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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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一、儿童主任的服务对象: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重点关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一)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高中、中职、大专、本科的孤儿参照执行。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一是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二是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三)困境儿童。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四)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或一方长
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城镇留守儿童是指居住在城市或城镇,父母因各种原因双方长期外出或一方长期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二)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三)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四)负责定期走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心理问题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亲情陪伴、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五)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
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六)负责对儿童监护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做好儿童监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三、儿童主任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排查:
儿童主任应通过查阅资料、定期走访、主动询问、鼓励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鼓励邻里发现报告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排查工作,发现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应立即建立档案,确保一人一档,知晓儿童重要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资料。
儿童信息排查情况及时向儿童督导员报告。
主要排查收集以下8个方面信息。
1.儿童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等信息。
2.儿童家庭基本信息。
包括监护人、日常照料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享受社会救助等信息。
3.家庭监护情况。
包括父母是否外出打工、父母婚姻状况、家庭经济能力、监护人健康状况、父母是否服刑或有暴力倾向、精神疾病等信息。
4.儿童健康信息。
包括是否患有重病和患病类型、是否患有残疾、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等信息。
5.儿童教育信息。
包括是否就学、辍学或有过辍学经历、特殊儿童是否享受送教上门服务等信息。
6.儿童医疗保障信息。
包括是否享受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信息。
7.儿童福利保障信息。
包括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是否享受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留守儿童是否已签署委托监护确认书等信息。
8.评估儿童风险类别。
从儿童个人风险、家庭监护风险、周边环境风险等三个风险类别中评估出儿童的风险类别属于ABC哪一类别,做好记录,并于每月上报儿童督导员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走访探视:
1.儿童主任应当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社工机构工作人员等对村(居)内所有儿童开展入户走访,了解每名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做好工作记录,与儿童及其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
9.根据儿童及其家庭状况确定走访频次,及时了解儿童的生存、发
展及权益维护情况。
(1)对于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有流浪史儿童,每月至少走访1次;
(2)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每半年应联系机构1次,了解生活学习等情况。
(3)对于留守儿童,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
(4)对于失学辍学儿童,每个月至少走访1次,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走访频率。
(5)对于无户籍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走访1次,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走访频率。
(6)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走访,根据事态情况联合妇联、居委会,缓解或解决家庭问题矛盾,并对家庭成员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2个月内至少每周走访1次,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走访。
10儿童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儿童主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报送。
11儿童主任在走访时主动向村(居)民介绍职责,宣传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及其法规,引导村(居)民在得知儿童处于留守、困境、失学辍学、遭受侵害等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安全风险ABC评估:
1.儿童主任应当根据走访探视情况对儿童家庭监护、生活保障、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就学情况等基本情况开展监测,研判是否存在潜在的监护困境、生活困境、教育和心理困境等难题。
2.儿童主任可通过开展初步评估对儿童基本情况进行监测研判,主要包括:儿童个人风险、家庭监护风险、周边环境风险、其他突发事件。
(四)主动报告:
儿童主任在儿童安全风险ABC分类评估基础上,根据儿童基本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履行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的职责。
A类(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妥善处置安全事件;每周/次)
B类(排除隐患化解风险,防止进一步升级;每半月/次)
C类(排查安全隐患,识别潜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稳控工作;每月/次)。
(五)应急处置:
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处于A类或B类等困境时,应当积极响应,主动寻求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的支持、帮助,分门别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关爱服务:
1.加强儿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增强监护人及儿童法律意识。
2.加大儿童安全守护工作,重点开展儿童安全教育引导,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开展本辖区儿童防溺水、防性侵伤害、防欺凌诈骗、防心理疾病、防网络沉迷等安全守护工作。
3.每学期与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至少开展1次面对面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儿童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
4.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为监护人提供儿童照顾和发展方面的科学指导。
引导留守儿童父母每周至少与孩子亲情沟通交流1次,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加强孩子自护教育。
5.充分利用未成年人三级保护平台、儿童之家等儿童关爱服务场所,积极链接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做好儿童救助帮扶、心理关爱、学业辅导、
活动组织等关爱服务工作。
(七)档案管理:
1.建立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案,依据儿童类型整理相关的要件材料和佐证资料。
6.对每名儿童的档案进行编号,包含建档日期、档案编号、村组名称、儿童姓名、儿童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儿童信息台账,编号自行设计。
7.对儿童档案进行分类,按顺序存放至档案盒中。
当儿童不再属于建档对象,儿童主任应将此名儿童档案移出,并单独存放,如果儿童超龄后可按规定处理该儿童档案。
8.对儿童档案设置专门的存放点,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儿童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原则上儿童主任为儿童档案唯一管理人。
9.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等相关人员做好儿童档案调阅、查阅、借阅等工作,并做好记录,以备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