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982 中文2004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內容
簡介:
1、範圍
2、組件
3、量度單位
4、沒標日期的參照
5、專門術語
結構:
6、概述
7、櫃架及外殼
8、超流保護裝置
9、機械組裝
10、防腐蝕保護
11、電源連接----電器電源線連接
11.、電源線與插頭
11.2、插針端子
11.3、應力釋放
11.4、軟線套管
12、電源連接---永久性與電器連接
12.1、概述
12.2、線路接頭
12.3、接地端子與導線
13、內部布線
14、帶電部件
15、電氣絕緣
16、馬達
16.1、概述
16.2過載保護
17、電掣
18、電熔
19、間隙
20、接地
20.1、要求接地
20.2、連續性
20.3、接地識別
21、帶電部件的溢流
防止個人受傷
22、概述
23、附件
24、活動元件
25、穩定性
26、穩定性---手推車及固定座
27、外殼及保護裝置
28、開關、操作裝置和聯鎖
29、表面溫度
30、器具
30.1、所有刀具
30.2、連接電源線的刀具
30.3、電池操作的刀具
30.4、攪拌器
30.5、食物加工器
30.6、食物切削器
30.7、肉磨碎機和糊狀擠壓附件
30.8、咖啡機
30.9、蔬菜撕碎機/切片機和離心式榨汁機
30.10、冰塊軋碎機
30.11、棍形混合機
30.12、咖啡粉碎機
30.13、糊狀混合機的擠壓器
器具的工作(狀況)
31、概述
32、漏電測試
33、操作測試
34、開始工作的電流測試
34.1、受灰士保護
34.2、其他的超電流保護
35、輸入測試
36、正常溫度測試
36.1、概述
36.2、食物混合器
36.3、攪拌混合器
36.4、液體混合器
36.5、榨汁機
36.6、碎肉機
36.7、嬰兒食物碾磨機
36.8、嬰兒食物切碎機
36.9、肉切片機
36.10、攪乳機
36.11、磨刀器
36.12、開罐頭機
36.13、冰塊軋碎機
36.14、蔬菜撕碎機
36.15、霜淇淋混合器冷凍機(提桶形)
36.16、咖啡研磨機/磨碎機
36.17、刀具
36.18、食物切碎機
36.19、食物加工器
36.20、電池帶動器
36.21、櫃下面或牆壁上安裝式器具
36.22、棍形混合器
36.23、帶有搖奶配件的棍形混合器
36.24、糊狀物混合機擠壓器
36.25、糊狀物擠壓配件
36.26、手持餡餅切刀
37、絕緣抗電壓測試
38、因受濕氣產生的漏電的測試
39、漏電和絕緣抗電壓測試(重復)
40、帶電部件溢流測試
41、對經受折曲後部件降級的測試
42、未經受折曲的部件的可靠性測試
43、絕緣阻抗測試
44、攪拌器頂部開口漏水測試
45、抗潮濕測試
46、持續操作測試
47、異常操作測試
48、電源及電池充電機測試
49、電子控制過載測試
50、過濾器/外殼應力抵抗測試
51、環境測度後操作測試
52、開關過載測試
53、開關耐久測試
54、應力測試
55、往後推然後釋放測試
56、器具接合器保持
57、金屬外殼沖擊測試
58、掌上型器具塑膠外殼
58.1、範圍
58.2、概述
58.3、外殼燃燒
58.4、抗灼熱絲測試
58.5、沖擊
58.6、釋放應力變形
58.7、輸入(重復)
58.8、張力釋放(重復)
58.9、可接近
58.10、外殼間的間隙
58.11、異常操作
58.12、嚴酷使用條件
58.13、熱老化
58.14、負載測試
59、固定器具的塑膠原料外殼
60、熱塑性塑膠線圈及熱塑性塑膠絕緣物料
60.1、概述
60.2、正常條件
60.3、異常條件
60.4、運轉燒壞條件
61、絕緣抗電壓測試
62、接地連續性測試
63、及性連續性測試
64、電氣指示裝置
標志
65、概述
66、警告
66.1、概述
66.2、食物混合器標志
66.3、攪拌混合器標志
66.4、液體混合器標志
66.5、連接電源線刀具標志
66.6、電池操作刀具標志
66.7、開罐頭機及磨刀器標志
66.8、混合式切肉機標志
66.9、蔬菜撕碎機(圓錐形)標志
66.10、蔬菜撕碎機(碟形)標志
66.11、食物磨碎機雪糕機及果汁機(鉸刀式)標志
66.12、食物加工器及食物切碎器標志
66.13、嬰兒食物切碎/磨碎機標志
66.14、果汁機或搾汁機(離心式)標志
66.15、切片機標志
66.16、冰塊軋碎機及附加零件標志
66.17、有螢光管的器具標志
66.18、戶外器具標志
66.19、碎咖啡機及牛油攪拌標志
66.20、混合式器具標志
66.21、多速試器具標志
66.22、手推車及固定座標志
66.23、棒式混合器標志
66.24、包含分離式電池/電池組器具標志
66.25、電子控制停止位置標志
67、外箱標志
說明書
68、概述
69、所有器具類型
70、特定器具
70.1、食物混合器
70.2、攪拌混合器
70.3、液體混合器
70.4、電源線接連刀具
70.5、電池操作刀具
70.6、開罐頭機器具
70.7、磨刀器具
70.8、混合式碎肉機
70.9、蔬菜撕碎機(圓錐形)
70.10、蔬菜撕碎機/切片機(碟形)
70.11、碎肉機
70.12、嬰兒食物切碎機
70.13、嬰兒食物磨碎機
70.14、雪糕機
70.15、冰塊軋碎機
70.16、果汁機(攪刀式)
70.17、果汁機或搾汁機(離心式)
70.18、切片機
70.19、食物加工器
70.20、食物切碎機
70.21、咖啡磨碎機
70.22、戶外用器
70.23、與手推車或固定座一起使用的器具
70.24、手推車器具或者固定座器具
70.25、多速式器具
70.26、電池操作器具(帶分離式充電器)
70.27、電池操作器具
70.28、裝在吊櫃下及牆壁上的產器
70.29、糊狀物混合擠壓器
70.30、糊狀物擠壓配件
70.31、棒式混合器
70.32、電子控制停止位置器具
71、用戶保養
72、安裝說明
73、戶外使用器具
74、極性
附錄A
配件標准
簡介
1、範圍
1.1、這些要求包括馬達驅動式家用食物處理器和廚房配件,如磨刀器和開罐頭機,它們用於短
時間操作,每年使用時間小於100個小時,其使用符合國家電器標准。

