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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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第一部分永续债的构成要素
第二部分永续债相关条款
第三部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
目录contents 第四部分永续债实例与讨论
01永续债构成要素
永续债定义
永续债是
一种无固定期限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及已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永续债特点
高票息期限长附有赎回条件
及
利率调整规定
永续债特点
项目永续债一般债券
票息较高较低
期限无明确到期日有明确到期日
一般无
附加条款赎回条件
利率调整规定
利息递延可自主决定强制支付利息属性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工具
第一章
发行永续债的原因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基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经济实质,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可计入权益,因此,作为一种混合工具,具备股权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资本负债率,增加普通债券的发债空间,降低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
02永续债相关条款
期限较长
多数情况设置3年、5年或10年的赎回期;
例如5+N ,代表永续债每5年发行人可以选择赎回或续期赎回选择权
附有赎回选择权的永续债通常设定两种形式:首个赎回日后每个付息日都有赎回权或每隔N 年的付息日可以赎回第二章票面利率重置和跳升机制发行人选择不赎回债券或续期,期票面利率就会相应上升,实际中普遍选择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300个基点
利息递延支付权理论上永续债的利息可以无限次递延,但一般存在规定发行人在支付利息前不可以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
示例:18赣高速MTN008
赎回权发行人有权于第3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
值和利息赎回;无特殊事件赎回条款
跳升机制类型:票面利率=当
期基准利率+基本利
差+上浮基点初始基准利率:中债银行间固定收益率曲线中代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初始利差: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差值
前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利差
以后年度每三年:
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个基点
第二章
18赣高速MTN008
利息递延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
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
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
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
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
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
次数的限制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
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
计计息。
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12个月,发生
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
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
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1)
向股东分红或向偿付顺
序劣后于本期中期票据
的证券进行付息;
(2)减资或向偿付顺序
劣后于本期中期票据的
证券进行兑付
利息递延限制事
项:
发行人有递延支
付利息的情形时,
直至已递延利息
及其孳息全部清
偿完毕,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
(1)向股东分红
或向偿付顺序劣
后于本期中期票
据的证券进行付
息;
(2)减资或向偿
付顺序劣后于本
期中期票据的证
券进行兑付
0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
总体要求财会〔2019〕2号已执行2017 年修订的第22 号准则和第37 号准则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仍执行2006 年印发的第22 号准则和2014 年修订的第37 号准则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
1.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第三章
关于到期日
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该初始期限仅约
定为发行方清算
日的
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
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
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
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该初始期限不是
发行方清算日且
发行方能自主决
定是否赎回永续
债时
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
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
回权。
如不能,通常表明发
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的合同义务。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关于清偿顺序
合同规定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略后于发行方
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
他债务的
通常表明发行方没
有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的合同义
务。
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
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
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
的
应当审慎考虑此清
偿顺序是否会导致
持有方对发行方承
担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合同义务
的预期,并据此确
定其会计分类。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
第三章
关于间接义务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
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
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
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
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
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第三章
无规定到期日规定未来
赎回时间发行方有
权决定是
否赎回
不赎回
则票息
率上升
