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单位转售电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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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单位转售电价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3.15
•【字号】豫计价管函[2001]61号
•【施行日期】200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单位转售电价格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1]61号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各市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关于铁路单位供水电收费价格的请示》(郑铁价函[2000]139号)收悉。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部分单位、居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依赖于铁路设施供电。

为了规范铁路站区和沿线转售电量的电价秩序,保障铁路部门以及这部分用户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铁路转供电价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铁路站区和沿线的非委托电量转售,随着城网、农网改造的进展,应逐步过渡到电力部门直接供电,并实施一户一表制。

本文规定的价格,属临时性措施。

2、铁路内部生产用电由铁路局按国家价格政策执行。

3、铁路站区和沿线转售电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凡属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域,转售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43元/千瓦时;转售非居民照明及非普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1元/千瓦时;转售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0元/千瓦时。

凡属县级趸售区域,转售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0元/
千瓦时;转售非居民照明及非普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5元/千瓦时;转售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3元/千瓦时。

4、本文自2001年4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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