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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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59期)2005年第2期
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
论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农业发展
付丽洁, 马三喜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94)
[摘 要] 入世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利弊并存,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策略应重在趋利避害。

文章在分析农业领域科技创新面临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好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防止外国公司滥用权力、传统农业科研机制入引入市场机制的矛盾、传统农业推广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508X (2005)022*******
[收稿日期] 2005
0106
[作者简介] 付丽洁(1964-),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20世纪末,“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引起了人们的
注意,中国已通过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中国入世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这对我国农业发展影响至关重大。

因此本文拟就我国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对我国农业
发展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领域国际合作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了。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1]。

此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进程大大加快,国际条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TRIPS 协议在缔结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原本持不同的立场,在知识产权的实体要求、生效时间、特殊例外等一系列问题上,谈判过程中出现过激烈的争议。

“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时,对要不要制定一个单独文件,各方仍达不成共识[2]。

”直到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发达国家提出了交换条件,以在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中做出大幅度让步来换取并补偿发展中国家因纳入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损失,并接受了发展中国
家‘不把知识产权变成合法的贸易障碍’的主
张[3]。

”在此背景下,TRIPS 协议的最后文本草案才基本获得通过。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对不同国家的利弊影响不同,早在TRIPS 协议订立之初就已决定。

根据WTO 规则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来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符合我国利益要求,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的规则;二是对我国利益特别是现阶段利益不利的,多体现为超越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WTO 规则;三是中性原则,其利弊决定于我们的把握和利用能力。

笔者认为,从当前国情状况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属于第三类,即需要我们从自己的情况出发,审慎地利用和把握,这是本文提出我国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策略的出发点。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来说是把“双刃剑”,我们在希望中国农业领域的创新科技成果得到保护的同时,我们也要为保护他人的智力成果支付相应的代价。

这种制度对我们所带来的利大或利小,主要是取决于我们在农业科技领域、生产领域的实力大小。

我们应当正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竞争的有力工具,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国际谈判中极力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是因为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科技实力,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

而科技实力弱势国
家面临的是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引进强国的先进技术,不能随便地使用“拿来主义”;另一方面,如不保护知识产权,则因没有鼓励技术创新的制度,永远都会处于落后状态,也不会营造出良好的吸引外资的环境。

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总体框架之下进行高标准保护,中国既已入世,则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对TRIPS协议做出任何保留。

我们所探讨的空间,应限于在遵守TRIPS协议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

制定我国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必须把提高农业竞争力作为目标。

因此,我们须正视自已的优长和劣短,分析我们跨进世贸大门后遇到的难题,制定我们的对策。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有利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农业发展有利的影响是:
第一,地理标志的保护会对我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国农业领域,有较多优质产品的质量是与其特写区域的自然因素密切相关,如西湖的龙井、五常大米、库尔勒香犁。

过去由于没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导致许多地理标志被滥用,既不利于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建立公平、合理的竟争机制,损害特定权利人的利益,也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今后,作为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应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善于运用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规定,加强自己在国内、国际市场竟争中的优势。

第二,知识产权的品牌保护对规范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秩序会起到有利的促进作用。

商标通过其识别功能的发挥可经强化市场主体的精品意识,使其着力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上下功夫。

品质优的产品要通过创建自己的品牌,提高消费者的认同度。

因此,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还要善于把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利器。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

英国科技比较史学家、汉学家李约瑟博士在他的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瑟之谜”,其主要思想是探讨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与东方世界(主要是中国)衰落的奥秘。

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做了解答:科学技术进步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或结果,而制度是决定科技发展进而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最有利、最直接的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赋予知识资产的生产者享有独占、排他和一定程度对自己发明创造成果的垄断权,从而形成对人们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势,鼓励创新、实用的成果创造出来,无疑是我国农业发展必经的一条途径。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农业发展可能会带来的令人担忧的不利影响是:发展我国的农业经济,必须对我国农业结构进行调整。

调整农业结构,又离不开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成果。

但在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方面,我们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目前在我国农业科技领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芯片”现象。

当前我国农业仅在小麦、棉花和水稻等少数作物的品种上,尚有国际竞争优势,而“洋品种”正在主导中国农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和推广“洋种苗”需要交品种使用费,这必然大大提高了中国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成本[4]。

二、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对策
入世之初大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还限于从预测的角度进行分析,而现在再来分析这个问题应更注重从中国入世三年多来的农业新形势出发,分析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适应之处,分析农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只有找出特点、找出差别,才能制定适宜的对策。

入世三年多来,我国农业竞争力弱的基本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因此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对策应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竞争力这一目标,结合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现实问题制定,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过程中,处理好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与防止、限制外国公司滥用权力行为的关系。

