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及孕妇保护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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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及孕妇保护管理办法
版本
受控
批准审核编制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0日
文件修改记录
1目的
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用人机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性员工及怀孕女性。

3职责
行政管理部负责制定并执行女职工及孕妇的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及劳动保护设施,并监督各部门具体执行,各部门依本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4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5工作程序
1、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升职、解
雇或退休等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不因员工的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资格、政党或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采取歧视行为,公司禁止在招聘信息中加以有关性别歧视、区域要求、民族限制、信仰要求等歧视性内容。

2、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的行为,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
工及怀孕妇女实施特别保护。

3、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性胁迫、威胁、凌辱或剥削性质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接
触。

4、公司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体检或童贞测试。

5、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均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各部门每月应定期根据员工自愿提
8、报原则,统计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名单,统一提交《各部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劳动保护统计表》到行政管理部。

由行政管理部制定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
8.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安排其加班。

8.2 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8.3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休息时间。

8.4 对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允许其脱产前往医疗机构检查。

8.5 怀孕女职员可请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8.6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7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得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8.8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9、行政管理部必须会同工会等组织做好女职工及孕妇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工作,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相关保健知识讲座,并监督用人部门切实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措施。

10、行政管理部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劳动保护设施及条件,必要时可与各用人部门协商,变更特殊需要的员工的劳动环境及工作内容,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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