1.2、在以下的正文中,適用於此範圍內的任何一種器具的要求,如攪拌機或混合機機,可通過
參考閱讀所涉及的要求來加以識別。

沒有此特定參考或者如果使用週期性的器具,可理解為器具的所有的要求都符合標准。

1.3、這些要求適用於導線連接和永久用導線連接的馬達驅動式電器,電器的額定值為120V或
240V,包括低壓電源及配有充電器的電池驅動電器。

1.4、這些要求適用於家用電器,用於電器評定的UL763馬達驅動商業食物處理器之要求適用於
商業使用。

1.5、此標准不包括這些產品的環境衛生,污染或噪音方面的內容,這些項目之參考可在
ANSI/ASME F 2.1食品,藥物和飲料設備標准中找到。

1.6、使用發熱元件的器具,以此標准要求為基礎這行判定,在它們適用的情況下,更適當的要
求可適用於家煮食電器。

2、組件
2.1、除2.2指示的組件包括在標准中符合要求外,見附錄A所列舉的標准適用於一般產品部件。

2.2、部件不需要符合指定要求
a)包括未在此標准內的產品的申請中的要求,或者,
b)由此標准的其他要求所代替。

2.3、組件應根據它的使用目的等級來使用它。

2.4、指定部件在結構特徵上是不完整的或者其功能有局限性。

此類部件要求在一定的限制性條
件下使用,如不超過特定的限制溫度、並且也只能用於這些指定的條件下。

3、量度單位
3.1、沒有括號的值是所要求的值,括號內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者近似值。

