摭论《国语》中的代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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摭论《国语》中的代词“之”
郑益兵
【摘要】《国语》是我国最早的国别体史书,在文学和语言学方面都极具研究价值.文章详细分析了《国语》中代词“之”的语法功能,讨论了代词“之”所指代的具体内容,分析了代词“之”前词类活用的情况.文章还对代词“之”与代词“其”的异同进行比较.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总页数】4页(P98-101)
【关键词】《国语》;代词;“之”
【作者】郑益兵
【作者单位】滁州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09.2
之,许慎《说文解字》:“出也。
”从本义看,“之”最初为动词,后来假借为代词。
“之”的代词用法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殷商以后使用更加频繁。
《国语》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国别体史书,指示代词“之”出现频率很高,凡1551见。
其具体用法如何呢?下面进行讨论。
一、《国语》中代词“之”的语法功能
《国语》中代词“之”语法功能多样,可用作宾语,其中动词一般宾语(1307见)、双宾式中近宾语(123见)、介词宾语(29见)。
此外,还可用作兼语(6见)、定语(3见)、用来复指前置宾语(63见)、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20见)。
1.用作动词一般宾语。
可分为动词后宾语、动词前置宾语、介词宾语和双宾式中近宾语等四大类:
第一,“之”做动词后宾语,即“动·之”结构。
“之”可代人、代物、代事、代
言语,还可以用来指代时间、地点等。
“之”代人时,意义比较明确。
既可表示单数,也可表示复数。
如:
(1)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
其母曰:“必致之于王。
”(周语上)
(2)公至于绛郊,闻庆郑止,使家仆徒召之。
(晋语三)
例(1)中前一个“之”表示单数,指代上文的密康公,而非密康公和恭王两人,下
文密康公之母之言“必致之于王”是其证;后一个“之”表示复数,指代上文的“三女”。
例(2)中“之”表示单数,指代上文的“庆郑”。
“之”代物的,如:
(3)乃行,过五鹿,乞食于野人。
野人举块以与之,公子怒,将鞭之。
子犯曰:“天赐也……”再拜稽首,受而载之。
(晋语四)
(4)椒举降三拜,纳其乘马,声子受之。
(楚语上)
例(3)中“之”指代“(土)块”,为无生命的物;例(4)韦注:“四马曰乘,受而不辞,定其心也。
”“之”指代“马”,为有生命的物。
“之”指代事情的,如:
(5)还自卫,三卿宴于蓝台,智襄子戏韩康子而侮段规。
智伯国闻之,谏曰:“主
不备,难必至矣。
”(晋语九)
(6)吾欲与子谋之,其可乎?(越语下)
例(5)中的“之”指代“智襄子戏韩康子而侮段规”这件事;例(6)中的“之”指代
越王报仇之事。
“之”指代言语的,如:
(7)《书》有之曰:“必有忍也,若能有济也。
”(周语中)
(8)臣闻之曰:“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
”(晋语七)
例(7)、例(8)中“之”所指代的对象均为言语。
例(7)指代言语“必有忍也,若能有济也”;例(8)指代言语“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
从所指代对象在文中的具体
位置看,两例中“之”所指代的言语均出现在下文中。
“之”指代时间的,如:
(9)人事至矣,天应未也,王姑待之。
(越语下)
此处“之”指代“天应”的时间。
“之”指代地点的。
如:
(10)三日而原不降,公令疏军而去之。
(晋语四)
此处“之”指代地点“原(城)”。
第二,用作动词前置宾语,即“否定词·之·(助动词)·动”结构。
如:
(11)故天下小国诸侯既许桓公,莫之敢背,就其利而信其仁,畏其武。
(齐语)
(12)昔君之惠也,寡人未之敢忘。
(晋语三)
(13)不然,夫八郤,五大夫三卿,其宠大矣,一朝而灭,莫之哀也,唯无德也。
(晋语八)
以上引例中“之”全部作动词前置宾语。
每个引例中均含有否定词,其中,例(11)、例(13)为否定性不定代词“莫”,例(12)为否定副词“未”。
例(11)“莫之敢背”
即“莫(没有人)敢背之”,“之”指代齐桓公;例(12)“未之敢忘”即“未敢忘之”,“之”指代“君之惠”;例(13)“莫之哀”即“莫(没有人)哀之”,“之”
指代“八郤”。
第三,用作介词宾语。
如:
(14)吾闻之,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而况敢乐祸乎!(周语上)
(15)(蔡声子)还见令尹子木,子木与之语,曰:“子虽兄弟于晋,然蔡吾甥也,二
