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改革大力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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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改革大力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黑政办规〔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改革大力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规〔2017〕5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改革,大力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广边境互市贸易政策红利共享
(一)支持抚远、黑河、绥芬河等11个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发展,充分利用边民证免税政策,重点用于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

(二)互市贸易区商品运输、装卸、仓储、周转等环节产生的劳动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且符合上岗条件的贫困居民参与。

(三)其他地区借鉴边民证红利共享向贫困居民倾斜政策的思路,大胆探索,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深入挖掘本地政策红利,推进政策红利共享,加大政策红利向边境地区和贫困居民倾斜的力度,促进兴边富民和贫困人口持续增收。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
二、推进政府可支配的资源收益共享
(一)支持市、县统筹政府直接管理的路边地、堤外地、滩涂等闲置土地,未利用水面以及旅游、森林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将资源转化为资产和资金。

(二)通过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市场化方式,对政府支配的公共资源进行公开配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

(三)支持市、县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发展特色民宿经济,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升级。

(四)鼓励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对有一定收益的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实行股权制,利用地方持有股权的收益,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住建厅、林业厅、财政厅)
三、推进产业项目投资回报共享
(一)支持市、县整合捆绑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能够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变政策输血为产业造血。

(二)因地制宜,精准安排投资建设果菜大棚、食用菌基地、旅游设施等产业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人,资源租赁、投入分成等获得的收益支持兴边富民和精准扶贫。

(三)抓住国家光伏扶贫的政策机遇,采取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建设光伏扶贫电站。

(四)加大对创业群体在产业项目方面的政策辅导、技术支撑和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力度,实现产业项目投资回报最大化。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配合单位:
省发改委、工信委、农委、人社厅、旅游发展委)
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共享
(一)积极推动市民公园、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图书馆、博物馆等非经营设施对公众开放,逐步推进免费开放,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向贫困居民倾斜。

(二)加大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投入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推动贫困地区、边境地区行政村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现4G、宽带等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缩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的信息化水平差距,为发展农村电商等扶贫和富民项目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工信委、旅游发展委、教育厅、人社厅、文化厅、体育局、通信管理局)
五、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和监管体系
(一)各市、县可指定一个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搭建一个专门平台负责公共资源共享管理和运营。

坚持市场化公开配置资源的原则,能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配置的资源,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探索建立专款专用的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加强资金监管。

(三)建立公共资源“共享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审计和公开制度,使公共资源共享和资金使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下运行。

(四)对市场化配置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中标方管理和经营行为以及公共资源共享是否向贫困人口倾斜。

(五)建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评价和监督制度,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已开展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对市场化配置过程进行监督,对中标社会资本方管理和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六)加强公共资源共享改革风险防控,涉及公众利益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改革,可先行试点,先易后难,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农委、财政厅、审计厅)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共享改革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尽快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共享的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要制定“共享账户”管理办法。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共享改革实施方案,探索建立长效共享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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