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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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3
【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0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孔繁奎
【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孔繁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晓;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晓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晓
【当事人-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晓
【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茌新河水存在污染的情况;夏津瑞丰源合作社韩修全出具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且该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的藕引种到夏津
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藕因为浇茌新河的水导致死亡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监测数据报告及互联网上打印的相关说明,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藕是因大气污染遭受损害。

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当对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免责事由回避书证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当对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举证。

只有在被侵权人完成了上述的举证责任之后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再由污染者承担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那就谈不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被侵权人依法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李晓一审主张其种植的藕苗因使用了被上诉人排放进茌新河的污水而死亡,上诉人应就被上诉人有排放污染物行为和上诉人的藕苗损害的基础事实及被上诉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藕苗死亡存在初步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上诉人李晓的藕苗死亡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对藕苗的死因进行专门鉴定亦没有报请相关单位对被上诉人排放的生产废水及河道内的其他排污口所排废水进行监测。

首先,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藕苗死亡的原因与被上诉人排放的何种污染物有关。

上诉人一审中为证明其藕田被污染的情况,提交了山东泉林嘉有肥料公司出具的土壤化验单,但山东泉林嘉有肥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化验单并未对藕苗减产或死亡的原因作
出分析认定,更关键的是该化验单上的数据也不能证明藕田土壤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处于重金属污染状态。

一审法院对同样在茌新河信源闸以南河段取水灌溉的茌平区信发街道高户村支部书记于乐友进行调查时其称“没有明显发现水有损害农作物和土地的情况”。

其次,茌新河水由南向北流淌,上诉人李晓的取水口位于河流上游,双方认可的信发华宇公司的排水口位于河流下游,中间间隔一定的距离并有信源闸阻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信发华宇公司排出的水能够到达上诉人的取水口。

且从现场情况来看上诉人藕田附近有多个企业,其取水口附近亦存在其他支流汇入茌新河,不能排除其他企业向茌新河排污的情形。

二审中,上诉人又称被上诉人污染大气及电石渣是藕苗死亡的原因,但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据对关联性进行证明。

综上,上诉人未完成对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也没有完成对上诉人藕田死亡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6元,由上诉人李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42: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晓于2014年流转了部分村民的土地40.15亩承包地。

开始着手建设藕田并种植了优质雪莲藕,种植过程中,李晓抽取茌新河的水进行灌溉,2016年开始藕田出现了减产、绝产的情况。

茌新河起源于韩集乡蒋庄南,自南向北最终流入徒骇河,李晓的种植藕田的位置位于茌新河的上游信源蓄水闸以南,信发华宇氧化铝公司的排污口在茌新河下游,信源蓄水闸以北约100米处,该排污口距离李晓种植藕田的位置大约2.1公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八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信发氧化铝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因而本案李晓仍应负有“信发氧化铝公司向其取水灌溉的茌新河段排放污水,该污水导致其藕田污染进而造成其藕苗减产、绝产和最终造成的其具体损失价值”的举证义务。

本案中,李晓提供的山东省环保厅的答复以及澎湃新闻等证据虽然可以证实信发氧化铝公司存在排污的行为,但并未明确指明具体的排放地点是在李晓取水灌溉的茌新河上游暨信源蓄水闸以南;同时,李晓对其主张的信发氧化铝公司的排污口,又认同信发氧化铝公司非该公司所有、实为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据和证明主张,且其提交的山东泉林嘉有肥料公司出具的土壤化验单,依前述认定,亦不能证实其藕苗减产、绝产的原因是因其提取茌新河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进而造成。

据此,应认定李晓就其受损后果与信发氧化铝公司在信发蓄水闸以北通过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

