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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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高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三条引进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具备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3、具备担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4、具备担任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条件者;
5、博士生导师、教授、具备担任学术方向带头人条件者;
6、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紧缺专业急需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7、在国外留学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年龄,原则上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在50岁以下;博士或副教授在40岁以下。
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人才引进的程序: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引进年度计划。
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考核,确定拟引进人选,征得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动(接收)手续。
第六条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待遇。
引进人才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人事关系调入学校后,可领取学校一次性购房补贴,其标准见附表。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除在校外购房时,可领取学校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外,还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标准享受逐月计发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学校为夫妻双方都来校工作的博士以上人才提供套房,作为引进人才的周转房;为单人来学校工作的博士、副教授提供公寓住房。
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扬州市有住房的,学校不提供周转房。
周转房及公寓使用期一般为2年,学校按照周转房管理有关规定收取房租。
引进人才购置新房后,周转房交还给学校。
如周转房未住满2年,学校将剩余月数所需交纳的房租作为生活补贴补发给本人。
如引进人才不租用学校的周转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学校按其可享受周转房面积的2年租金的两倍补贴给本人。
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七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等开支,标准见附表。
引进院士的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划拨。
第八条学校积极鼓励引进人才申报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并优先给予推荐。
学校将根据需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包括提供适当的实验设备、配备助手等。
第九条学校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
没有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引进博士,经考核达到副高级职务水平者,聘为学校副高级职务;具有副高级任职资格且任职满三年,经考核达到正高级职务任职水平者,聘为学校正高级职务。
第十条对于引进的杰出人才的配偶,学校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
引进的人才须在本校服务八年。
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本校。
违约者,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柔性引进的工作要求及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校上下必须从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重视人才引进工作。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的人才引进规划,主动联系,认真落实;各职能部门协调运作,形成合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
对学校同意安置的引进人才配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