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推广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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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推广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推广服务行为,保障医药推广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药推广服务,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
为实现其产品销售,通过举办讲座、培训、会议、试用等方式,向医药专业人士、医疗机构、药店等提供产品信息、医学知识和使用方法等服务。
第三条从事医药推广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
信用、公平竞争、患者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药推广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药品监
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推广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药推广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医药推广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二)具有与推广服务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具有合法的医药推广服务人员。
第六条医药推广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七条医药推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
(二)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的性质、用途、适应症、禁忌症等基本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医药推广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推广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负责,确保
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
第三章医药推广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推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医药推广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开
展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医药推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医药推广服务记录制度,记录医药推广服务
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方式、效果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二条医药推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医药推广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和举报
进行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给患者或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