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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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5.05.18
•【字号】黔农发〔2015〕81号
•【施行日期】2015.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委、畜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业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农业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发展现代山地高效农业的总体要求相比,与建设法治贵州的形势需要相比,还有不少差距。
主要表现为:依法护农助农认识有待加强,农业执法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加强。
当前,农业农村已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农业法治建设的地位作用更加重要。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真部署,转变职能,扎实推动农业法治建设工作取
得新成效。
二、全面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三严三实”为准则,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村改革开放、农民创业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加快农业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农业法规体系
(一)科学制定立法计划。
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入手,系统梳理农业立法需求,科学提出立法计划,加强与人大相关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衔接沟通,针对农业立法的空白领域先行开展立法探索和研究。
加快推动《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根据《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的修订出台情况,及时调研,完善贵州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我省现代山地高效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与法制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上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部门起草的农业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在相关门户网络和法制机关指定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做好草案起草说明和解释工作。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严格执行《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2013〕57号),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四、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上下联动,对照检查“权力有没有真放、放下后有没有接好、有没有做到放管结合”,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好政策落实“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切实取消、下放农业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行政服务事项,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合并和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和后续衔接工作。
坚决摒弃对市场主体指手划脚的作法,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抓紧建立抽查、责任追溯、“黑名单”等制度,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加强和优化行政服务,“窗口”服务要态度好、手续少、速度快,并通过开展上门服务、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农业部门重大决策必经程序。
拟订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下级农业部门、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
抓紧制定实施《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各地农业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制度。
进一步推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贯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决策前法律咨询、实施中法律监督。
(三)强化农业法治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农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认真执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强
化市场监管,对农业生产中涉及种子、化肥、农药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依法监督。
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省农委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州要加强县级农业部门的督查并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四)依法化解农业领域矛盾纠纷。
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复议权利。
坚持行政执法与民事调处并重,积极调解农资质量纠纷。
加快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实现涉农县(市、区)全覆盖,依法及时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涉农补贴、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经费预算、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社会诚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严格实施《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内容。
对群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的依法公开,依法不应公开的,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
五、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一)全面推进综合执法。
各地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及兽医“五大行动计划”为重点,将执法办案率作为衡量农业执法机构业绩的基本标准,纳入执法考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全面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农业部门执法职能。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以县市级为重点加快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畜牧兽医等单独分设的部门也要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
强化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机构协调配合,综合执法机构主
要承担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承担规划制定、产业指导、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等职能。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选配好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保证有足够的执法力量。
要与公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以及司法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律通过相关部门网站公开。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三)大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农业执法经费和能力建设财政保障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在全省农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覆盖率不低于15%,对优秀案卷予以通报表扬。
严格执行执法主体确认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持证未在岗的由部门法制机构收回执法证统一管理。
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建设,推进农业执法标识标志广泛应用。
六、广泛开展农业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提高农业干部法治观念和意识。
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实增强宪法法律至上意识、权力法定意识、权责一致意识,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要落实领导班子中心组学法制度,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次。
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行政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组织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测评工作,学法考试成绩纳入干部评优和晋升依据。
(二)着力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坚持和完善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采用执法培训班、专题讲座、现场教学等形式,开展上岗培训、专题培
训和定期轮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全省农业执法人员轮训一遍。
加强政纪法纪教育,教育执法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严格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增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三)扎实开展农业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
坚持法治与德治、与廉政文化进农村并行,广泛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电视、“阳光946”、“12316”以及“美丽黔农”、“黔茶资讯”、“农业执法”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使法治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农民、贴近生活。
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农村”、“五心教育”等宣传活动,推进生态种养、清洁加工和诚信经营,大力推广茶叶等专用复合肥、生物农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农业发展;曝光假劣农资产品、不法企业黑名单,促进各类农资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生产经营,引导农民群众采取法律手段、利用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建设和谐美丽乡村。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护企促农,实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全覆盖。
七、加强法治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治领导机制。
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机构,部门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农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
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和配备工作人
员,配备法制工作装备,建立健全各项法制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等法制监督指导。
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将农业法制及综合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健全督查考核机制。
加强对农业法治建设的督促检查,把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衡量各级农业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确保农业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农业部门要分别将半年、全年农业法治建设情况报送省农委。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