同时,李晓就其主张的具体损失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

反观信发氧化铝公司提交的《茌平县水利志》及聊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茌新河信源蓄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证据,结合河流流向,排放口的位置及排放口与李晓种植藕田的距离,参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第二版)》关于因果关系判定的相关规定中(3)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等综合分析,从高度盖然性而言,信发氧化铝公司已完成了“其排放的可造成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信发氧化铝公司就其向茌新河排放污水的行为与李晓的藕田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晓要求信发华宇公司承担水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李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496元,由李晓全部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晓上诉请求:撤销(2021)鲁1523民初123号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并请二审法院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在起诉前,上诉人要求茌平法院回避,由聊城中院提审本案。

但一审法官强行拦下,并说他会依法公正审理的。

但结果他是巴结被上诉人压制上诉人,请看以下事实:1、在2021年3月15日下午的开庭审理中一审法官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尽到法律规定的倒举证责任”百般压制,他是怎样说的,见录音证据。

原告(李晓)向被告提出了《民法典》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被告有无免责的三种情形,一审法官阻止让被告答辩,直接呵斥原告的该提问无意义,直接暴露了一审法官对被上诉人的偏袒。

该3个问号意义很大,就是说让被告在免责方面予以答复。

另外原告还想继续要求被告对原告藕苗死亡与被告排污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答辩。

但因一审法官的阻止而无法实现。

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本案属于倒举证责任,而一审法官却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义务。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没有说到的,一审法官替其补缺。

2、上诉人提供的山东省环保厅的答复书和澎湃新闻的报道,已经证实了被上诉人在2015年和2016年间污染茌新河水的事实。

两位给上诉人帮工浇藕苗的农民工已经证实了上诉人的藕苗在浇灌茌新河水后逐渐死亡至死光的事实。

用水地点就是从茌新河桥(博平至茌平公路穿过茌新河的桥)起至以南400米距离内都曾是抽水浇藕田的地段。

被上诉人发电厂所对应的茌新河水地段(茌新河桥以北至信源闸以南)。

其水位长期处于静止状态。

且冬天没有结过冰。

这种持续有温度的水正是被上诉人排入茌新河的发电循环水,没有第二种解释。

这正是山东省环保厅答复中所说的“每天排放发电冷却水7.2万方”的事实。

在2016年前后当各种农作物处用水高峰时,各种提水设备大量抽水灌溉农田,难道被污染了的茌新河水就不会往抽水位置流淌吗?被上诉人还有什么能够证明这有温度的发电
循环水不会被抽进藕田呢?所以一审认定其污水没有到达藕田用水地点的说法,违背逻辑。

同时也证明了茌平法院已成为信发集团的保护伞。

作为上诉人因该损害即将导致家破人亡,又有谁能理解呢?3、上诉人第一年(2015年)刚种下的藕取得了丰收,亩收入在3万元以上,作为藕种卖到了多地,至今都生长良好,其中:夏津县纸坊头村瑞丰源合作社引进原告的藕种2000斤,8元/斤,所培植的藕田也是原告前去协助施工并技术指导,至今该藕田连年丰收。

而上诉人的藕苗从第二年开始逐渐死光,就是因使用了茌新河水,其水中的有毒物质在藕田土壤中积累所造成。

4、请二审法院继续令被上诉人完成本案的倒举证责任。

即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完成自己的倒举证责任。

重点完成茌新河桥以南农作物用水高峰时,大量抽水机都在抽水时,“其排出的有温度的发电循环水不会往南流,不会被抽进藕田”的举证责任。

如举证不能,法院就应判决被上诉人按上诉人的一审请求向上诉人赔偿。

5、除了被上诉人向茌新河排放污水是导致上诉人藕苗死亡的原因之外,上诉人另查到了被上诉人向大气排放超标毒气的事实,据权威部门分析,被上诉人经烟筒排出的超标气体在一定环境的影响下(比如下雨就会形成“酸雨”直接导致藕苗死亡)直接或间接危害农作物,尤其是上诉人的藕田其土壤底层使用了防渗膜隔开的,其有毒物质会长期积累在土壤中,亦能造成上诉人的藕苗失绿直至死亡。

