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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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联盟章程
职业教育是指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职业教育亦称职业技术教育。

职教联盟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的名称:xx省xx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教育联盟(简称"xx 联盟"),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二条联盟的性质:联盟由xx省教育厅牵头,以综合实力较强的xx 高职院校为龙头,由xx高职院校、部分xx类专业较多的高职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自愿参加,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契约形式组成非营利性校际、校企合作组织。

联盟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服务xx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整合我省xx高职教育资源,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实现联盟人才、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四条联盟的目标:坚持"交流、合作、开放、引领"的理念,打造校企合作平台,共同研究xx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推进xx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xx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引领和深化xx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xx高职院校内涵发展;增强xx高职院校适应、服务和支撑
xx省商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xx高职院校在服务xx经济、兴皖富民、加速崛起中的作用。

第五条联盟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联盟章程,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联盟的任务
1.合作办学。

联盟成员组成校企联合办学委员会,整合资源,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其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实习基地、联合开展技术研发以及组织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构建紧密型的校企合作平台,面向商贸服务业,以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突破口,研究xx高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专业布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努力打造xx高职教育品牌。

2.合作育人。

联盟成员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行业、企业所需人才规格的要求,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加大课程开发的力度,共同编写特色教材,共享建设成果;建立企业选派兼职教师、教师到企业锻炼、教师互访、业务交流等制度;依托合作企业,扎实推进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合作就业。

联盟成员成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沟通xx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和人才市场供需信息,拓展就业渠道,形成良性的联动机制;合作企业根据市场人才需求,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更适合企业的需要,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合作学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研究开发实训课程,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联盟成员间共同举办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及专场洽谈会。

4.合作建设。

联盟成员共建专业,共同培育并开放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共建课程,联合开发核心课程与精品课程;鼓励教师相互兼职,共建专业教学团队;共享实训基地建设成果,联盟成员相互开放国家级、省级实习实训中心。

5.合作发展。

联盟成员积极支持专业开发、"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大赛;依托联盟网站,共建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教学资源,加强宣传和交流;积极为合作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

6.合作研究。

组织开展校际科研课题与社会服务项目合作,提升科研与社会服务能力。

开设xx高等职业教育论坛,开放科研资源,建立跨校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课题与社会服务项目,开展商贸流通研究,进行应用技术开发和创新,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自愿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xx省xx高职院校、xx类专业较多的高职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均可以单位的形式申请参加联盟,成为联盟成员。

第八条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常务单位会议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2.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人才;
4.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5.联盟内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联盟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2.执行联盟的会议决议;
3.向联盟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4.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5.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6.联盟各企业成员原则上成为联盟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7.联盟成员作为活动承办单位时,本着节约的原则负责活动经费的筹集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要求退出时,应提前3个月向联盟轮值主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常务单位会议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联盟的组织机构是"联盟理事会",由联盟常务单位、联盟单位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联盟常务单位的党委书记和院长任常务理事,轮值主席单位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秘书长由轮值主席单位指定,其他常务单位委派1名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联盟理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主要负责落实联盟的年度工作的计划,开展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xx商贸职业技术学院、xx工商职业学院、xx财贸职业学院、xx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徽商职业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作为联盟常务单位;xx 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铜陵职业技术学院、xx国防科技职业学院、xx中澳科技职业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荣事达集团、xx 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xx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外运合肥物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作为联盟单位。

第十五条联盟主席实行轮值制,由常务单位轮值,任期1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联盟全体会议通过之日(2011年4月29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职教联盟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xx职业教育联盟。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要求,本联盟以xx市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主体,联合部分省属职业院校,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组成,是实现社会与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自愿联合体。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职教联合、面向社会、服务经济、管理创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政府、社会和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在推进xx市及黑龙江省经济社会、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联盟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政府,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联盟秘书处设在xx职业技术学院(xx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
确保国家的经济和创就业改革发展政策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形式,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

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师资和场所,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培训中的作用。

(四)建立系统化的教学实践基地,为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创造条件,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加强校际合作和联系,在教学、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展开有效合作,提升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六)发挥联盟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行业企业的应用性研究,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决策和咨询服务。

(七)探索实施中高职衔接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

(八)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适时开展国外培训。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联盟成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级各类院校、企业或科研单位;能为政府部门决
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研究成果的,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
(二)联盟理事会责成秘书处按照加入联盟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联盟的服务,联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优先使用;
(三)联盟所联系行业、企业在选用毕业生过程中,联盟内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五)加入与退出联盟自愿、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本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本联盟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四)向本联盟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不遵守本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成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联盟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代表制,并设少量个人理事。

个人理事须是有专长、高技能或是在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特殊业绩,且有较高知名度者。

个人理事由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可召开部分理事参加的会议或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聘任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成员代表召开理事大会和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三)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联盟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八)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等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部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联盟成员落实工作方案;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六)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沟通协调联盟所联系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采集整理教师专业实践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信息;搜集和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八)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院校、行业企业和部门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有关部门和联盟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常务副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四)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代表联盟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五)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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