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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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委托书尊敬的办理单位:
本人(全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特
此声明并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办理本人名下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
手续。
一、委托事项及授权
本人特此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准备材料:代理人有权代替本人准备并递交所有必要的材料,包
括工商局要求的企业注销申请表、各类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等。
2. 表达意见: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在办理过程中提出必要的陈述、
声明、抗辩和意见。
3. 缴费和印章: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必要时盖
章签字。
4. 办理过程中的变更事项: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对办理过程中的任
何事项做出变更和补充,并对必要的文件和材料进行调整和修改。
5. 受理和领取文件: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受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办
理结果,并领取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证明。
二、法律责任与义务
1. 代理人在代理办理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忠实履行委托人的所有工商注销手续事项。
2. 代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人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在办理完毕后无条件地归还给委托人。
3. 代理人在代理办理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商局的要求,确保所有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材料或信息存在虚假、不实等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终止代理行为。
6. 如因委托代理人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生效与终止
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委托关系。
终止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四、其他约定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的篇幅和表述仅限于工商注销登记委托事项,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和权益。
3. 如本委托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工商局要求有任何冲突或不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工商局的规定为准。
四、双方声明与确认
委托人:
(签字)(日期)
代理人: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