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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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
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

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

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9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

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

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

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
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

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

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

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

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各种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其它爆炸: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

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

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9、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分类。

(续)
三、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二),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97年)中第六条规定: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3、一般飞行事故为: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六)触电事故分类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铁路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四级事故
(十一)医疗事故分类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建筑安全基本知识_
建筑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且多为露天、高空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较差,不安全的因素随着工程形象进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规律性差、隐患多。

因此,建筑业属事故多发行业之一,我们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在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城市建设的同时,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我们施工企业的最根本的目标。

但是,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安全生产就是对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的最好的交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体人员。

因此,作为我们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概述一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入施工现场,首先要核查该项目的软件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各项安全台帐记录是否及时,是否有完备的手续,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一、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它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作为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它包括企业法人、分管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它包括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械设备部门、材料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3、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

它包括各工种: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电焊工、电工、起重工等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以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后,必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定期对前一阶段进行目标考核。

二、施工现场是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方案中必须明确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施工组织总设计
一个施工现场,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为指导,单凭想到哪干到哪是搞不好安全生产工作的。

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气候、季节变化等具体影响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还要根据工程项目特殊情况及时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另外,大型群体工程或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对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主要包括:深基坑支护、净空较高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起重吊装作业等要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设计严加督查,以防范于万一。

二OOO年,南京电视台演播大厅屋盖,因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不严密,项目经理掉以轻心,最终导致因模板支撑失稳,在浇捣砼时坍塌,造成特大安全事故。

2、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师要将工程具体情况、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程负责人、工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开始前,项目工程师必须对单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台帐记录,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3、体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
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再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权部门培训并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有了以上几项软件保证措施后,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要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从如下几个硬件方面重点检查:脚手架的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临时用电是否安全可靠,各类建筑机械设备是否灵敏有效,安全三件宝的使用、四口、五临边是否防护到位,落实好上面几项措施,就能有效地防止建筑业四大伤害事故的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亡、机械损伤)。

一、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1、立杆:除顶层可以搭接外,其余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扣件应交叉布置,相邻立杆接头不可设在同步同跨内,错开距离不小于500MM,立杆的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不少于两个扣件固定。

立杆的横距在1.05-1.3M之间为宜,纵距在1.5-
1.8M间为宜。

2、水平杆(大横杆):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可以搭接或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对接时,接头不可设置在同步同跨内,横向水平杆(小横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的下侧,主结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靠墙一侧的外伸长度不大于500MM,作业层的小横杆应等距离设置,且不大于纵距的1/2,即900MM左右。

3、剪刀撑:
每道剪刀撑跨立杆的宽度在5-7根为宜,且不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在45度-60度之间,脚手架外侧面必须在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大于15M,剪刀撑斜杆宜采用搭接,且长度不小于1M,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剪刀剪必须随立杆和水平杆同步搭接,其下端必须支承在垫板上。

4、横向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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