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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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强制措施对照表

强制措施对照表
2通缉在案的(通缉令县级上公安在自己辖区发布)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1项必须是即时扭送,除2-4项情形。
2-4项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任何时间扭送
注意:
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立即讯问,再按管辖移送。禁止故意拖延,更不能私设公堂
无法通知:
1、无家属无单位
2、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地址不明,边远交通不便,24时内难以通知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强制措施对照表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5、拘留,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继续侦查,
6、再审在押,可能判无罪,可以取保候审
禁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累犯、集团主犯、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1-5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活动范围:多大的空间—固定住处,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其正常工作、学习和医疗地点包括在内。居住地为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合法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number {01}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日期:汇报人:目录•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和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临时性等特点。

拘留取保候审050403020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逮捕监视居住拘传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到案接受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123维护社会秩序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02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未被羁押;必须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必须遵守法定时限。

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确定拘传的对象执行拘传讯问被拘传人通知被拘传人家属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拘传的对象,并制作拘传票;在拘传票上注明被拘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由执行人员将被拘传人带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拘传时间和讯问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拘传人家属,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01
拘传
拘传的概念
0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 接受调查和审判。
适用程序
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如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 或财产证明等。
0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由,并予以监视的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 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 必要的羁押。
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缴纳一 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随 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
01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2 03
适用条件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适用缓刑等。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 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拘 留决定书,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和解除
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辩护、申诉等权利。如果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特点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种类与适用范围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 逮捕五种。
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保证其随传随 到,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可以减轻犯罪 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案件 的侦查和审判。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原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和保障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保障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3〕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和责任 监视被保证人遵守义务;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背义务的,及 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经查证属实,由县以 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报告人逃匿的,保证 人与其串通、协助逃匿或明知藏匿地点 拒不提供的,对保证人依法追究刑责;
• ②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变动24小 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③传讯时及时到案; •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⑤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 ☆公检法还可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多 项规定:
•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五、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 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负责指导〔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
• 首先,审讯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 展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承 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
• 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讯员谢某未经 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犯了拘传的 法定程序。
• 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 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 ,审讯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 室内,第二天才进展讯问,违犯了法律的规定。
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被告的,保证人承
〔二〕财产保证
〔1〕财产保证〔也称保证金保证〕——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 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 逃避和阻碍侦查、起诉和审讯,并随传 随到的保证方式。
〔2〕保证金的数额:1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
•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退还及保证人 的罚款,由县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是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 者解除
7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表8-2 强制措施原则
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 适用强制措施 【BT法考.应试技巧】羁押只有在有必要时方可适用,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 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者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
《拘传证》/《拘 传票》 不可口头
《传唤通知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节 种类★★★★★
【例题·多选题】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20266)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一、拘传与传唤(公检法/公检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 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力度最轻)
第二节 种类★★★★★
主体 对象 程序
表8-4 拘传具体规定
公检法机关 【BT法考.应试技巧】这是唯一一个公检法3个机关都可决定、都可执行的强制措施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T法考.应试技巧】 (1)对证人、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适用拘传 (2)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诉——强制措施逻辑图

刑诉——强制措施逻辑图

一、拘传——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1、决定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与执行。

2、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期限——拘传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禁止规定①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②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1、决定与执行机关——公、检、法均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或国家负责执行。

2、适用对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期限——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4、保证方式——人保或财保,但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对同一人采用①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②保证人:可以适用保证人保证方式。

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禁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主犯;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④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注意:上述4种情形的例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取保除外三、监视居住1、决定与执行机关——公、检、法均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或国家负责执行。

2、适用对象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最长不超过12个 月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
有证据证明可能判 处徒刑以上刑罚且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尚不足以防止 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逮捕必要的犯罪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 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 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比 项
目的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适用对象
条件
期限
强制措施
拘传
强制被讯问人 及时到案接受 讯问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
保证刑事诉讼 正常进行,重 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保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保证刑事诉讼
监视居住 正常进行,减 少羁押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3日,特殊情 况可延长1~4日;符合 条件⑦的重大嫌疑分子 可延长至30日(实际最 长37日) 检察院:10日,特殊情 况可延长1~4日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不得超过两个月,但①案 情复杂不能终结可延长一 个月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经申报批准可延期审理③ 刑诉126条规定的案件期限 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 长两个月④刑诉126规定且
制止犯罪,防 止现行犯、重逮捕
防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 避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或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检法各自执 行
已经立案而未 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 人
①已经立案②未被羁押 ③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案④根据案件 情况直接拘传

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 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适用条件为: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 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期限及延长规定
期限
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延长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逮捕期限及延长规定
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 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 个月。
延长规定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 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 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拘传期限及后果
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后果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 的休息时间。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学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强制措施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指定居所内进行监视居住,以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方法。
执行逮捕
经审查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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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05
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等行为,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概念
公安机关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逃犯等。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在具备拘留条件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
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适用条件,依法作出是否适用监视居住的决定。
执行程序
被监视居住人需在指定居所内生活,并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执行机关负责实施监视居住的具体措施。
监督程序
被监视居住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或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提出申诉。
必要性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种类和时机。
适当性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 判可能性的大小。
•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体状况或其
他情况。
拘传
•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 有必要直接拘传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问的一种强制 方法。
取保候审的程序
• 取保候审的决定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 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 决定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程序
• 取保候审的撤销或解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
• 根据刑诉法第36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 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 扭送并不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大小
案例
• 孙某系海成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 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 的下列行为中,哪些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 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C、D
• 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2 日内才返回
•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重大复杂的20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核的上级检察院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逮捕的变更和撤销逮捕的变更和撤销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逮捕人存在某种情形不宜继续羁押或者被告人已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刑判决虽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不应对其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逮捕这种强制措施错误逮捕的赔偿错误逮捕的赔偿因错误逮捕而取得赔偿权利的受害人仅限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确认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案例一案例一被告人常某1986年3月出生

08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08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121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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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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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 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 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
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
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
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
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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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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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第一,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大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起 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 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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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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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措施的立法意义
得超过24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 算。
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 间隔时间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检院规则 规定一般不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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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研究性学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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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条件
(1)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①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②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 有法 定的 某种 紧急 情形 ③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 ④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逮捕与审前羁押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取保候适用过程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侦查起诉审判公检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审适用对象适用方式适用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保证金保证刑诉顺利进行英美法系主要特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释大陆法系主要特点国家权力取保候审与保释的比较权利保释裁量保释无条件附条件保释裁量保释附条件保释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取保候审与保释的相似之处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具有双重性2从二22从作用看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均影响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3从法律效果看二者都具有程序性和暂时性人的人身自由3从法律效果看二者都具有程序性和暂时性取保候审与保释的区别准予准予与不准不准予适用适用期不准不准予与不准予的条件不准予的条件予的救济措施的救济措施期限予主体不同主体不同取保候审能这么用吗
检察院
拘留的呈批和决定
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 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执行拘留的 期限,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等。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应当制作 《拘留证》,作为执行拘留的法律凭据。 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办案部门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 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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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十二个月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
监视居住
六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公民扭送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期限
适用情形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特殊
拘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十二小时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1、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
2、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3、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1、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检察院应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2、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逮捕(出示逮捕证)
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无权!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送看守所羁押、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需要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拘留(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期限
适用情形
不适用
决定机关
特殊
继续盘问
1、一般为十二小时;
2、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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