有关知识产权的涉外纠纷已从工业品领域波及到农产品领域。

如中日之间的农产品纠纷已拉开帷幕。

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蔬菜、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国。

但根据日本新修改的《种苗修改法》,在日本开发和培育出来的优良品种未经许可被带到海外,虽然该法律对在国外的繁殖、栽培和销售收获物无能为力,但一旦该产品出口到日本,并在日本国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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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日本有关部门却可以对其进行制裁。

而按照以往的法律,优良品种被转移到国外之后,无论怎样繁殖和栽培并销售,日本有关方面都无力阻止。

这一新规定对向日本出口农产品的中国企业很有可能造成重大消极影响[5]。

引进高新技术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会陷入被动,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强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我们如何应对,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一方面,强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时,外商投资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日益增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的倾向更加明显。

尽管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工业领域,给我国企业界和法学界带来很大震动,但在农业领域我们应引以为鉴、未雨绸缪。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充分地行使合法的权利,防止、限制外国公司滥用权利的行为。

TRIPS协议对禁止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做出规定。

该协议第8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对方有损害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TRIPS协议所规定的成员方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义务,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更可以把其理解为我们的权利,而且我们应当充分地研究这方面的权利,合理地使用这种权利。

许可使用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强迫被许可人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阻碍技术的传播与转让,限制合理竞争的行为。

TRIPS协议列举了三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排他性的返授条件;(2)阻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当被许可人认为自己受到上述限制竞争行为的损害时,可以请求另一成员提供与许可人协商解决的便利,也可以选择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我国应对外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二)处理好传统农业科研体制与引入市场机制的矛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加强农业科技中的作用。

促进高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的有效结合,扬科技之长,避资源之短,把依靠资源为基础的农业逐渐转变为依靠科技为基础的农业,这是必由之路,我们只能力争在保护知识产权与提高竞争实力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农业科技创新技术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上划分,也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但是我国农业与工业的科技创新有着完全不同的体制,涉农领域的技术创新有着自己的传统机制,我们必须考虑农业的特殊状况,采取区别的政策。

我国农业科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传统的农业科研体制的形成,照搬的是前苏联模式,农业研究与教育、开发和推广相脱节,技术革新缺乏动力;(2)农业科研优先领域和重点课题的确定和组织管理缺乏有效机制;(3)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影响了技术革新的进程。

涉农企业没有形成依靠科研单位共同开发新产品,利益共享的观念,加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中试条件较差,成果转化困难重重;
(4)农业科研投资不足,传统体制下,农业科研主要靠国家投资,但改革后,国家投资下降,影响了科研工作的进行;(5)农业科研人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6]。

上述问题对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功能起着制约的作用,影响了整体科研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有关农业科研体制的改革问题成为有关方面研讨的热点问题。

改变传统的农业科技体制,使之适应农业科技加快发展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引进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7]。

限于本文的篇幅和研究重点所限,不能对我国农业科技体制的改革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

笔者认为: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当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引入市场机制,导致让更多的科研人员自己到市场上去找钱,从而影响了科技人员潜心研究的积极性;但是传统的机制,又导致科研与市场脱节。

要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对农业应用科学,需加强以市场需求作为科研的导向,推进农业科研机构进入市场,面向市场搞科研,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科研项目,应加大攻关力度,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也还要兼顾农业科研的公益性。

在农业市场主体还未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农业科研的国家投入不能减少,而要加大,同时要优化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减少重复浪费。

对农业基础科学的研究,不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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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驱动而忽视。

总之,在新旧体制的过渡过程中,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必然出现很多矛盾,这个“阵痛”的过程如果处理不好,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将成为空谈,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作用将难以发挥。

(三)处理好传统农业推广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建立在知识产权为私权基础上的相关保护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农业推广制度从理念到制度上都存在着冲突。

许多探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中都指出:农业科技领域“重成果轻保护”的倾向过于严重。

许多人为“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鸣不平,认为他早已应是亿万富翁了,但他不但将这一技术无偿推向全国,而且推向了世界。

而袁隆平先生本人却在两会期间呼吁:“我现在最着急的就是,由于经费和体制的限制,不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全国推广开[8]。

”这一“重”一“轻”有其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

仅有农业科研成果并不能直接带来农业的发展,还需要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从成果自身的特性看,应用效果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很大,与性能相对稳定的工业领域技术成果应用迥然不同;其次,从科技成果的需求和使用主体看,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者还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在农民对新技术成果尚未得到实际利益的情况下,科技成果的有偿推广所面临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第三,从科研成果投入的主体看,我国农业的科研成果,绝大部分是靠国家投入经费而取得的。

