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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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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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36 S——XXXX
Q/XXX
公司企业标准
Q/XXX XXXXS—
代替Q/XXX XXX—
速溶豆奶粉
前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XXX XXX—,Q/XXX XXX—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代替Q/XXX XXX—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
——根据技术的发展,规定了相应的理化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维维豆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速溶豆奶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豆奶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磨浆、加热灭酶、喷雾干燥而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13.3 脂肪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工艺将产品分为两类
3.1.1 Ⅰ类:大豆经磨浆,去渣,加入或不加入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鲜乳(或乳粉)及其它辅料,加热灭酶,浓缩,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3.1.2 Ⅱ类:大豆经磨浆,加入或不加入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鲜乳(或乳粉)及其它辅料,加热灭酶,浓缩,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3.2 根据添加的辅料和理化指标将Ⅰ类和Ⅱ类的产品分为五种类型
包括:普通型、高蛋白型、低糖型、低糖高蛋白型和其它型
5 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 大豆应符合GB/T 8612的规定
5.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5.1.3 其它的辅料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3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4 理化要求
5.4.1 Ⅰ类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5.4.2 Ⅱ类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5.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和杂质
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6.1.2 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1.3 冲调性
取25g被测样品于500ml烧杯中,用200mL 70C以上热水冲调,用玻璃棒搅拌1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装)。

6.3 理化检验
6.3.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25.
6.3.3 脂肪
按GB/T 5413.3的方法测定。

6.3.4 总糖
参照GB/T 5009.7- 和GB/T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5 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6 溶解度
按GB/T 5009.46- 中1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7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6.3.8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9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0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检验
6.4.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4.4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

每次抽样量不得少于1.5kg。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杆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7.4.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 、GB 7718- 的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包装要求:封口严密,不得透气。

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
害物品混装、混运。

8.3.2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

8.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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