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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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9
•【字号】闽财税[2000]16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
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闽财税[2000]16号2000年12月29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或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其中包括纳税人代收代缴的各种收费、基金,均应按规定并入纳税人计税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凡属于营业税应税
项目,收费采取票款分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收取的,也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扣缴应纳税额。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其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必须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名单相吻合。
否则,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解释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