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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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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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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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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