府公务/事业单位、海事机构认为必要)。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登记种类 1)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其他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船员配备 有中国籍船员担任、需请外国船员的,应经国务院批准。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 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2、适用范围 国内航行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军事船 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但这些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签证。 3、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1)出港签证:① 由港内驶出港外;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 内泊位;③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3)办理船舶签证的方式
(1)船舶或其经营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办理签证。 (2)办理签证时需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寸、总吨、吃水、客货 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4)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
(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 出港签证办妥后48h内未能出港。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4.3 船舶登记条例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4.5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4.6 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 4.7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10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11 船员管理有关法规 4.12 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9、主管机关权利
1)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 离港(不要在港口)。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2)悬挂国旗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民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悬挂及其管理 1)取得中国国籍,才能悬挂中国国旗。 2)应悬挂国旗的船(①50GT以上、②领水以外及港澳台、③公务船)。 3)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应悬挂中国国旗。 4)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5)外国籍船拒绝在悬挂国旗方面拒绝纠正的,海事管理机关可令其驶离 中国的内水、港口、锚地。
精品资料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1海上交通安全法?42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3船舶登记条例?44国内安全管理规则?45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46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47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精品资料第4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4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49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10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411船员管理有关法规?412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精品资料41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总则
1、适用范围 100GT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 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除外。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值班的一般要求 (1)足够适任的船员。 (2)船员得到充分休息。 (3)值班应遵守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3、方便旗船 1)方便旗船:是指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进行船舶登记,从而取得该国 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2)方便旗船的特点: ① 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员可以不是该国公民;② 运行成本低;③ 登记手 续简便;④ 登记国对公司不加控制,通常也不予以监督。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航行的船舶及其公司。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是指由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主要内容 与ISM规则比较。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3)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开航前 (1)开航前24小时,船长应该做什么(P101)? (2)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做什么(P101)? 2、航行中 (1)每班交班前,轮机员将主机平均转速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驾驶 员;驾驶员将平均船速和风向风力告诉轮机员,并分别计入航海和轮机日志。 (2)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3)船舶进出港口、或过浅等通知机舱。 3、停泊中 (1)船长将船舶预计动态告知轮机长。 (2)驾驶员将装卸货动态告知机舱以便于保证安全供电。 (3)加装燃料油前,轮机长将相关情况告知大副。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4、船舶交通管理 1)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守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2)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遵守限速规定。 3)按规定抛锚并遵守锚泊秩序(不得在其他区域抛锚)。 4)在VTS区域内需在VHF上守听,并接受主管机关的询问。 5、船舶交通服务 1)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 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2)船舶在困难或气象恶劣情况下,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提供助航服务。 3)为避免紧迫局面发生,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4)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2)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2)进港签证:①由港外驶入港内;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 泊位;③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出港签证应在船舶开航前24h内办理 进港签证应在船舶抵港后24h内办理
2)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提交的材料: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4)值班保障
1、防止疲劳作业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休息时间): ①任何24h内不少于10h;②任何7d内不少于77h;③任何24h内的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休息时间至少要6h。
2、严禁酗酒和滥用药物 要求与STCW2010修正案一致。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通过的,1984年1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这些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船舶管理 1)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验与证书 (1)航行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和船上相关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技术证书。
(1) 船舶签证簿;(2) 船舶电子信息卡;(3) 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检验证书;(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 船舶适任证书; (7) 防止油污证书;(8) SMC证书和DOC证书副本;(9)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 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11)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12) 船 长开行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13) 护航申请书;(14) 船舶营运证 (老旧船 舶)。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港内值班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一般规定 (1)人员足够且熟悉相关的船舶设备/设施特点、港口环境等。 (2)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应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 名值班水手。 2、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勤测船位、核对船是否走锚;(2)保持正规瞭望。 (3)督促水手悬挂相关号灯、号型等。 3、港内停泊期间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掌握全船人员动态。(2)加强船舶管理,如升降国旗、显 示号灯号型、根据潮差调整缆绳等。 (3)密切注意周围对船舶安全有影响的因素(如风、浪和流等)。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3、船舶管理 3)船舶进出港口管理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2)国内航行的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4)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 (1)进出港口、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 实行强制引航。 (2)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 口。(例外:非军事船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未获批准,进 入的 同时报告 并听从指挥。 ) (3)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 领海。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1)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8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配员责任 是船舶配员的最低要求。 4、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高配员由救生设备的定员决定 确定配员时: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功率、航区、航程、航行 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船员管理 (1)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2)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 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3)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则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5、水域管理 (1)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2)禁航区禁止船舶穿越(除经主管机关批准)。 (3)船舶进出港口、经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制的 区域时,须遵守我国或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5、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6、船名 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7、船舶标志与烟囱标志 标志包括:船首两舷和船尾的船名;船尾船名下方的船籍港;吃 水标志;载重线标志。 同一公司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帜。 8、船舶国籍与国籍证书 1)船舶国籍:船舶不得有双重国籍。 2)国籍证书:证书一般5年有效期,临时证书1年有效期。
4.3 船舶登记条例-(2)船舶登记制度与方便旗船
1、船舶登记的意义 “威望号”油船,它悬挂着
取得国籍并悬挂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 巴哈马国旗帜,船东是一家利
2、登记制度 比里亚公司,由希腊有关机构
1)严格登记制度 管理,船长是希腊人,被设在
2)开放登记制度 瑞士的一家俄罗斯石油交易公
3)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司租用。
பைடு நூலகம்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6、安全保障 (1)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毁时立即报告,并承担赔偿)。 (2)船舶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①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②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漂流物。 ③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7、危险品运输 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8、海难救助
4.5 最低配员与悬挂国旗-(3)VTS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规则》(1998.1.1)。 1、适用范围 在中国沿海及内河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2、主管机关 海事局VTS中心。 3、船舶报告 1)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需向VTS中心报告。 2)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报告。 3)发现航标有异常、有危及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应报告。 4)报告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文。
1、应登记的船舶 四类(我国国民、合资企业、政府公务/事业单位、海事机构认为必要)。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登记种类 1)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其他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船员配备 有中国籍船员担任、需请外国船员的,应经国务院批准。
4.3 船舶登记条例-(1)登记条例规定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 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2、适用范围 国内航行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军事船 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但这些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签证。 3、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船舶签证的情形 1)航次签证 (1)出港签证:① 由港内驶出港外;②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 内泊位;③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4.6 船舶签证和口岸检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船舶签证的情形 3)办理船舶签证的方式
(1)船舶或其经营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办理签证。 (2)办理签证时需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寸、总吨、吃水、客货 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4)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
(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 出港签证办妥后48h内未能出港。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1 海上交通安全法 4.2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4.3 船舶登记条例 4.4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4.5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4.6 船舶签证规则与口岸检查办法 4.7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4章 国内海事行政法规
4.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10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11 船员管理有关法规 4.12 与船员就业有关的法规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