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换热站安全运行规程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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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换热站安全运行规程范文
1、换热站运行工,必须熟悉循环泵、补水泵、换热系统的性能和结构。

2、换热站运行工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详细的记录,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3、水泵启动前,管网回水压力不得低于(0.2Mpa)并不得超过(0.3Mpa)否则泵不准启动运转,当压力低于(0.18Mpa)时,需启动补水泵,使其达到工作压力。

4、启动前,应检查电机、循环泵、螺栓、管道阀门等一切正常后方可启动运行。

5、运行中要经常检查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有无杂音和异常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热源厂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断电、停泵检修。

6、水泵运行中,电机温度不能过高(手感发烫),电流不能超过额定电流,泵和电机地脚螺栓不能松动。

7、泵和电机周围不得有障碍物,靠背轮处要安装防护罩,运转中严禁人员从机上跨越。

8、操作人员要定量定点对换热器阀门、管路、温度计、压力表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时向热源厂负责人报告。

9、设备运行中,不准从事危及安全的任何修理工作。

10、关合电机启动柜开关时,不能站在潮湿或有水的地方,柜前应辅设绝缘胶皮或木板,闸门应明显标出开关方向,严禁湿手操作。

11、运行中,要经常观察电流表、电压表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气线路是否完好,保护零线连接是否牢固。

12、停泵检修时,均需挂“在此工作”和“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临时停电应关闭总电源,来电后应恢复运行。

13、泵体要定期在润滑部位注油保养。

14、换热站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料,保持环境卫生。

2024年换热站安全运行规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换热站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换热站运行管理活动。

第三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换热站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不受到安全伤害。

第五条换热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紧急救援水平,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六条换热站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享安全信息,形成合力,保障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换热站设备安全管理
第七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保养、检修等管理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换热站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操作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换热站应当建立设备巡检制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换热站应当建立设备检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换热站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清洗、润滑、调试等,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运行参数、检修记录等,方便查阅和分析设备运行情况。

第三章换热站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换热站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类,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换热站应当加强对换热站周边环境的监测,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监测供热系统的各项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员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员工在工作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换热站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培训,培养员工的综合能力和多岗位操作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换热站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换热站应当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和监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换热站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和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供热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换热站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供热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换热站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的,造成设备故障或者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督部门和监管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导致供热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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