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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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冀建科〔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冀建科〔2017〕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排放,2017年4月,京津冀三地制定发布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省内编号为DB13/3005-2017),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在京津冀区域内同步实施。
现就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贯彻执行上述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类涂料及胶粘剂(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必须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要求。
二、凡列入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范围的建筑涂料、防水涂料等产品,在办理产品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时,除提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外,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出具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检测报告。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有关建材生产企业,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要严格把关材料进场和见证取样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保型建材产品推广机制,积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环保水性漆和水性胶黏剂,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高挥发性胶黏剂。
鼓励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和引导传统建筑涂料企业向环保型涂料领域转型。
要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推广氛围。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8780524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