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客户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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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客户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
1.目的
1.1规范通告、横幅的管理,维护小区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管理处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
3. 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审批本管理处所发布的通告(包括外来通告)和横幅的悬挂
4. 内容
4.1 定义
4.1.1 通告包括通知、启事、公告、告示。
4.1.2 外来通告是指由政府(或上级公司、业户、外部其他单位)发布的通知、启事、公
告、告示。
4.2 发布通告的管理
4.2.1 管理处起草的通告
a) 由管理处起草的通告发布前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审批确认。
b) 发布的通告须有管理处经理的签章,并须加盖红色管理处印章。
c) 发布的通告须张贴于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
定
位置)。
4.2.2外来通告
a) 对于外来通告,发布前亦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确定是否给予发布,
并
由其确定张贴期限。
b) 外来的通告应张贴在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
定
位置)。
4.3 横幅的管理参照4.2执行。
4.4 对已过有效期的通告、横幅管理处应及时清除
4.5 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作为管理处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