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营造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集聚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等规定,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用于保障县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短期居住的周转性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原则。

第四条县经信部门、县科技部门、县人力社保部门等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

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县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及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护、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入住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县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符合《**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保障对象类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无房产,且未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助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政策的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

主要包括:
(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三)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
(四)引进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人才;
(五)引进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入选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和海洋经济高端科技创
业领军团队的领衔人员;
(七)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八)引进的具有副高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员,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九)引进的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十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具体参照当年度紧缺人才目标);
(十二)其他经县人才办认定的各类急需人才。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条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

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评分表,并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学历
学位、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本人、父母、子女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劳动保险等材料复印件及其他申请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由县经信部门、县科技部门、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资格条件对申请入住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向县人才办书面报送。

(三)审核。

县人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根据量化评分标准对照基本条件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四)公示。

县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才办提出,县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人才办在公示后10日内
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县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

(六)轮候。

申请人凭《县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轮候待分配住房。

轮候的先后次序按评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得分相同人员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七)分配。

县人才公寓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分配,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等。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七条县人才公寓分为专家公寓房和普通公寓房两类。

专家公寓房按套出租,普通公寓房按间出租。

租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承租人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已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承租时间累计计算)。

到期后有特殊原因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审定后再行续租。

第五条第十至十二类对象租期最长不超过6年。

第八条县人才公寓按照“简约、适用、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
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九条结合入住对象的经济状况和人才公寓运作成本两方面因素,县物价部门参照市场房租价原则,每两年核定一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

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租金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为更好地体现人才公寓周转性住房的特点,实现人才公寓保障最大化,同一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40%,第二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60%,第三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80%。

经批准续租的,第四年起租金标准按每年基准价确定。

第十条承租人需一次性缴纳住房押金,及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日常开支费用。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住房押金待租期结束时视履约情况给予相应返回。

第十一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二)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三)在本县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违反租赁协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六)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七)承租人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