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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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 为接触网结构高度。弹性悬挂时,200km/h 地段为1100mm、160km/h 及以 下地段为700mm;采用刚性悬挂,结构高度另定。
第 2.2.2 条 运营中的桥隧不能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要 求时,各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均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图2.2.2,曲线上按规 定加宽)。对不能满足桥隧建筑限界的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
第1.0.10 条 桥隧修理工作,除按本规则执行外,还应遵照《铁路技术 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规章、标准办理。
第1.0.11 条 本规则适用于1435mm 标准轨距、线路允许速度为 200km/h(含既有线提速250km/h)及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 货运专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2.3.2 条 行洪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通航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表2.3.2 的规定。 2. 通航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及航行水位,均应与航运部门商定。
注:历史上最大洪水的频率小于检定规定的洪水频率时,应按历史上最大洪水的频 率检定。但当历史上最大洪水的频率小于下列频率时,应按下列频率检定:特大桥及大 中桥为1/300,小桥及涵洞为1/100。
(1) 基本建筑限界(v ≤160km/h) (2) 基本建筑限界(160< v≤200km/h)
信号机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站台建筑限界(正线不适用)。 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 适用于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建筑物。 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高度。
图2.2.2 客货共线铁路基本建筑限界 (单位:mm)
第2.3.6 条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应满足:时速160km 单线隧道 应不小于42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76m2;时速200km 单线隧道应不小于 52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80m2;时速250km 单线隧道应不小于58m2,双 线隧道应不小于90m2。净空面积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限速措施或改造。
第1.0.9 条 桥梁、隧道按长度分类的规定: 1.桥 梁 特大桥—桥长500m 以上; 大 桥—桥长100m 以上至500m 中 桥—桥长20m 以上至100m; 小 桥—桥长20m 及以下。
注: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梁桥为桥台挡砟前墙之间的长度;拱桥为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 缝外端之间的长度;刚架桥(或框构桥)为刚架(或框构)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第1.0.5 条 桥隧大修工作应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和运输需要,有计划地对 设备进行整治、加固,恢复或提高设备运营能力,以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 使用效能。
第1.0.6 条 铁路局应设置工务段或桥工段(以下统称“工务段”)及桥 隧大修设计、施工和桥隧检定等组织;对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 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门维修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施工作业机具、测试仪器 及检修设备。
第三节孔径及净空
第 2.3.1 条 运营中的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 频率的检定洪水。 对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测洪水(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1/100,大于 1/300 时,应将观测洪水频率作为检定洪水频率。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 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 校验频率的洪水。
第二节限 界
第 2.2.1 条 改建桥隧的限界应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 要求(图2.2.1—1、图2.2.1—2、图2.2.1—3、图2.2.1—4),曲线上建筑限 界按规定加宽。
1.客货共线铁路桥隧限界(v ≤160km/h)
(1) 桥梁建筑限界(内燃牵引区段) (2) 桥梁建筑限界(电力牵引区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桥隧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复杂,修建困 难,造价较高。为做好桥隧建筑物的修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适 应铁路运输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 条 桥隧建筑物的修理工作分为检查、维修和大修,维修工作分 为保养和综合维修,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检养修分开体制。
第1.0.7 条 桥隧修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 工作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实行科学化管理,强化基础建设,大力发展 机械化作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1.0.8 条 桥隧修理施工作业,应特别注意行车和人身安全,严格遵守 营业线施工作业相关规定,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项目必须在天窗内进行, 正确处理施工作业与运输的关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中 断行车和限制行车速度的时间。
第1.0.3 条 桥隧建筑物检查、监控是全面掌握设备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 也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成立专业检查队伍,执行 各项检查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正确规定桥隧建筑物的运用条件。
第1.0.4 条 桥隧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 则进行,采取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整治既有病害,及时消除 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经常保持桥隧建筑物状态均衡完好,使列车能以规定的 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
