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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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
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生产(技术)财政
部副部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培训、取得安全资
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工作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
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分工编制矿井采掘衔接方案,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按分工组织人员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与评
价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开挖面实施程序、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采矿
项目的进度和其他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第8条你必须尽你的责任,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挥工人违反规则或强迫工人违反规则、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法作业视而不见,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副部长降职至解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煤矿事故调查中的干扰,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对隧道
施工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在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和接替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
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
质量检查与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错误的决策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生产(技术)部副
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和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
和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
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况的严重性
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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