4、沒有標明日期的參照
4.1、此要求標准內如出現有未標日期的標准就可以看作是最新修訂的標准。

5、專門術語
5.1、為了此標准,使用以下的定議:
5.2、斷續負載家用電器---只是偶爾使用的產品,如食物混合器和開罐頭器是此設備類型的例子。

5.3、手推車---固定座(見5.19)配有自位輪、車輪、滾筒或類似的使它移動的裝置。

5.4、自位輪---附帶在手推車或固定座,使得手推車和固定座能夠移動裝置。

5.5、有蓋混合器容器---食物混合器容器上的一個開口用作固定刀具裝配
5.6、磨咖啡機----馬達把咖啡壓碎成粉未,當咖啡豆通過一組齒輪或有齒輪的滾筒,此電器有輸
入料斗及排出容器。

5.7、碎咖啡機----馬達驅動刀具以高速切碎咖啡豆成粉未。

5.8、固定於櫃台的器具---器具被固定在櫃台,餐台或長凳上作為電動驅動功能,如攪拌器等,
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証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5.9、潮濕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在頂蓋,大帳篷、屋頂敞開的地方以及走廊等類似的位置,在
這些地方區域電器被部分保護,也可使用或儲存在中等濕度的內部位置,如一些地下室、車庫和冷藏倉庫。

5.10、乾燥位置---電器被使用或者儲存在非正常經受濕氣或潮濕的地方或區域,或者暫時經受
濕氣或濕度的位置,建築物在建造過程中也在該範圍內。

5.11、外殼:電器部件
a)提供可能引起觸電危險的電器的任何不可接觸部件的外殼或者電器所有的不可接觸的
部件外殼。

b)可減少因電器被觸及而必生的火災。

5.12、固定器具---固定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一特定位置的電器。

5.13、手持支撐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被用戶身體任何一部分支撐的電器,如
電動刀具---用來碎肉,可認為是掌上型器具,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証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5.14、聯鎖裝置---一種裝置或佈置,為了安全的目的,通過一種方式,一個部件的功能被另一
個部件的功能控制。

5.15、線---電壓線路---為了此標准被稱為線電壓的電路,此電路的最大電壓為250V,並且在這
些低電路中會有其特徵。

5.16、低電壓線路---被定議為低電壓的電路是指----其電壓由基本的電池、標准的2類變壓器或
者變壓器和阻抗所組成的裝置(此裝置符合2類變壓器的要求)所提供的電壓,當它處於開路狀態時,電壓的最高值為250V。

5.17、開蓋攪拌器---食物攪拌器的頂部有一個可以分離的蓋。

5.18、使攜式器具---該器具能由一處移到另一處作正常的使用,但有些便攜式器具將其從一個
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後卻不能夠作正常的使用。

5.19、固定座---該結構作支撐器具使用。

5.20、固定式器具---該器具不易於由一處移到另一處使用。

5.21、輔助式電池過載保護---此設備設計成能夠由事先選擇好的時間和在產品內部的電流或電
壓來使得產品能夠自動開啟。

當電流過高或電壓過高、過低時,它可保護產品。

5.22、濕位置---外露使用或儲存在外界環境且未保護的地方或區域。

結構
6、概述
6.1、器具應使用適合於特別用途的原料,且應在裝備良好的工廠中製造和完成、具有切實可行
的工藝等級和一致性程度。

7、櫃架及外殼
7.1、器具的櫃架和外殼應足夠堅固以防在正常運作中遭遇到濫用。

器具的結構應能防止整個或
部份因所要求的最小可接受間隙減小、鬆散或部件的更換及其它的嚴重性缺限(此缺限有可能因發生炎災、或觸電等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損壞。

