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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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学校教代会工作,把教代会的工作落到实处,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工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的基本路线,贯彻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⑴审议建议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学校有关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⑵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行。
⑶评议监督权
在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政,并可对被评议对象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落实教代会决议,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为了保证教代会的质量,代表还应具备以下几点:
1、坚持的基本路线,拥护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热心为大家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4、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各处室等班组为选举单位,兼顾学科,由本组教职工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代表人数为全校在编教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五人。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各年龄层人员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正副校长、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学校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根据代表工作的校外调动、退休或违法乱纪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撤换和罢免。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⑴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
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⑶
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⑷
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⑴
贯彻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
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⑶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侧重对代表进行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理论的教育。
培训具体内容为教代会基础知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怎样当好代表等。
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第十条
教代会可设列席代表。
其人数不超出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学校政工)提名,并协商产生。
列席代表可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与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征集提案,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7、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实行教代会制度。
五十人以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
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学校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所在组室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或投票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中学3月21日
第二篇:xx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xx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决定在我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
2、教代会是在学校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组织形式。
3、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的教育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4、教代会要在校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职权
(一)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权。
有权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工作计划、教改方案、结构工资方案、奖罚制度、分房方案、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等。
2、评议权。
对学校领导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情况及工作作风等行使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权。
3、建议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校园规划、奖罚处分、人事任免、职工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建议权。
(二)校长要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要为教代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
(一)代表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举止言行能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管理能力强。
(二)代表的产生。
代表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5%至30%。
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教师代表一般占60%以上,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名额分到各工会小组,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以权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有权检查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刻苦钻研本学科的业务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深入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认真完成教代会代表的工作。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扶正祛邪,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组织制度
1、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会代行职权。
2、教代会受同级支部的领导,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
3、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政、工主要负责人由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4、校工会会在校办公室协助下,负责教代会具体事务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教代会筹备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正式召开教代会的重要前提,具体做法如下。
(一)拟定代表名额。
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30%左右比例确定,名额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选举小组。
校、政、工领导中的代
表名额,可以放到小组选举。
在代表总额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青年教职工、女职工应有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1)坚持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关心学校和教育的发展,积极发表意见,讨论问题,参加表决。
xx中学
9月
第三篇:禄丰第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XX县区第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政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校务公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学校的与发展。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职务晋升、绩效工资等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对被评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自觉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
2、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
学校工会根据各组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学校工会确定各组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工会小组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学校、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组,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各组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的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
(五)凡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2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政、工、团主要领导、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
在校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经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
会议方案由校工会负责起草,内容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会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二)成立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由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总支主要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三)教代会换届时。
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
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
(四)确定大会议题。
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与发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五)征集提案。
征集提案是筹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提案内容,一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与效益;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五是有关建议;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议人)。
2、提案征集的过程。
提案征集工作由工会或提案审查小组负责,其程序:一是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通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及各种渠道发布信息,公布本次大会征集提案的主要内容,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代表组;二是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代表认真征集提案。
会议期间仍可继续征集提案。
平时也可以征集提案。
教职工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填写提案表,直接交校工会;三是由教职工代表填写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须一案一事一表。
提案可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填表后交职工代表大会立案。
3、提案审查立案。
各代表组征集的提案送工会整理归类,并分别提出意见,由提案审查专门小组初审,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正式确立为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提案转办和处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后,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落实处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二是具体落实提案,制定落实提案的具体措施;三是填写提案落实传递表;四是检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
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
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主持词、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建议、主席团执行主席、各代表组组成人员及代表组长、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集体合同、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
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单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各代表小组组成及组长、大会主席团、秘书长。
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1)行政和工会制定传达,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
(2)各代表组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
(4)各专门工作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
教代会专门工作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审理会、民主评议工作会和生活福利工作会。
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各专门工作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6)专门工作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
)工会和专门工作会有责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8)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9)遇到重大事项,经校、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总支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10)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支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金贝贝中英文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