考虑利率跳升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股还是债?第三章
跳升次数有限封顶利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的平均利率
跳升总幅度较小封顶利率≤同期
同行业同类型工
具的平均利率
不构成
间接义务
封顶利率≤同期同
行业同类型工具的
平均利率构成间接义务
会计分类要求
第三章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
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权益工具
投资
权益工具
投资
债务工
具投资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
会计分类要求
第三章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则
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权益工
具投资
权益工
具投资
债务工具
投资
在符合条件时对非
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初始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业务模式1: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2: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
非交易性且选择指定
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
试且业务模式1
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且业
务模式2
其他业务模式
持有意图为短期内交易、赚
取差价
持有意图不明确
持有意图为短期内交易、赚
取差价
持有意图不明确
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 号准则和第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
已执行新准则,持有方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
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的条件
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第十九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暂未执行新准则,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会计核算第三章
新金融工具准则
发行方金融
负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永续债(面值)
——永续债(利息调整)(或借方)权益
工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分派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永续债利息
贷: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投资方债权
投资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或贷方)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股权
投资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具体会计核算
旧金融工具准则发
行
方
处理同上
投资方持有意
图为短
期内交
易、赚
取差价
债权
投资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股权
投资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具体会计核算
旧金融工具准则发
行
方
处理同上
投资方持有意
图不明
确
债权投
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或贷)
——估值调整(或贷)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股权投
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
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04永续债实例与讨论
第四章
37号准则《永续债新规》案例讨论
到期日永续债若
计入权益
则发行人
需拥有续
期选择权
和赎回选
择权;永
续债不具
有债权人
回售条款
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
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
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
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合同义务,
中行永续债,
未规定未来
赎回时间,
条款中仅有
发行人在满
足一定条件
下可赎回永
续债,未规
定债权人有
权要求中行
赎回永续债
中行永续
债属于这
两种中的
哪一种无
法进行确
定,因为
中行规定
了5年以
上可以赎
回,但未
规定具体
的赎回时
间。
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
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
“初始期限”)的,但初
始期限为发行方清算日的,
无合同义务
第四章
37号准则《永续债新规》案例讨论
到期日永续债若
计入权益
则发行人
需拥有续
期选择权
和赎回选
择权;永
续债不具
有债权人
回售条款
未规定固定到期
日且同时规定了
未来赎回时间
(即“初始期
限”)的,初始
期限不是发行方
清算日且发行方
能无条件决定不
行使赎回权,属
于无合同义务,
否则有合同义务
大部分产业永续债
均规定了明确的赎
回时间,如三年后
或五年后等,且若
不行使赎回权需要
接受利率跳升,这
部分永续债应当属
于由合同义务;但
部分永续债,如
15北大MTN002
并未含利率跳升惩
罚机制,因此可以
属于无合同义务
大部分含有
利息跳升机
制的永续债,
发行人不能
无条件决定
不行使赎回
权,因为延
期不行使赎
回权伴随的
是利息惩罚,
延期并不是
无条件的
第四章
37号
准则
《永续债新规》案例讨论
清偿顺序并未
明确
永续债的清偿顺序
若劣后于其他形式
债权,则无合同义
务,但拖等同于其
他债权,则有合同
义务
18京城建
MTN002规定
“本期中期票据
的本金和利息在
破产清算时的清
偿顺序等同于发
行人所有其他待
偿还债务融资工
具”,因此按照
新规定应当属于
有合同义务,但
发行人将其计入
权益
众多计入权益的
永续债按照该两
项规定均应计入
负债,必将影响
企业资产负债率
及后续融资能力。
若要求该类永续
债进行追溯调整,
则只能通过赎回
债券或修改条款
降低其对资产负
债率的影响
第四章
37号准则《永续债新规》案例讨论
利息跳升与间接义务若永续债
为权益,
合同中须
约定发行
人可以无
条件、无
限次推延
付息
假若永续会在
存在利息跳升
惩罚机制,且
跳升不存在封
顶或跳升封顶
超过行业平均
发债成本,则
该永续债属于
有合同义务
16葛洲坝
MTN002,募集
说明书规定每五
年若不赎回,则
利率跳升300bp
且不封顶,因此
按照新规应当属
于金融负债,但
公司将债券计入
权益,并在募集
说明书指出“发
行本债券可以有
效降低资产负债
率”
众多计入权益
的永续债按照
该两项规定均
应计入负债,
必将影响企业
资产负债率及
后续融资能力。
若要求该类永
续债进行追溯
调整,则只能
通过赎回债券
或修改条款降
低其对资产负
债率的影响
永续债将何去何从?
???会计新规从严执行,发债主体资产负债率攀升。
据测算,永续债会计调整对资产负债率有影响的发行人数量占比为80.25%,影响程度分布广泛。
此外,资产负债率攀升将带来三方面影响:
第一,触发约束性条款,发行人提前赎回永续债。
第二,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发行人再融资能力。
第三,发行动力弱化,新增永续债规模下滑。
???会计新规新老划断,新发行永续债条款区别于存量永续债。
条款设定可能使永续债更倾向于权益工具:
(1)清偿顺序设定为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
(2)利率跳升幅度将明显下降,使之满足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条件。
(3)出现未规定固定期限或赎回时间仅约定为清算日的永续债。
感谢T H A N K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