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府[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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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正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惠府〔2008〕13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东:324国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南:三环路与演达大道路口交汇处,西:惠州市第四中学,北:惠州大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以及惠环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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