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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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10.19
•【字号】金府[2004]30号
•【施行日期】2004.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的通知
(金府〔200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历年遗留问题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
题”,特制定补充意见(三):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组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可以在村组撤制时并退还承包土地(含自留地)后纳入该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撤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责任单位)解决。
(二)原村组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已经撤制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由已撤制的原农村村组的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三)原村组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组撤制时纳入该村组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撤制村组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上述对象同时退还承包土地(含自留地)。
(四)原村组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组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或可以在其承包土地(含自留地)被征用时和村组撤制时,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自理口粮户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组,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原农业户籍所在的农村村组已经撤制的,参照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已撤制的原农村村组的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
其中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组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原村组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组撤制时纳入该村组人员,由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原村组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撤制村组时纳入该村组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撤制村组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原村组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可以允许符合家属农转非条件的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进行选择:
凡已办理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可以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撤制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个人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已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或镇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可以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各出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
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二)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含自留地)交回给该经济组织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
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五、关于渔业村组“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渔业村组“社统销”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渔业村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所在区域进入征地的渔业村组人员
在集镇规划区和非农建设进入成片征地时,可以通过对渔业村组带征地的办法,在征地和撤制村组时,渔业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
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撤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负责解决。
(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
对根据市或区规划要求,因整治环境而放弃水产养殖,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由作出整体转业决定的单位提出具体办法,为渔业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保险后纳入镇保。
(三)关于尚未进入征地或未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尚未进入征地或未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本人自愿放弃渔业的,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所在镇政府每人补贴一万元,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组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由本人参照征地养老办法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金,所在镇政府每人补贴一万元。
六、历年遗留问题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一)“小城镇户籍人员” 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由各镇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办理。
(二)“自理口粮户”、“农来农去”、“渔业村组”人员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参照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落实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三)“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由各镇负责办理镇保或落实保障的部门审核,报原办理户籍农转非的职能部门确认后,
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七、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八、解释单位
本意见由区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