结合本案,根据茌平区政府网2015年4月3日公布的大气环境信息得知,茌平县信发氧化铝有限公司发电锅炉排出的烟尘比正常值超标7倍以上。

另根据茌平区信发街道高户村支部书记于乐友向法院提供的书证,也证实了其污染大气的有毒物质,在下雨时就会固化形成酸雨落在作物和水中直接或间接造成藕苗死亡。

6、距茌新河桥(西岸)南30米,距茌新河水面不足10米,距原告藕池100余米远的地方,华宇公司将电石渣约数万方在此堆放,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

风吹雨淋其有毒物质将会随雨水流入茌新河内,造成水源再次污染。

该物质对农作物的危害:危害一: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钙,为强碱,溶解度虽不大,但也溶解于水这一部分全部电离,就这一点,对土地的污染相当严重。

危害二:电石渣含有很多有毒有害的成分,比如说重金属等等,它们进入土壤,还可进入地下水,危害非常大。

危害三:电石废渣中主要含Ca(OH)2,
可以作消石灰【也叫做熟石灰】的代用品,广泛用在建筑、化工、冶金、农业等行业。

但当电石废渣含水量>50%时,其形态呈厚浆状,贮存、运输困难,给用户带来不便。

很多厂还因其在运输途中污染路面而带来极大麻烦。

危害四:废弃的电石渣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对附近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上诉人认为该案如果能遇到秉公办案的法官,原告胜诉是必然的,请无论二审哪一个法官主审本案,请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李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晓、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5民终20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城西七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怀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信发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晓因与被上诉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华宇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晓上诉请求:撤销(2021)鲁1523民初123号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并请二审法院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在起诉前,上诉人要求茌平法院回避,由聊城中院提审本案。

但一审法官强行拦下,并说他会依法公正审理的。

但结果他是巴结被上诉人压制上诉人,请看以下事实:1、在2021年3月15日下午的开庭审理中一审法官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尽到法律规定的倒举证责任”百般压制,他是怎样说的,见录音证据。

原告(李晓)向被告提出了《民法典》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被告有无免责的三种情形,一审法官阻止让被告答辩,直接呵斥原告的该提问无意义,直接暴露了一审法官对被上诉人的偏袒。

该3个问号意义很大,就是说让被告在免责方面予以答复。

另外原告还想继续要求被告对原告藕苗死亡与被告排污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答辩。

但因一审法官的阻止而无法实现。

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本案属于倒举证责任,而一审法官却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义务。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没有说到的,一审法官替其补缺。

2、上诉人提供的山东省环保厅的答复书和澎湃新闻的报道,已经证实了被上诉人在2015年和2016年间污染茌新河水的事实。

两位给上诉人帮工浇藕苗的农民工已经证实了上诉人的藕苗在浇灌茌新河水后逐渐死亡至死光的事实。

用水地点就是从茌新河桥(博平至茌平公路穿过茌新河的桥)起至以南400米距离内都曾是抽水浇藕田的地段。

被上诉人发电厂所对应的茌新河水地段(茌新河桥以北至信源闸以南)。

其水位长期处于静止状态。

且冬天没有结过冰。

这种持续有温度的水正是被上诉人排入茌新河的发电循环水,没有第二种解释。

这正是山东省环保厅答复中所说的“每天排放发电冷却水7.2万方”的事实。

在2016年前后当各种农作物处用水高峰时,各种提水设备大量抽水灌溉农田,难道被污染了的茌新河水就不会往抽水位置流淌吗?被上诉人还有什么能够证明这有温度的发电循环水不会被抽进藕田呢?所以一审认定其污水没有到达藕田用水地点的说法,违背逻辑。

