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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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10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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