图2.2.1—3 客货共线(160< v ≤200km/h)桥隧建筑限界(单位mm) 3.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桥隧限界 (1) 桥隧建筑限界(内燃牵引区段) (2) 桥隧建筑限界(电力牵引区段)
双层集装箱运输基本建筑限界。 接触网导线的最低高度为6 330 mm。
图2.2.1—4 双层集装箱运输桥隧建筑限界(单位:mm)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一节荷 载
第 2.1.1 条 运营桥涵的承载能力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 以检定承载系数“K”表示。K 为结构所能承受的活载相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桥涵结构应满足K≥l。 2. 临时性桥涵容许通过的运行活载,必须满足Q<K(Q 为运行活载相 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 第2.1.2 条 承载能力不足(即K<1)的桥涵,应根据其技术状态确定 加固、更换或改建。加固、更换或改建后的承载能力必须达到K≥1 的要求。 对尚能满足K>Q 的桥涵是否暂缓加固、改造,由铁路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2.1.3 条 改建桥涵的承载能力应满足《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的 规定。
第2.3.3 条 行洪涵洞孔径一般按无压状态检定,即按涵洞净高的1.2 倍临 界状态的水位检定。无压涵洞内顶点高出洞内检定水位的净空,仍应满足表 2.3.3 的要求:
涵洞净空高度
表2.3.3
注: 拱(框构)桥与拱(框构)涵的区分:跨度>6m,且拱或框构顶至轨底的高 度(即填土高度)<1m 为拱(框构)桥,否则为拱(框构)涵。
第五章 检查………………………………………………………… 56 第一节 检查制度…………………………………………………… 56 第二节 水文观测…………………………………………………… 56 第三节 经常检查…………………………………………………… 58 第四节 定期检查…………………………………………………… 59 第五节 临时检查…………………………………………………… 59 第六节 专项检查…………………………………………………… 59 第七节 桥隧巡守…………………………………………………… 61 第八节 检查重点…………………………………………………… 63 第九节 桥梁检定与试验…………………………………………… 69 第十节 状态评定…………………………………………………… 71 第十一节 技术文件………………………………………………… 71 第六章 经常保养…………………………………………………… 73 第七章 综合维修…………………………………………………… 75 第八章 大修管理…………………………………………………… 78 第一节 大修工作范围……………………………………………… 78 第二节 计划编制…………………………………………………… 79 第三节 设计文件…………………………………………………… 80 第四节 施工管理…………………………………………………… 82 第五节 检查验收…………………………………………………… 83 第九章 附 则…………………………………………………………86 附录一 墩顶横向最大振幅和最低自振频率参考限值…………… 87 附录二 铁路桥梁道砟桥面护轨改造方案………………………… 88 附录三 桥枕质量标准(GB154—84,摘录)…………………… 92 附录四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GB8923—88,摘录)…… 94
2.隧 道 特长隧道—隧长10000m 以上; 长 隧 道—隧长3000m 以上至10000m; 中长隧道—隧长500m 以上至3000m; 短 隧 道—隧长500m 及以下。
注:隧长—指进出口洞门端墙墙面之间的距离,即以端墙面与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 路中线的交点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设有车站的隧道以正线为准。
基本建筑限界
图2.2.1—1 客货共线(v ≤160km/h)桥梁建筑限界(单位:mm) (1) 隧道建筑限界(内燃牵引区段) (2) 隧道建筑限界(电力牵引区段)
基本建筑限界
图2.2.1—2 客货共线(v ≤160km/h)隧道建筑限界(单位:mm)
2.客货共线铁路桥隧限界(160< v ≤200km/h) (1) 桥隧建筑限界(内燃牵引区段) (2) 桥隧建筑限界(电力牵引区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
二00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3 第一节 荷 载……………………………………………………… 3 第二节 限 界……………………………………………………… 3 第三节 孔径及净空……………………………………………… 7 第四节 刚 度……………………………………………………… 9 第五节 基础埋置深度…………………………………………… 12 第六节 抗 震……………………………………………………… 13 第三章 技术标准………………………………………………… 15 第一节 桥 面……………………………………………………… 15 第二节 钢结构保护涂装………………………………………… 25 第三节 钢结构…………………………………………………… 30 第四节 支 座……………………………………………………… 35 第五节 圬工梁拱及墩台………………………………………… 38 第六节 桥涵顶进………………………………………………… 41 第七节 隧 道……………………………………………………… 42 第八节 涵 洞……………………………………………………… 48 第九节 河道、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 49 第十节 安全检查及动力设备…………………………………… 50 第四章 检查维修组织…………………………………………… 54
附录六 桥隧维修机具及检测器具装备标准…………………………98 附录七 栓焊梁高强度螺栓及焊缝检查方法…………………………101 附录八 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103 附录九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标准………………………………124 附录十 桥隧修理作业验收标准………………………………………127 附录十一 本规则用词说明……………………………………………136 附表
桥下净空高度
表2.3.2
注: 1. 实体无铰拱桥洪水期无大漂流物时,检定洪水位到拱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拱矢高的1/4。
2. 严重泥石流时,或在洪水期有特大漂流物通过时,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大于表列 的净空高度。
3. 表列水位及注1 中所指水位应根据河流具体情况,计入可能产生的壅水、浪高、 水拱、局部股流涌高、河流超高和河床淤积等影响的高度。
第 2.3.4 条 行洪桥涵孔径或桥下净空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孔、抬 高或改建。扩孔、抬高或改建后均应符合《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的有关 规定。对既有按1/50 洪水频率设计的Ⅲ级铁路桥梁及各级铁路涵洞,在自然 条件和周边环境未发生改变且未出现明显水害时,可暂缓进行改造。
第2.3.5 条 在铁路线路下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其桥涵下净空高度 不足5m 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限高防护架。跨越铁路线路的立交桥上应按有 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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