同时也证明了茌平法院已成为信发集团的保护伞。

作为上诉人因该损害即将导致家
破人亡,又有谁能理解呢?3、上诉人第一年(2015年)刚种下的藕取得了丰收,亩收入在3万元以上,作为藕种卖到了多地,至今都生长良好,其中:夏津县纸坊头村瑞丰源合作社引进原告的藕种2000斤,8元/斤,所培植的藕田也是原告前去协助施工并技术指导,至今该藕田连年丰收。

而上诉人的藕苗从第二年开始逐渐死光,就是因使用了茌新河水,其水中的有毒物质在藕田土壤中积累所造成。

4、请二审法院继续令被上诉人完成本案的倒举证责任。

即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完成自己的倒举证责任。

重点完成茌新河桥以南农作物用水高峰时,大量抽水机都在抽水时,“其排出的有温度的发电循环水不会往南流,不会被抽进藕田”的举证责任。

如举证不能,法院就应判决被上诉人按上诉人的一审请求向上诉人赔偿。

5、除了被上诉人向茌新河排放污水是导致上诉人藕苗死亡的原因之外,上诉人另查到了被上诉人向大气排放超标毒气的事实,据权威部门分析,被上诉人经烟筒排出的超标气体在一定环境的影响下(比如下雨就会形成“酸雨”直接导致藕苗死亡)直接或间接危害农作物,尤其是上诉人的藕田其土壤底层使用了防渗膜隔开的,其有毒物质会长期积累在土壤中,亦能造成上诉人的藕苗失绿直至死亡。

结合本案,根据茌平区政府网2015年4月3日公布的大气环境信息得知,茌平县信发氧化铝有限公司发电锅炉排出的烟尘比正常值超标7倍以上。

另根据茌平区信发街道高户村支部书记于乐友向法院提供的书证,也证实了其污染大气的有毒物质,在下雨时就会固化形成酸雨落在作物和水中直接或间接造成藕苗死亡。

6、距茌新河桥(西岸)南30米,距茌新河水面不足10米,距原告藕池100余米远的地方,华宇公司将电石渣约数万方在此堆放,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

风吹雨淋其有毒物质将会随雨水流入茌新河内,造成水源再次污染。

该物质对农作物的危害:危害一: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钙,为强碱,溶解度虽不大,但也溶解于水这一部分全部电离,就这一点,对土地的污染相当严重。

危害二:电石渣含有很多有毒有害的成分,比如说重金属等等,它们进入土壤,还可进入地下水,危害非常大。

危害三:电石废渣中
主要含Ca(OH)2,可以作消石灰【也叫做熟石灰】的代用品,广泛用在建筑、化工、冶金、农业等行业。

但当电石废渣含水量>50%时,其形态呈厚浆状,贮存、运输困难,给用户带来不便。

很多厂还因其在运输途中污染路面而带来极大麻烦。

危害四:废弃的电石渣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对附近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上诉人认为该案如果能遇到秉公办案的法官,原告胜诉是必然的,请无论二审哪一个法官主审本案,请公正执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信发华宇公司辩称,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三是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点时,侵权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首先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在其上游存在排污行为。

即使在上诉人、答辩人及法院三方的现场勘查中,在茌新河东岸信源水闸上游不远处发现一处溢水口,该溢水口属于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非答辩人的排污口。

在茌新河西岸信源水闸上游有粗细不等的十几处排水管道,但是,该排水管道为答辩人的雨水排水管道,并不是排放污水的管道,平时根本就不排水,现场勘查的情况也可以证明。

第二,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应当就其种植莲藕的基本事实以及其损失数额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但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上诉人对于其种植莲藕的基本事实以及种植莲藕的数量、品种、当时的市场价格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上诉人种植莲藕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上诉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也应当由提起诉讼的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答辩人华宇公司的排水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根据《茌平县水利志》的记载,茌新河起源于韩集乡蒋庄南,经广平、赵官屯、温陈在胡屯乡流入徒骇河。

这说明茌新河是自南向北的流向。

茌新河水是自南向北流,再根据上诉人、答辩人及法院三方的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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