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品课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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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精品课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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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用益物权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学习目标
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宅基地使用权
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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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五)其他消灭原因
①合同解除。②不可抗力。③继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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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等权利。
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即有 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划拨的国有土地 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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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 可以由政府批准无偿收回;⑦划拨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使用者须向国家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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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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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又称为无偿划拨 的国有土建设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 照一定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通过行 政审批程序将土地无偿拨给使用者使用,并对使 用者的权利予以确认而产生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 权。
业建设的建设者。
②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
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③在内容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
有、使用该土地,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从事生产或
生活或公益事业,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但是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①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他人已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 ②乡镇企业连续闲置2年以上或因停办闲置1年以上,原 土地所有者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③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人报经原审批 机构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因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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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
(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 权
(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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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 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 用佃权和地上权三种。《法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罗马法 的役权概念,并在其第二卷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 权(第三编),役权和地役权(第四编);德国法上的用 益物权可以概括分为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日本民法 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法的经验,在 《日本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 入会权四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国民党政府制定的 《民法典》都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地上权、 典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④新增改良土地的使用、经营权。⑤流转
权。即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等转让、互换、
出租、转包方式进行流通或由第三人具体从事经营承包人获
取收益的权利。⑥优先承包权。⑦要求补偿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②依法保 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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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取得方式的性质上属于通过行政行为取得,划拨 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②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权利内容上仅限于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 使用权、个别情况下有收益权,使用者不得将该使 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不发生继承等;③划拨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其 无偿性表现为,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向国家 支付出让金或其他对价;④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其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⑤通过划拨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定期性;⑥划拨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 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其继承人可以继承。 5.发包方实施干涉承包方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应当
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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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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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 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
2.地位的独立性
3.客体的限制性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 际占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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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 迹及功能实现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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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所谓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 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 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在主体范围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
定的限制。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
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 集体使用的土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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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
物权法第13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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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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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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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解除承 包合同。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 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林地利
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
权、渔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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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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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资格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 建设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权,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 自行与他人设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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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
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之取得一般采 取出让、转让、出租、继承等方式,其中,出让 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基本形式,但不 管哪一种形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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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
①占有和使用权。 ②收益权。 ③处分权。 ④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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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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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网络图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发展和功能 内容和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效力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内容
消灭
地役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内容
消灭
居住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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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1.概念、特征 2.取得 3.内容 4.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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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特征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所有者 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行为。它有下列特征:①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 行为。②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③客体是国有土地。④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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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现在由《民法通则》和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
民法体系。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水法》等已经建立起了
以下用益物权体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
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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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 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①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国有土 地建设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特定原则,包括①出让方地位 不变的原则。②权利义务一体转移的原则。③土地使用权 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④分割转让限制原 则。⑤土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
还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植
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各种准用
益物权(准物权)。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2019年
12月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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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
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 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 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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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①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②生产经营决策权。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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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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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宅基地使用权
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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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五)其他消灭原因
①合同解除。②不可抗力。③继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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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等权利。
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即有 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划拨的国有土地 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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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 可以由政府批准无偿收回;⑦划拨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使用者须向国家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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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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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又称为无偿划拨 的国有土建设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 照一定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通过行 政审批程序将土地无偿拨给使用者使用,并对使 用者的权利予以确认而产生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 权。
业建设的建设者。
②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
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③在内容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
有、使用该土地,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从事生产或
生活或公益事业,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但是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①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他人已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 ②乡镇企业连续闲置2年以上或因停办闲置1年以上,原 土地所有者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③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人报经原审批 机构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因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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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
(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 权
(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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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 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 用佃权和地上权三种。《法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罗马法 的役权概念,并在其第二卷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 权(第三编),役权和地役权(第四编);德国法上的用 益物权可以概括分为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日本民法 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法的经验,在 《日本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 入会权四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国民党政府制定的 《民法典》都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地上权、 典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④新增改良土地的使用、经营权。⑤流转
权。即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等转让、互换、
出租、转包方式进行流通或由第三人具体从事经营承包人获
取收益的权利。⑥优先承包权。⑦要求补偿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②依法保 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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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取得方式的性质上属于通过行政行为取得,划拨 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②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权利内容上仅限于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 使用权、个别情况下有收益权,使用者不得将该使 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不发生继承等;③划拨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其 无偿性表现为,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向国家 支付出让金或其他对价;④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其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⑤通过划拨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定期性;⑥划拨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 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其继承人可以继承。 5.发包方实施干涉承包方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应当
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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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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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 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
2.地位的独立性
3.客体的限制性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 际占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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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 迹及功能实现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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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所谓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 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 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在主体范围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
定的限制。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
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 集体使用的土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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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
物权法第13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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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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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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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解除承 包合同。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 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林地利
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
权、渔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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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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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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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资格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 建设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权,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 自行与他人设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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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
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之取得一般采 取出让、转让、出租、继承等方式,其中,出让 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基本形式,但不 管哪一种形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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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
①占有和使用权。 ②收益权。 ③处分权。 ④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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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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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发展和功能 内容和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效力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内容
消灭
地役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内容
消灭
居住权
概念和特征 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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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1.概念、特征 2.取得 3.内容 4.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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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特征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所有者 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行为。它有下列特征:①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 行为。②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③客体是国有土地。④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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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现在由《民法通则》和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
民法体系。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水法》等已经建立起了
以下用益物权体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
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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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 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①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国有土 地建设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特定原则,包括①出让方地位 不变的原则。②权利义务一体转移的原则。③土地使用权 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④分割转让限制原 则。⑤土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
还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植
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各种准用
益物权(准物权)。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2019年
12月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篇
05.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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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
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 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 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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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①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②生产经营决策权。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