7.2、器具應所配帶的外殼的材料必須是特有的器具的可接受材料,在正常條件下使用這些器
具,這些器具的電氣部件不能因器具發生火災而對人造成害傷。

7.3、判斷外殼是否可以接受,其中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a)物理強度
b)抗撞擊性
c)吸水性
d)防腐蝕性
e)易燃性
f)在正常或異常使用條件過程中,對因溫度使外殼變而對此變形的對抗性。

對於非金屬外殼,有關熱老化所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

7.4、除那些需外露以執行其功能的部件外,如混和器的攪拌葉片,器具外殼應遮蓋所有活動部
件,見:“防止傷人保護
7.5、器具的帶電部件應定位好或包裹住,以便防止因不小心觸及非絕緣帶電部件。

7.6、磨刀器外殼的結構(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包括有機械削磨塊的器具,其削磨器對於馬
達或電器分隔是未密封的)在削磨過程中應能阻止所產生金屬屑的引入----如果金屬屑的引入會導致火災或者電擊。

見39.3-39.5
7.7、當戶外使用器具經受模擬條件測度時,此模擬條件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會碰到,其結構應能
防止水進入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見45部份防濕氣測試。

7.8、如果在圖7.1中說明的探針,當插其尖端進入外殼開口時,不會接觸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
或膠膜包裹的導線,則在外殼中的開口有小於1英寸(25.4毫米)的較小尺寸是可以接受的。

探針應適用於所有可能聯接的位置。

7.9、一個開口用於為器具提供懸掛或固定的釘子、鉤或類似物。

這些釘子、鉤或類以物不得使得器產生引火也不能接觸以下的物品:
a)未絕緣帶電部件
b)有磁力的電線
c)內部線路
d)活動零件
e)可導致水災或電擊的任何其他部件
7.10、如果在外殼內沒有帶電部件或有力的導線,那麼如圖7.2所示的外殼上的開口----其為1英寸(25.4毫米),或者更大都是可以接受的。

此導線要符合以下的要求:
a)距開口的周邊小於中小於X,同時也應符合:
b)周邊X距離到其平面投映產生的容積內。

X即為能被嵌入到開口內的最大的直徑的5倍。

7.11、關於7.2-7.5中的要求,在器具的檢查過程中,外殼的任何部分可被忽略----那是受到保護能防止電擊或傷人的部分----或如果:
a)外殼用或不用工具打開或拆卸以執行製造商推薦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
接或其他操作。

b)不用工具能打開或拆卸
例外:如果電器標記與45.7一致,外殼的一部分要求用工具打開或拆卸以執行製造商推薦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接或其他操作以何持其位置。

7.12、自動控制器具的外殼應能防止熔化金屬,擾燒的絕緣體火焰微粒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燒原料上,包括支撐器具的表面上。

見15.2.2
7.13、在7.12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抗著火原料擋板
a)在馬達下除非
1)馬達或器具的結構部分配有類似檔板之部件。

2)當馬達在如下各種失效條件下開動時,對馬達予以保護面沒有絕緣燃燒或熔化金屬掉
落在支撐器具的表面上。

i)主線圈開路
ii)啟動線圈開路
iii)啟動線圈短路
iv)對永久性分離電容馬達,電容短路,短路適於馬達通電前和轉子被鎖緊時。

3)馬達應裝配有熱敏保護器(對溫度和電流都很敏感的保護裝置),馬達最大負載時,在
馬達運轉而漢有使保護器循環條件下,防止馬達繞組溫度超過125℃(257℉),以及馬
達轉子鎖時,防止超過150℃(302℉)
b)在導線下,除非它是聚氯乙稀絕緣體或熱塑絕緣體。

除端子外,有必要把電擊,繼電器,螺線管或類似的各自完全地密封住,除非它顯示部件的故障不會導致可能的火險,或器具外殼的底部沒有開口。

7.14、在7.13中提及的擋板是水準的,置於圖7.3所說明的位置,且其面積不小於圖解說明的數值。

用於排水,排氣的開口和類似的可在檔板內使用,此開口不能使熔化金屬,絕緣燃燒物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原料上。

