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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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地址:地址:
经办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方、乙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
乙方从甲方处租赁的车辆为:,车型:,车牌:,车架号:。

交接地点:,交车日期:;还车地点:,还车日期:。

注:所租车辆状态以双方确认《车辆交接清单》(见附件)为准.
二、乙方所押证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信用卡原件+复印件。

租期:
自年月日时开始租期至年月日时结束租期止。

共计(趟/天/月)。

四、租金及押金
a、车辆租赁价格为:¥元/(趟/天/月)/辆。

含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赁费□;保险费□;车辆本身原因产生的维修费□;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b、选择是否带司机:否(是/否) .驾驶员服务费为(含税/不含税):¥零元/(趟/天/月),合
计:零元.
此车驾驶人员信息为:驾驶员姓名:/ 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 .
c、是否有其他费用:
费用名称: / 费用金额 / 元
2、乙方需交纳车辆押金¥元(人民币:______拾万仟佰拾元)。

违章押金人民币元作为违章抵押金壹月后退还。

五、租金、押金的交付与退还: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付款,每个周期
的前天内,即当月日前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该周期租金.
2、乙方应于本合同书签署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交付甲方首次租金元。

3、乙方指定退还押金账户为(开户行/名称/账号):
4、甲方工作人员凭甲方开出的发票或开出的票据收取乙方租金或押金,或者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公司指
定账户: .除此之外,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向乙方收取任何款项的行为都不代表甲方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提前退租时,乙方支付违约金。

实际使用租期未至合同约定租期时,须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期(提
前退租期=合同约定租期—实际租赁期)未付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且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六、本合同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附件2《车辆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等
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附件1
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所租出车辆,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因乙方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单方面与第三方签署涉及出租方车辆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将所租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的情况。

(3)从事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15天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月将车辆驾驶至甲方指定点处一次,由甲方工作人员检查车辆损耗情况。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5、甲方有权指定车辆维修、保养地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配合保养.
6、甲方有义务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三日内,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除违章押金按合同约定预留外,其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7、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的车辆以及有效的年检证、行车执照等证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车船税、车辆附加费的义务。

交车时车况需经乙方确认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收车辆。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租期内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及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9、非甲方提供给乙方配带司机驾驶车辆外,则甲方在结清乙方相关租金等费用后,还应在押金中预留违章押金。

行驶范围在市内的预留30天,省内预留45天,省外预留60天,在相应的预留期间内查无违章,则退回乙方违章押金;如在预留期内发现有违章或超过预留期时限后仍发现乙方在租赁期有违章,则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可自行处理违章(如在甲方通知乙方后的七日内,乙方未处理,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理),乙方自行处理且没有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退回该违章押金,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如由甲方代为处理的,甲方要收取一定的代办费,属于市内收取50元代办费,属于市外的收取不低于100元代办费.甲方在扣除违章、甲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章押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10、除甲方提供给乙方配带司机驾驶车辆外,乙方在租赁车辆期间乙方有违章驾驶以及非法经营等违章行为在租赁及预留违章金期间未能被及时查出的,后期发现是在乙方租赁期间内有违章,甲方会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处理此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不去处理的,推定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到交警处办理领取罚款单、乙方违章分数等事宜。

若发生上述违章款项由甲方垫付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缴款.如因乙方违章驾驶以及非法经营等事宜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乙方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车辆出险由甲方指定修理厂修理,非甲方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保养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12、租赁期间,乙方需在租赁车辆基础上增加车上饰品、零部件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13、乙方承诺不能将所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他具有损坏性
质的驾驶包括使用所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载易爆易燃、易腐蚀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5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如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还应赔偿该损失.
14、甲方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

乙方或乙方指定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如果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坏、损毁的情形,应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事故处理、车辆维修、车辆被扣期间租金照付。

2、租赁车辆时,乙方应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乙方变更上述证件、证明及信息,应在3天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3、乙方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押金.乙方应于本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并预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4、乙方必须保证驾驶人员有合法手续驾驶,否则因驾驶员持不合法手续驾驶甲方车辆从而造成车辆损伤、报废及第三者伤亡等,都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乙方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缴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6、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向所承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告知甲方,由甲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乙方不得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禁止乙方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对继续使用损坏的车辆,导致车辆损坏严重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情况,乙方须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甲方在合理范围内,可予以帮助。

7、如果在租车期间丢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及甲方经营性损失。

8、租车时,乙方一定要仔细、认真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出场,车况即以《车辆交接清单》为准,即双方认可《车辆交接清单》上所记载的车况.
9、乙方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乙方除及时归还原零件设备外,还须承担所拆零部件、设备当日市场价三倍的赔偿。

乙方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否则,乙方须承担3000元违约金。

10、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乙方对承租车辆应按时配合保养。

乙方承诺自起租日,按车辆的保养公里数间隔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测一次。

未按规定配合保养的,每少保养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200元违约金。

11、非因甲方提供给乙方配带司机驾驶车辆外,乙方须按正规程序和甲方要求驾驶汽车,确保承租车辆驾驶人员技术状况良好。

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机械故障方面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及其引导起的一系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行驶过程中轮胎的损坏)。

12、乙方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及其拥有的或为他人代管的财产之安全.
13、车辆受到损坏或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甲方,且保护好现场。

租车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单,并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结案证明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14、事故处理期间及修车期间的租金,仍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同事故责任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承担。

15、租赁车辆已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此车辆所买保险。

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超出保险额度以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含但不仅限于维修费、停运费),并承担乙方原因导致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加速折旧费视车辆损坏程度,不同的按不同比例收取。

一般损坏(指不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配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下,则收取加速折旧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10%;严重性损坏(指造成如车身变形,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重要部件的损坏,以致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配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收取加速折旧费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15%,并垫付修车费用。

16、如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17、车辆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甲方的营业时间(8:30—18:00)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发车时同样的状态(正常的车辆磨损除外,但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不还车,又不能按时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须加付甲方日租金20%违约金.
2、如乙方提前预约定车,须提前壹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时间内提车,超时未提,甲方可自行处理所定车辆并按照每辆1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

3、由于甲方或甲方车辆的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同类型或同等档次车辆代替,甲方无法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车辆归还且费用结清之日失效.如需公证,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2、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3、乙方欲续租车辆,应在租赁期满前24小时与甲方办理有关续租手续,续租一个整月以上的,租金按原月租金不变,若续租少于一个整月的,租金在原有日租金的基础上,上调20%。

五、争议与解决办法
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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