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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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5
•【字号】沁政〔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沁阳市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沁政〔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5日
沁阳市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
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扩大住房消费,积极化解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农民在城区购买首套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且缴纳契税的,可享受每平方米180元购房补贴。
2.鼓励在沁阳经商、务工、就业的本地或外地高学历人员在沁阳购房。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高学历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我市购买首套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且缴纳契税的,可享受每平方米180元购房补贴。
正在就读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校生凭所在学校的有效证明也可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二、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农民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的,其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学,保障相对就近入学。
凡在市区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民,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
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且继续保留
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有集体财产权益。
进城购房落户农民以落户所在地管理为主,原户籍所在地协助管理。
加快农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等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财产抵押制度和交易平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继续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凡在我市购买首套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并及时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100%的契税补贴。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含),凡在我市购买首套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并及时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80%的契税补贴。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各乡(镇)办事处及商工委、住建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建立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本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公积金缴存。
为支持今年农民进城购房,允许务工农民在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采用补缴或连续缴存的方式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6年9月1日以后务工农民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服务,为进城务工农民开通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其正常缴存。
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有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
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六、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我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不断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2016年停止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七、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
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
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三年内足额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市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针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
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九、促进房地产开发转型发展
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对于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引导其转型发展,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不能及时转型的房地产项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暂缓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十、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
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
要进一步加大小产权房整治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申请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的家庭需提供首套房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以及产权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学历证明等。
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本意见第一条中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结合市财政、房管、地税、教育和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
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