注:
A-當板罩住區域。

如此區域不是罩著它會包含整個零件,並且包含部份未被罩住的區域。

B-為A的投映邊界
C-為擋板的傾線最小面積,當移動時,此線總是:
a)正切於零件
b)與垂直線成50℃角
c)水平面追蹤出最大面積
D-檔板在水準的最小面積,此面積包括交義線追蹤出C線及檔板水平面。

7.15器具部件之佈置和保護應能容易和正確地安裝;及能將過濾器、籃子和類似的必須移動的、
清洗的等必須由用戶自己拆下來的部件容易且正確的拆下來。

這些容器和其拼料的移動和替換應不會損害和污染導線、電器部件或其他部件。

7.16、在7.15、中描述的組裝應能減少溢流在帶電部件,包括磁線上的可能性。

7.17、鑄鐵或片金屬外殼的厚度不應比表7.1的還薄,除非外殼按7.3和7.18所提及的作為判斷
的標准。

7.18、除了7.3外所使用之金屬片還考慮到器具外殼的尺寸,外形及厚度。

7.19、對於連電源線器具。

此器具配有鎖匙孔,開口掛孔及類似的按裝在牆上的結構,如果不
能從牆上把器具移動下來則此器具不能被接受。

例外:符合UL1236啟動充電器的充電器標准的要求的,和器具一起使用的與掛牆分開的充電器。

7.20、不用使用工具就能將使用永久固定安裝托架的和電源線連在一起的固定在牆上的電器移
下來。

8、超電流保護裝置
8.1、從器具的外面應不能全部地靠近保護裝置,突出電器外殼的電路斷開器的操作手柄,手動
馬達保護器的操作鍵或類似部件除外。

8.2、如果器具配有一個單極超流保護裝置且要求使用極化插頭,超流保護裝置應連接器具電源
之非接地導體,表1.1規定了電源線導體之極性識別。

例外:對於配有額定1馬力或更小馬力之馬達,且在120V分支電路上操作和使用額定值15A 插頭之便攜式非自動起動器具,當超流保護裝置僅作為輔助超流保護器時,器具內的超流保護裝置不禁止位於電源導體上。

9、機械裝置
9.1、器具組裝後應不會因正常運作的振動而負面影響,刷帽應穿線緊固的或設計為防止松動。

9.2、電擊、燈座、插座、馬達裝置插頭或類似的部件應安裝緊固,除在9.3和9.4注釋的以外,
應能防止轉動。

見9.5。

9.3、如果符合如下所有四個條件,電擊防止轉動的要求可以放棄:
a)當操作時,柱塞或其他類型電擊不會轉動(在電擊的正常運作中,套環電擊要考慮經受轉
動電擊的力)
b)安裝電擊的方式應不可能使電擊的操作伀動它。

c)如果電擊轉動,間隙不能減小至最小要求的最小值以下。

d)電擊的正常運作用機械方式而不用被人直接接觸的方式。

9.4、如果轉動不會使間隙減小至最小的要求值以下,不能替換燈類型的燈座(如密封在不要移動
寶石內的氖燈/指示燈)不需防止轉動。

9.5、在9.2提及的防止轉動的方式包括不只表面間的摩擦----例如,有單孔安裝方式的小型柱桿
固定電擊或其他裝置,作為防止轉動的方式,正確地使用鎖緊墊圈是可以接受的。

9.6、較小的模具成型部件,如刷帽,其結構應有機械強度和硬度,能經受實際使用的應力。


帽應予以緊固或標定而被保護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可能產生的機械損壞。

9.7、被罩固定和支撐插座應通過不只一個螺絲固定,或應是通過一單個螺絲緊固的組合裝置或
盒蓋。

10、防腐蝕保護
10.1、在10.2中注釋的除外,如果未保護部件的失效會導致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鐵和鋼部
件應通過塗瓷采是,電鍍,裝甲板或其他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