国孰贤?”(楚语上)
代词“之”在做介词宾语时不前置。
例(14)“之”指代“司寇行戮”之事,做介词“为”的宾语。
例(15)中“之”指代“蔡声子”,做介词“与”的宾语。
两例中的介词短语“为之”“与之”全部用作状语。
第四,用作双宾式中近宾语。
即“动·之·远宾”结构。
“之”既可以是间接宾语,
也可以是直接宾语。
如:
(16)子叔声伯如晋谢季文子,郤犫欲予之邑,弗受也。
(鲁语上)
(17)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
(齐语)
(18)民亲而未知义也,君盍纳王以教之义。
(晋语四)
(19)(楚)庄王既以夏氏之室赐申公巫臣,则又畀之子反,卒于襄老。
(楚语上)
例(16)为与夺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子叔声伯”;例(17)为称谓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有而不以告”;例(18)为教示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民”;例(19)与例(16)相同,也为与夺类双宾式,“之”指代“夏姬”。
前三例中“之”为间接宾语充当近宾语,最后一例“之”则为直接宾语充当近宾语。
2.用作定语。
与《左传》一样,都比较少见。
如:
(20)亡人而国荐之,非敌而君设之。
非天,谁启之心!(晋语四)
(21)夫子木能违若敖之欲,以之道而去芰荐。
吾子经营楚国,而欲荐芰以干之,其可乎?(楚语上)
例(20)中“之”作定语,修饰中心词“心”,可译作“这样”,“谁启之心”即“谁能使楚成王生出这样的想法”;例(21)中“之”也做定语,修饰中心语“道”。
“以之道而去芰荐”即“按照这样的道义撤去用作祭品的菱角”。
3.用作兼语。
兼语句在上古时代就已产生。
“‘使’等字后面的名词虽然处于兼位(主语兼宾语),但是,当古人用人称代词来代替名词的时候,由于没有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就只能用宾语代词‘之’来表示”[1](P292-293)。
代词“之”身兼两职,既做前一动
词(V1)的宾语,又做后一动词(V2)的主语。
《国语》中与代词“之”配合使用的动词(V1)主要是“令”“使”“有”。
如:
(22)反役,与之礼食,令之佐新军。
(晋语七)
(23)遂使之行成于吴。
(越语上)
(24)谚有之曰:“觥饭不及壶飧。
”(越语下)
例(22)、例(23)均为使令类兼语句。
例(22)中V1为使令动词“令”,兼语“之”
指代“魏绛”;例(23)中V1为使令动词“使”,兼语“之”指代“文种”;例(24)则为“有”字类兼语句,V1为动词“有”,兼语“之”指代下文的谚语“觥
饭不及壶飧”。
4.用代词“之”复指前置宾语。
如:
(25)古之圣王唯此之慎。
(周语下)
(26)苟得闻子大夫之言,何后之有?(越语上)
例(25)中动词“慎”的宾语“此”用代词“之”复指,“唯此之慎”即“唯慎此”;例(26)中动词“有”的宾语“何后”用代词“之”复指,“何后之有”即“有何后”。
马建忠在谈及动词宾语前置时指出:“无弗辞,无疑辞,而亦间‘之’字者,盖有‘唯’字先之也。
”[2](P252) 事实上,无弗辞,无疑辞,无“唯”字先之而用“之”复指前置宾语的例子是很多的。
如:
(27)壸也者,广裕民人之谓也。
(周语下)
(28)降,有礼之谓也。
(晋语四)
例(27)中“谓”的宾语“广裕民人”用代词“之”复指,“广裕民人之谓”即“谓
广裕民人”;例(28)中“谓”的宾语“有礼”也用代词“之”复指,“有礼之谓”即“谓有礼”。
两例中并没有“弗辞”,也没有“疑辞”,也没有范围副词“唯”,宾语同样可用代词“之”复指。
以上是代词“之”复指动词宾语的用例。
代词“之”还可以用来复指介词宾语,如:(29)子颓之乱,又郑之由定。
(周语中)
该例中代词“之”复指介词“由”的宾语“郑”。
5.代词“之”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
如:
(30)若民离而财匮,灾至而备亡,王其若之何?(周语下)
(31)我欲击楚,齐、秦不欲,其若之何?(晋语四)
两例中“之”均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由于其后没有谓语动词,“若之何”便充当句子的谓语,表示“(对之)怎么办”。
如果固定结构“若之何”之后有谓语动词,它就充当状语,表示“为什么”等意义,这时“之”已经虚化,但仍是代词。
如:
(32)秦公子富,若之何其钧之?(晋语八)
(33)彼有公族甥、舅,若之何其遗之材也?(楚语上)
例(32)可译为:“秦公子富有,为什么两人都授予同等的俸禄?”例(33)可译为:“他们有公族和甥、舅之类的亲戚,为什么还要送给他们人才呢?”两例中“若之何”在句中均充当状语。
二、《国语》代词“之”的动化作用
代词“之”是造成其前面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的一个重要语法条件。
