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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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
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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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9)〔2019〕60号]同意将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2、3、4、5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3.7758公顷(水田5.2631公顷,旱地1.5974公顷,果园6.3902公顷,有林地11.1056公顷,灌木林地0.2009公顷,其他林地1.6527公顷,农村道路0.4073公顷,坑塘水面6.1469公顷,沟渠0.3577公顷,设施农用地0.65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0.3321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未利用地0.058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4.1667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玉林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城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涉及被征收土地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