10.2、由於金屬暴露於空氣和濕氣中,鐵和鋼氧化處的某些條件是不可能值得重視的---金屬的
厚度和溫度也是一種因素---外殼內的鋼片表面和鋼片外殼的內表面不要求防腐蝕保護。

在10.1中的要求適用於軸承,鑄鐵部件,層壓結構和把手,或不適用於象熱圈,螺絲和類似的較小鋼,鐵部件。

11、電源連接---與電源連接在一起的器具
11.1、電源線和插頭
11.1.1線連接器具(通過軟線連接電源電路的器具)應提供長度適當的軟線和插頭以連接
電源電路。

11.1.2軟線可永久地附著在器具上,或以可拆電源線的形式連同適當的裝置連接器具,
使用可拆電源線的掌上型器具應包括一個有效地裝置以在使用中保留器具聯節器置於
器具上。

例外1:如果電源電壓是30V(42V是峰值)或更小,掌上型器具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例外2:如果額定值超過30V(42V是峰值)的掌上型器具符合56節器具聯節保留要求,則其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11.1.3、除在11.1.4、11.1.5和11.1.6外,提供給便攜式,櫃下式或牆上安裝器具之柔韌線應是HPN、SPT-2、SVO、SVT、SVTO類型,或是對於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橡膠絕緣線應是抗油型。

11.1.4、在刀具磨床和充電機上,其電池驅動器具被移動以使使用的柔韌線要是SPT-1型。

11.1.5、重1.5Lb(0.68kg)或更輕的掌上型產品,有螺旋型電源線且其最大延伸長度為
7ft(2.1m),則該產品可使用SPT-1型線,或對於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

11.1.6、戶外使用器具上的柔韌線應是:
a)戶外使用型(後綴W-A)
b)至少SJW-A或SJTW-A型。

11.1.7、柔韌電源線不應小於18AWG(0.82mm2),其額定使用電壓不小於器具額定電壓,應有ANSI/NFPA70國家電器准則表格400-5(A)給定的載流量,載流量不小於器具的電流額定值。

為了參考之目的,有兩個載流銅導體的柔韌線,顯示載流量的簡表如11.1表格所示:
11.1.8、電源電線長度應符合表格11.2(如下)
11.1.9、附加插頭的類型,其電流額定值不小於器具的電流額定值,電壓額定值等於器具的額定值。

11.1.10、用於接通120V電路且提供有15或20A通用插座的器具,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
應是3線接地導線類型。

用於器具開關操作或愛迪生底燈座配有手動操作線連接單桿電擊的器具,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應是2線極化型或是3線接地型。

11.1.11、如果器具配備有3線接地插頭或2線極化插頭,且此器具連接到120V電路中
使用,則此附加的插頭應符合圖11.1,且柔韌線的極性識別應符合表格11.3。

a綠色導線尾部可能是“U”形或圓形橫截面。

B按表格11.3確定導體。

表格11.3
柔韌線的極化確定
識別方法接受組合
11.1.12、器具電源線的插頭,其載流量應不小於器具的額定電流,或輸入電流在最大電
正常負載條件下,究竟哪一個更大,且其額定電壓不小於器具的額定電壓,當通過內部連接的區域改變,器具能在兩個或更多不同電壓值上使用時,對於連接的器具,從工廠運送時,提供給器具的插頭應有電壓額定值。

11.1.13、作為接地的電源線導體應有如下項目與它連接:
a)愛迪生底燈座的螺絲殼,以及,
b)作為接地電源線的可接受的端子或導線。

表11.3對於接地電源線體予以識別。

11.1.14、使用極化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配備非極化線。

11.2、插針端子
11.2.1、使用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提供可調節標准扁鐵或器具插頭的插針端子。