换句话说,代词“之”往往使它前面的名词、形容词、数词具有动词的性质,也即动化。
因为代词“之”是不受名词、形容词或数词修饰的。
一旦名词、形容词、数词与宾语“之”连用,这些名词、形容词、数词必然活用为动词,与“之”构成动宾句法关系。
1.名词活用为动词,共21见。
如:
(34)今将婚媾以从秦,受好以爱之,听从以德之,惧其未可也,又何疑焉?(晋语
四)
(35)三世事家,君之。
(晋语八)
(36)四方之士来者,必庙礼之。
(越语上)
例(34)韦注:“使之德己。
”在此例中,“德”为名词用作使动;例(35)韦注:“三世为大夫家臣,事之如国君。
”此例中“君”为名词用作意动;例(36)中“礼”为名词用作一般动词。
2.形容词活用为动词,共15见。
如:
(37)对曰:“吾属欲美之。
”对曰:“无益于君,而替前之令德,臣故曰庶可已矣。
”(鲁语上)
(38)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左之也。
(晋语一)
例(37)代词“之”前的形容词“美”用作使动;例(38)代词“之”前的形容词“左”用作意动。
3.数词活用为动词,共10见。
如:
(39)王耕一坺,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
(周语上)
(40)今君一之,是不飨谷而食蛊也,是不昭谷明而皿蛊也。
(晋语八)
例(39)“之”前的数词“三”活用为动词,即“做三次”;例(40)代词“之”前的数词“一”也活用为动词,兹不赘述。
三、“之”与“其”的比较
代词“之”与代词“其”在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上有诸多区别,前人对此语焉不详。
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语法功能上对二者进行比较。
1.从二者所充当句子的成分看,代词“之”主要用作宾语,代词“其”主要用作定语。
2.从是否可以充当双宾式中近宾语看,《国语》中代词“之”可以充当近宾语,如上文例(16)至例(19)。
而《国语》中代词“其”不可以,但并不是说先秦典籍中的代词“其”都不可以充当双宾式中近宾语,比如,《左传》中代词“其”就可以充当,而且用例较多。
代词“其”在充当近宾语时,核心动词往往局限于给予类动词,如《左传·僖公三十年》:“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
所害。
”例中的“共(供)”属于给予类动词,代词“其”毫无疑问充当双宾式中的近宾语(间接宾语)。
3.代词“之”“其”前后都可以是动词性成分,即“动·之·动”和“动·其·动”的形式,但这两种形式中代词“之”“其”的功能并不相同。
“动·之·动”中“之”的
用法有两种:一是用作兼语,包括在使令类兼语句中作兼语,如上文例(22)、例(23)中的“之”均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还包括在“有”字类兼语句中做兼语,如上文例(24)。
二是充当连动式中第一个动词的宾语,如《国语·鲁语上》:“臣闻
之曰:‘善有章,虽贱赏也;恶有衅,虽贵罚也。
’”而“动·其·动”中“其”一
般不做兼语,也不充当连动式中第一个动词的宾语,而是与后面的成分构成体词性成分做动词的宾语。
4.从是否可以和其他指示代词连用看,指示代词“其”可以置于
“彼”“是”“此”“夫”等指示代词之后,组成“彼其”“是其”“此其”“夫其”等结构形式。
不过,代词“其”与这些指示代词连用时,各个指示代词所指内容及语法功能与代词“其”相比有同有异。
而指示代词“之”除非在宾语前置句中复指前置宾语,一般不与“彼”“是”“此”“夫”等指示代词组成“彼之”“是之”“此之”“夫之”等结构形式。
5.从是否可以作为词类活用的标志条件看,二者也有所不同。
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是古汉语中常见的语法现象,但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往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名词、形容词、数词等出现在代词“之”之前,这些名词、形容词、数
词一般都活用为动词。
可见,代词“之”可以作为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的条件之一,如上文例(34)至例(40)中的代词“之”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代词“其”则不可以作为名词活用为动词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力. 汉语语法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马建忠. 马氏文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