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容纳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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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宿舍管理,保障宿舍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和谐,提高宿舍管理
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宿舍,包括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
第三条宿舍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宿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宿舍容纳人员规定
第四条宿舍容纳人员数量按照宿舍建筑面积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得擅自增加。
第五条学生宿舍容纳人员标准如下:
(一)四人间宿舍:每间宿舍容纳4人;
(二)六人间宿舍:每间宿舍容纳6人;
(三)八人间宿舍:每间宿舍容纳8人。
第六条教工宿舍容纳人员标准如下:
(一)两人间宿舍:每间宿舍容纳2人;
(二)三人间宿舍:每间宿舍容纳3人。
第七条住宿人员需按照宿舍容纳标准进行入住,不得擅自调整宿舍容纳人员数量。
第三章宿舍入住手续
第八条住宿人员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包括填写入住登记表、缴纳住宿
费等。
第九条住宿人员入住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证或教工证;
(三)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宿舍管理人员在接到住宿人员入住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宿舍管理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宿舍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等。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五条住宿人员应按时缴纳住宿费,逾期未缴纳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限制其住宿。
第五章退出宿舍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提前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退出宿舍的住宿人员需将宿舍清理干净,退还宿舍钥匙,并结清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宿舍管理人员在接到退出宿舍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