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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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7.15
•【字号】呼政发[1998]52号
•【施行日期】1998.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政发[1998]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市外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提供服务工作,统一由呼市经贸归口管理;具体事宜由呼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承办。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

二、中国公民在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工作或求职应聘的,应持有呼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认可的雇员证,并接受其受理。

我国劳务输出单位派出或又被返派到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的劳务人员,在回国30日内,须持原劳务输出单位的函件到呼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三、任何单位在接待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的中国雇员时,须凭其雇员证洽谈业务和办理有关事宜。

四、呼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应会同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了解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使用中国雇员的情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聘用中国雇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雇员聘用合同。

五、凡受聘于外国企业、外国金融常驻代表机构、三资企业、涉外企业的中国公民,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呼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本市任教的外籍人员,如聘用中国公民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七、向港、澳、台地区驻我市代表机构和港、澳、台资及华侨企业求职应聘、承揽服务等事宜,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呼市经贸委会同市国家安全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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