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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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选举程序
第一条为推进本厂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切实增强工会活力,实行工会干部直接选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工会干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职工公认的原则;
(3)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干部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发展,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的信任和拥护;
(4)具有履行本岗位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四条由公司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名,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并在公司宣传栏公示。
第五条工会干部候选人由工会委员会民主推荐,公司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候选人应在公司正式选举7天前进行公示。
第六条直选工会干部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参加选举的人员为公司有选举权的全体职工
(2)参加选举的职工实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选举大会。
(3)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4)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者,得票多的始得当选;
(5)选举设计票人2人,监票人2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人员中当场推选产生。
(6)填写选票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每张选票只能投1个赞成票, 超过1个该选票无效;若不同意候选人的,可以另选他人。
(7)选举采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8)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实到人数,选票有效;回收的选票多于实到人数,选票无效。
第八条选举工会干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工会干部选举办法》(主持人由不是候选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
(2)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3)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或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或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4)发放选票并宣布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5)选举人根据个人的意志和选举规则填写选票;
(6)公示投票箱并投票;
(7)计票人清点选票,并公布有效票、无效票;
(8)当场唱票、计票、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