11.2.2、如果器具提供有插針端子,其結構應是這樣,在插針上凹形配置的正常放置過
程中及放置後,帶電部件不能外露而被不經意的接觸。

11.2.3、要求使用插針保護裝置,以至:
a)放置在任何位置,橫穿以及接觸無配置插針端子開口邊的1/16英寸(1.6mm)厚
的直邊,不能使它接觸任何帶電插針。

b)裝置與端子排列一致,在平面上的配置面與最遠突出的帶電插針示端垂直,
在圖7.1說明的探針,當它通過任何存在的開口插入時,不應接觸任何帶電插
針。

11.3、應力釋放
11.3.1、應提供應力釋放裝置以防止在柔韌線上的機械應力傳送到端子,拼接或內部線
路上(見54.1)。

11.3.2、如果應力釋放裝置符合54.3中的要求,夾子可用於SPT-1、SPT-2、SVT和SVTO
型柔韌線上,這些柔韌線被在夾子下的塗漆布軟管,電木、硬化纖維或類似物予以保護,
在熱塑膠線上使用熱塑軟管是不可接受的。

例外:如果非金屬夾子符合54.3中要求,它可用在SPT-1、SPT-2、SVT和SVTO型柔
韌線上,在夾子下不需要軟管,纖維或類似保護。

11.3.3、在器具電源線孔位置應有一零件防止電源線被推進外殼內,如果發生這樣就會
導致做以下:
a)電源線受機械性損壞;
b)當電源線處於比額定溫度更高的情況下;
c)當空間減小至(以致於金屬應力釋放夾)小於所要求的最小的值;或者
d)器具內的連接器或者零件損壞。

為了決定器具是否符合要求,電源線應根據55部分的推後抵銷應力測試。

11.3.4、柔韌線應予以限制以防止任何旋轉,旋轉會導致拼接和端子處內部線路的移動。

11.3.5、如果柔韌線上的結頭作為應力抵銷裝置,結頭可接觸的表面應沒有突出物,鋒
利邊,毛刺,翅片以及類似物,這些可使導體絕緣磨損。

11.4、軟線套管
11.4.1、在軟線或內部線路空過牆,障礙物或密封箱開口處的點,如果要遭受移動(彎曲),
應有適當的套管或類似物牢靠地固定在那裡,套管質地要好且有圓滑的表面以便絕緣體
能承受。

如果使用SPT-1或SPT-2型,如果牆或障礙物是金屬的,以及如果結構是這
樣以至軟線要遭受拉緊或移動,則應提供絕緣套管。

11.4.2、如果柔韌孔是木質,陶瓷,電木結構或其他非傳導原料,圓滑表面可認為是套
管等同物。

11.4.3、如果套管厚度不小於3/32"(24mm),則可使用硬化纖維,讓它成形並固定一個地
方以至在器具的正常使用中它不會被濕氣負面影響。

11.4.4、如果在軟線穿過外殼的點,其組合部分厚度不小於1/16"(1.6mm),器具裡任何點
相同原料的套管以及與電源線模成型為一體在SPT-1型或較重線上是可以接受的。

11.4.5、提供使用的絕緣材料厚度不小於1/32"(0.8mm),完全填滿孔圈和其安裝金屬間的
空間,則絕緣金屬孔圈代替絕緣套管是可以接受的。

12、永久連接器具
12.1、概述
12.1.1、在12..1.3注釋的除外,永外連接器具(對於電源永久連接的器具)應有線路系統
之一的連接規定,此規定符合ANSI/NFPA NO.70國家電器准則,適合於器具。

12.1.2、在區域內線路系統連接的金屬片,如果是未塗層的鋼片,其厚度應不小於0.032
英寸(0.81mm),如果是電鍍的鋼片,厚度不小於0.034英寸(0.86mm),如果是非鐵材料,
厚度不小於0.045英寸(1.14mm)。

12.1.3、如果提供S、SO、ST或STO型短長度線(不長於8ft或2.44m)和插頭以連接電源,
固定的器具是可以接受的。

此特徵的研究應包括器具實用性的考慮以及通過插頭方式
從電源上易拆卸的必需性。

12.1.4、電源路連接的分隔間或箱被構造且應標定以至:
a)端子分隔或箱內電氣連接的形成和檢驗過程中,內部線路和電氣部件不應外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