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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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汴政办[2017]91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3
【实施日期】201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日
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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