因此,科研成果的研制者更多的担忧不是农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自己的权利,而是担心成果停留在实验室里,基层的农业科技人员受生活所迫,靠经营种子、农药为生,没有条件帮助他们推广新科技成果。

我国每年取得的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约有2/3停留在实验室或试验田里[9]。

因此,制定我国农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对策,不能不考虑上述农业推广工作中存在的特性问题。

如何在科研与应用者之间架起稳固的桥梁?这是农业推广领域探讨多年的话题。

说到农业推广面临的难题,大家常常抱怨农业推广人员待遇低,没有工作积极性。

这只是问题的表面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坐等国家财政拨款可行性也不大。

因此要从深层次找原因。

从上游来说,要给科研机构压力,使其面向农业市场的需求,解决农户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技术问题,使农业的科技链和产业链衔接。

从推广工作本身来说,成功推广一项农业新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行为会给新技术的使用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行的农业推广机构进行改革,通过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

在此过渡过程中,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巧妙地利用WT O有关条款,扬长避短,促进农业的发展。

首先,关于农业专利与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农业专利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是“种子工程专利”。

发达国家都在加大对种子专利的保护。

但这种专利可能限制农民和研究机构对种子的使用,所以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应对动植物提供专利保护,这也是TRIPS 协议所允许的。

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 POV)的1978年文本,并已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国目前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是授予品种权,但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

有作者著文主张[10]我国加入的U POV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还存在较大差距,应尽快加入U POV1991年文本。

笔者不赞成这一主张,认为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仅以对农民的特权限制为例,根据1991年文本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种子也必须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种做法超越了现实情况。

其次,我们对农业领域的专利技术审查,应采用严格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采用严格的公开要求。

专利制度要确保每一项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做出的发明贡献和公开的内容相称,通过限制专利权人阻止其他人绕过专利发明的能力来促进竞争,并规定相应的保证措施,确保专利权不至于被滥用。

第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权保护制度,强化精品意识,提高农产品质量。

我国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品质量差,提高商品质量必须依靠企业的商标战略。

政府要引导企业充分地运用商标权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创精品、创名牌。

必须加大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作,力争在国际谈判中能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当世界上主要的知识产权大部分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体系将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我们一方面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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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现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另一方面,要联合发展中国家认真应对,积极参与并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在世界贸易组织第4届部长《多哈部长宣言》中,提出了WTO 新一轮谈判所关注的问题,其中与农业相关的问题是TRIPS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关于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的第一个全球性协议。

我国政府于1992年6月签署了该《公约》。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水平及商业化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履行《公约》上存在着分歧。

分歧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问题。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利用体现出巨大的经济效益。

发达国家希
望《公约》能有利于自己继续获取遗传资源,[11]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制定相应的机制,保证自己分享遗传资源被利用带来的惠益。

就农作物而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适应当地条件的土著品种被收集在“基因银行”用以提供传统植物育种所需的遗传多样性,这些被收集在基因银行内的遗传材料越来越有价值,但是被作为公共物品利用。

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应当积极地采取措施保护农民的权利,即保护与植物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分享食品的农业领域利用植物基因资源所得利益的权利。

我国已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我们应当在这些论坛里,与发展中国家协作,在谈判中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声音,争取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参考文献]
[1] 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53.
[2]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 )的法律制度[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96.[3] 刘剑文.TRIPS 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4.[4] 农业科技领域的“芯片”现象[EB/OL ].新华网安徽频道,2003201214.
[5] 蔺草之争可能使中日知识产权纠纷扩大到农产品[EB/OL ].http :∥/Articles/2003/11/489925.htm.[6] 王济民,姚瑾.加入WTO 后我国农业科研管理对策研究[J ].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4,(4):6-8.
[7] 我国科技农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EB/OL ].http :∥/info/showinfo.as p ?id =3146,2004212202.[8] 张显锋.两会记者手记:农业界委员痛陈农业科研体系弊病[N ].科技日报,2004203225.
[9] 张显峰.代表委员关注国家科技规划:农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有多大[N ].科技日报,2004203225.
[10] 张红兵.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趋势与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协调[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3).[11] 贾金虎.我国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上的分歧[J ].经济要参,2002204203.
IPR Protection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FU Li 2jie , MA San 2xi
(College of Hum anities &Development ,China A gricultural U niversity ,Beijing 100094,China )
Abstract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exist along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IPR protection after China ’s accession to WTO.On the basis of the s 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novations ,the authors raise five issues on res pecting IPR of oth 2ers and preventing right abuse by foreign firms ,conflicts in introducing market forces into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S &T research mechanism ,conflicts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motion mechanism and IPR protection ,etc.K ey w ords Agriculture ;IPR ;Protection ;Development

93・第2期 付丽洁等:论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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